关于建立人大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跟踪关注、服务、支持、监督制度的议案
招商引资的成败得失、关乎南充的发展速度、后劲、官风民气与长远利益。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人大(大会、机构、代表)应当切实尽职履责,给予更多、更好、更及时的关注、服务、支持、与监督。 本着对人民、对历史负责之精神,依据地方人大组织法第八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所列之职权,特提出建立人大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跟踪关注、服务、支持、监督制度的议案 第一条, 本议案所谓“重大”主要指“规模大,占地宽,政府投入、让利、优惠多,环境代价或风险高”。其标准可按一定的国有集体土地占地量和政府投入让利优惠数静态设定,不足设定标准的可按每年招引项目排序取其前五至十位者动态确定。 第二条, 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引进,人大常委会得行使讨论决定权。来不及召开人大常委会的得由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条, 对已引入项目的相关信息尤其是优惠政策与措施,应对人大机构和人大代表开放、接受公评。 第四条, 做实在建项目的视察,坚决打击、杜绝吃、拿、卡、要、黑,为项目强力护好航,服好务,同时要对招商引资协议履约情况跟踪视察,防范假投资、实圈地,政府投资让利不见好。 第五条, 对成功项目加大宣传表彰,对有功人员重奖、重用,直至授予地方荣誉称号,写入地方志。对失败项目认真总结教训,对玩忽职守、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查究责任、对内外勾结、贪腐侵公的绳之以法。 第六条, 加强对项目减、免费、税和财政返利的经常性监督。人大对其年度内的总体规模要心中有数。 第七条, 强化“土地变性”环节的监督。有关部门对单宗超过一定亩数的土地变性事宜得向区人大报批或报备。 第八条, 落实人大代表知情权、提案权、质询权、监督权。人大代表一人提议、法定数量代表附议,可以对特定项目实施视察,对相关部门提出质询,直至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天人合一 之 从JL看中国2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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