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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4491|评论: 29

南部县法院黄海燕院长是法官或是“老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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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3 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答案简单:有钱好办事,就是死刑也能判无期,无期变有期;P

发表于 2013-7-23 13: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的公、检、法能站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上办事的话,中国早已经超越美国,就不会有那么多在国内赚了钱跑去给别人国家作贡献的人:@

发表于 2013-7-23 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哎,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人民二字在上,他们却反其道而行之。

发表于 2013-7-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实简单明白,执行不可思议。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7-23 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邓安俊夫妇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相关案外人?欢迎懂法律的前来指导。
本案涉诉房屋,在诉讼期间已申请查封保全,南充市中级法院的查封裁定书有两次。被告太成公司、案外人邓安俊夫妇,为什么都没有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两次查封裁定有三年时间,他们都没有执行异议,应当可以说明太成公司、邓安俊夫妇认可查封保全内容,服从查封裁定书。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7-23 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捌一年老兵 发表于 2013-7-23 15:2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事实简单明白,执行不可思议。

在几年的诉讼中,所谓相关案外人不但对查封裁定没有书面提出异议,为什么至今都没有起诉开发商太成公司?更可气的是伙同南部县法院“理直气壮”状告高院,底气何来?
南部县法院在执行高院生效判决时,受理了邓安俊夫妇执行异议,虽然在召开听证会的庭审后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但就是因为南部县法院不但暗地支持、认同案外人,并公开为案外人代言,导致本案六个多月不能执行,更是导致太成公司、及所谓的案外人扬言依据南部县法院的暗中支持,不但要闹到高级人民法院,还要闹到最高人民法院。 本帖最后由 七彩秋芊 于 2013-7-23 17:33 编辑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7-23 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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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7-23 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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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书明确告知如不服本裁定,可以 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发表于 2013-7-23 18:13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明显,是某个高参出的叟主意,案外人在诉讼期间就应主张权利,如不知情,在执行期间也可主张权力。但从本案看,所谓案外人应当知情,因太成公司在一二三审的诉讼中不可能不吿知所谓案外人,明知而不参与诉讼主张权利,明显是髙参临时出的主意,如果秋芊不坚持,这高参岀的主意还真胜利了。这呌聪明反被聪明误。

发表于 2013-7-23 21:3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3-7-23 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群混蛋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7-23 23:2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孺子牛 发表于 2013-7-23 18:1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很明显,是某个高参出的叟主意,案外人在诉讼期间就应主张权利,如不知情,在执行期间也可主张权力。但从本 ...

查封保全的事邓某肯定知情。有一份南充市中院笔录,笔录上面太成公司、邓某都是亲笔签了字的。笔录中法官告知并警告查封房屋不准动,并且太成公司说他们的律师已告知过邓某查封保全的事。而笔录中太成公司与邓某互相推诿进查封房屋装修的责任。这份笔录在听证会的庭审上当庭质证,邓某也当庭认账了,并且邓某夫妇在听证会的庭审上,说查封封条是贴在卷帘门上的(驳回裁定书查明是查封公告)。
这份笔录中的时间是2011年9月16日上午,显然笔录时间在第一次查封期间。
第一次查封时间2010年7月,2012年6月南充市中级法院第二次续查封。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7-23 23:34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孺子牛 发表于 2013-7-23 18:1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很明显,是某个高参出的叟主意,案外人在诉讼期间就应主张权利,如不知情,在执行期间也可主张权力。但从本 ...

:handshake是的,有“高参”加猫腻的害人主意。案外人在诉讼期间就应当主张权利,可是一房两卖,太成公司是要对这两方都要承担责任的。但是邓某不主张,加上背后猫腻操作,把原告的赢官司打成输官司,太成公司就不负任何责任。这就反映了诉讼中途的艰难曲折......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7-23 23:50 | 显示全部楼层
麻辣小八路 发表于 2013-7-23 21:3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恶俗的人啊,践蹋法律!

更可气的是,一二审经历四次庭审,一二审法院都没有把案外人拉进来,而南部县法院凭什么指责高院不加第三方?南部县法院自己最先审理两次为什么没加进来?现在高调责难高院的生效判决,那当初你们的“公平正义精神”、你们的“最高法律水平”哪里去了?说这样话的时候,为什么不摸摸自己的良心?

发表于 2013-7-24 07:57 | 显示全部楼层
良心狗吃了。

发表于 2013-7-25 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说什么也不会理你们!

发表于 2013-7-25 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victory:

发表于 2013-7-25 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关注!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7-26 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孺子牛 发表于 2013-7-25 08:2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说什么也不会理你们!

:handshake谢谢关注和支持,更谢谢提醒和指导。
昨天7月25日上午,我接到南部县法院执行局电话,让马上去法院。原来是邓某一家在法院。
1、我首先向法院说明,我与太成公司购房合同在先,在诉讼期间本案诉争房屋已查封保全。法院查封保全就是便于生效判决后的执行。并且南充市中级法院历时三年的两次查封执行期间,太成公司、邓某或其他案外人都未向法院提起书面执行异议或行政复议。
2、南部县法院在执行高院生效判决中,受理了案外人邓某夫妇执行异议,并在召开听证会的庭审后,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并且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的裁定书已经生效。
3、邓某与我原本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太成公司与他们有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我并不清楚,他们之间的任何问题都不应当让我承担责任。
我找到黄院长,黄院长说,南部县法院已发布执行公告,将按照高院生效判决予以执行。南部县法院将依法办案,即使有人说上级法院某个人说不可能执行,那只能认为是个人意见,不能作为法律的执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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