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施某,男,20岁,上海市南汇县书院乡村民。施某为1992年冬季征兵的应征公民,在乡、村干部动员其报名应征时,态度不端正,不愿履行兵役义务。后经乡村干部耐心做工作后,勉强参加了应征体检,施身体合格,经乡、县政治审查,施某合格。施本应无条件服从征兵命令,参加解放军。但施某无视征兵命令,于同年11月外出无踪影,逃避了征役。为此,南汇县政府征兵办公室根据有关法规,于1993年2月25日作出“给予一次性罚款1500元”,“劳动部门两年内不予以开具招工证明,乡政府、村民委员会3年内不安排其进乡、村办企业工作”等四项处罚决定。施某在法定期间,既不申请复议,又不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为此,征兵办公室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评析: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任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有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人民军队是巩固国防、为四建设保驾护航的重要力量。每个适龄青年应依法服兵役,履行自己的义务。施某作为适龄青年,身体合格,政治审查也合格,但不顾有关组织多次做工作,逃避征役,是对宪法的破坏,是对公民应尽的义务的践踏,必须受到严肃的处理。 精彩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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