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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生了拆除、爆破违法改建楼的后果责任应有谁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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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果发生了拆除、爆破违法改建楼的后果责任应有谁负?

[size=12.0000pt]   四川省、甘孜州泸定县得志街长兴花园开发商,从20102月起把原来泸定县政府批准,由县城建局设计的二期六层花园建筑,擅自改建成十二层电梯公寓;严重违反城乡规划法第七条;第四十三条;还违反了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六款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二期工程在花园中心,突然由6层变为12层,破坏了小区整体规划,(不符合规划要求,建筑容积量严重超标),严重影响了周围住房的通风、采光、日照、环境等,泸定县地处龙门山地震断裂带,也不宜改建成高层楼房,要我们再这种环境下受害几十年,我们决不答应。
[size=12.0000pt] [size=12.0000pt] [size=12.0000pt]没想到在业主们不断向上反应的情况下,泸定县住建局竟然拖了三年不作为,让违法改建房完工、并且最近还乱作为地验收了此房。老百姓抓不到他们暗中官商勾结[size=12.0000pt]的[size=12.0000pt]证据,但我们有开发商买房时大搞宣传的花园原图为证,还有原来泸定县政府的文件为证。违犯、践踏《物权法》、《城乡规划法》的事实明罢着。法治国家法律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啊?但此违法事实明摆在城区,简直就是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活教材,已在泸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如果不彻底纠正这种违法现象;影响还会扩散得更广。损害业主们的利益事小,损害法律、法规和政府的形象才是大事啊!如果不纠正,第2期的违法工程建筑,据说他们下一步还要变更第3期长兴花园的工程呢?难道象征的补偿业主一点就能让,违法建筑合法化了吗?难道业主们不反应,上级政府就会容忍他们的违法行为啊?上面就无人过问了吗?何况他们还会继续再违法啊?!难道正规渠道反应真的行不通?为什么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事实明摆着而无人纠正?国家如果政令、法令都不通了,这太危险了啊?!目前对于长兴花园的业主们来说,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是我们的中国梦了。
[size=12.0000pt]  [size=12.0000pt]下面是长兴花园开发商200610月,向购房业主们发的长兴花园宣传原图:
http://file:///C:\\Users\\ylfy\\AppData\\Local\\Temp\\ksohtml\\wps_clip_image-29033.png
[size=12.0000pt]他们就用上图欺骗业主买房的。

[size=12.0000pt]这是他们[size=12.0000pt]正在把中间那幢和临318线那撞那幢的原六层建筑,改建成12层的电梯公寓。摄于20111023日。
http://file:///C:\\Users\\ylfy\\AppData\\Local\\Temp\\ksohtml\\wps_clip_image-8404.png
http://file:///C:\\Users\\ylfy\\AppData\\Local\\Temp\\ksohtml\\wps_clip_image-25441.png
[size=12.0000pt]现在完全未按原来的漂亮设计施工;已把原来的花园设计,弄得面目全非。

[size=12.0000pt]下面是长兴花园开发商201111月,[size=12.0000pt]正在改建[size=12.0000pt]12层电梯公寓期间,[size=12.0000pt]向购房业主发的长兴花园违法[size=12.0000pt]改建[size=12.0000pt]宣传图:
http://file:///C:\\Users\\ylfy\\AppData\\Local\\Temp\\ksohtml\\wps_clip_image-31615.png
[size=10.5000pt]此[size=10.5000pt]宣传图已经看不到我们住的第7幢楼了,被中间和前面两幢12层的电梯公寓楼遮挡完了。所以此图上我们住的第7幢楼已经消失的无影无踪,为了卖出他们的违法[size=10.5000pt]改建[size=10.5000pt]房,开发商不惜再次欺骗后来的业主。
[size=16.0000pt]    国家信访局已于628日又把我们的投书通过省、州、又转送到泸定县群工局了,但至今任然杳无音信。请问:县上要保护开发商不执法,如果发生了业主们去执法拆除或爆破违法改建楼的后果责任应有谁负?

[size=14.0000pt]   [size=14.0000pt]四川[size=14.0000pt]甘孜州[size=14.0000pt]泸定县得志街长兴花园业主。联系电话:1354146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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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8-3 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业主无执法权,以违法对违法,是无赖之举。

 楼主| 发表于 2013-8-6 23:2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不把事情弄大,官僚们是不会醒悟的。

发表于 2013-8-8 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龙昌平 发表于 2013-8-6 23:2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看来不把事情弄大,官僚们是不会醒悟的。

:victory::victory::hug:

 楼主| 发表于 2013-8-10 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秋风明月 发表于 2013-8-8 21:4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谢谢。

发表于 2013-9-1 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的官你就是中国特色的官。。。。。。。

发表于 2013-9-1 21: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业主无执法权,以违法对违法,是无赖之举。说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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