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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7月25日上午,我接到南部县法院执行局电话,让马上去法院。原来是邓某一家在法院。
1、我首先向法院说明,我与太成公司购房合同在先,在诉讼期间本案诉争房屋已查封保全。法院查封保全就是便于生效判决后的执行。并且南充市中级法院历时三年的两次查封执行期间,太成公司、邓某或其他案外人都未向法院提起书面执行异议或行政复议。
2、南部县法院在执行高院生效判决中,受理了案外人邓某夫妇执行异议,并在召开听证会的庭审后,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并且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的裁定书已经生效。
3、邓某与我原本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太成公司与他们有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我并不清楚,他们之间的任何问题都不应当让我承担责任。
我找到黄院长,黄院长说,南部县法院已发布执行公告,将按照高院生效判决予以执行。南部县法院将依法办案,即使有人说上级法院某个人说不可能执行,那只能认为是个人意见,不能作为法律的执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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