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大家对此案的关注。本案事实清楚, 证据事实足够充分。为什么各级医学会和各级级法院不依事实不依法律来解决?却要依医学会的错误鉴定(医院把孔令奇的病历资料销毁、篡改、伪造,其医院还拿不出尸检报告)的结论来驳回我们的起诉呢?依法律:医院伪造、篡改后的病历和没尸检报告是不能做医疗事故鉴定的。这是医院多次自己亲笔写的不能做鉴定的异议。事实证明医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三)项的规定。第(二)项:医院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主要病历资料。第(三)项:医院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这两项一方面反应了医疗机构的恶意,另一方面使患者难以取得与纠纷有关的主要病历资料。这么明显的证据。各级医学会和各级法院为什么不依事实与法律?为什么?这是为什么???而各级医学会为什么不按法律做鉴定?要依医院伪造、篡改过后的病历来做鉴定呢?后来,各级法院为什么不依理依法来解决此案?还是以错误的鉴定结论驳回我们的起诉?这其中没有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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