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实习生 文典 记者 杨雪莲)7月23日,记者从市发改委获悉,从今年10月1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和在农贸市场内销售商品的单位和个人,将实行明码标价。 据悉,为深入推进农贸市场明码标价工作,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从事农贸市场经营管理的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场所的显著位置以标价牌或公示栏的方式标明收费项目名称、标准,代收代缴收费项目还应标明委托单位等,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在农贸市场内销售商品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标价签、标价牌、打码(胶贴)价格标签、价目表、公示栏、写字板、竹签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经营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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