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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nihao12340

[群众呼声] 四川威远过期批文征地,制造灾害,危及生命安全,等盼见到县长,来5人直接拖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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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5 23:22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4-4-16 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怜的孩子啊!
发表于 2014-4-21 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恩 。。。

 楼主| 发表于 2014-4-22 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定要把这个帖子顶上去, 围观也是一种力量 让更多的人看得到

 楼主| 发表于 2014-4-24 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2014年4月23日威远县人民法院立案庭的叫我去拿立案通知书,结果法院行政审判庭的来个出奇不一,叫我签字没说是开庭的通知书,我签了才看见是2014年5月4日开庭审理我们起诉的,《限期搬迁交地通知书》和《征地房屋安置补偿决定》当时只说怎么这么快,刚起诉就马上拿开庭通知书了,一会儿才醒悟我还没空交诉讼费,怎么诉讼费没交就拿开庭通知书了,人民法院人民的公仆,你们身为人民法院的审查员公正何在、何在、、、、、?我之前2013年8月和2013年11月起诉的《限期搬迁交地通知书》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现在起诉的《限期搬迁交地通知书》和《征地房屋安置补偿决定》系系相关为什么以前的案子至今不立案,你们身为人民的公仆动机何在?的

 楼主| 发表于 2014-4-30 01:53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威远县人民法院立案庭的叫我去拿立案通知书,结果法院行政审判庭的来个出奇不一,叫我签字没说是开庭的通知书,我签了才看见是2014年5月4日开庭审理我们起诉的,《限期搬迁交地通知书》和《征地房屋安置补偿决定》当时只说怎么这么快,刚起诉就马上拿开庭通知书了,一会儿才醒悟我还没空交诉讼费,怎么诉讼费没交就拿开庭通知书了,人民法院人民的公仆,你们身为人民法院的审查员公正何在、何在、、、、、?我之前2013年8月和2013年11月起诉的《限期搬迁交地通知书》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现在起诉的《限期搬迁交地通知书》和《征地房屋安置补偿决定》系系相关为什么以前的案子至今不立案,你们身为人民的公仆动机何在?的
谢谢帮顶,见了县长,我们平民百姓就是想亲自问问作为父母官的县长,你作为一县之长,政府搞城市建设,一、合法是不是前提,二、为了城市建设就可以建立在人民的生命财产上吗?三、我们现在的生活现状,看看县长怎样回答,违法的事不能做这是所有人都知道的。有了人民打下的江山才有今天的新中国。才不知道,他看见了我,知道我是哪户人家的,却采取这样的方式,不正面面对,一句话忙,直接上来五人把我拽开,他的司机还给我一拳,他就躲进车里,车开走了,县长啊你忙的日理万机,请注重你的百姓的生命及财产安危。由于政府搞城市建设,一、造成我们段水;二、出行安全隐患;三、房屋四周遭遇弃土围攻;四、我们的正常生活被打乱。这些现状都是事实。这与党的群众路线,走基层,惠民生..........符不符合

 楼主| 发表于 2014-5-2 01:08 | 显示全部楼层
帖子顶上去后, 围观也是一种力量 ,让更多的人看得到。现在我们依法走程序,却层层阻力,我们的父母官们说,你去打官司哒,关我屁事?这话是什么意思?还说我们不听话,这又是什么意思?难道假如有强大的行政机关的领导利用职权违法向我们弱势群众开枪,我们就只能用肉身去抵挡吗?我们不会这样选择。再强大的势力只要是乱用职权违法行政,我们再弱势也会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如果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都维护不了,付出生命也要和违法乱纪做斗争,不会忍辱吞声。被凌辱死还不如奋斗一场,相信正义无处不在,明天阳光依然灿烂。 本帖最后由 nihao12340 于 2014-5-2 01:11 编辑

 楼主| 发表于 2014-5-7 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帖子顶上去后, 围观也是一种力量。昨天,真是荒唐,威远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叫我们当事人去拿东西结果拿了《把我们关于威远县国土局侵犯我们合法权益的起诉诉状本已立案,现驳回我们其中有五人的案件》裁定书,要求我们追加到没有驳回的那人案件中当第三原告,重复立案为由,就案件本身还没审过,何来重复立案。把我们的实体权利都剥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个公民都有起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还叫我们不上诉............本已立案,何来追加当第三原告,他们利用国家赋予的权利出裁定驳回再追加当第三原告,在法律上,他们有这个权利吗?我们只知道法律是不会侵犯任何人的权益的,因此只有上诉。 本帖最后由 nihao12340 于 2014-5-7 21:22 编辑

 楼主| 发表于 2014-5-10 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正在准备写控告书,若果现法官还不终止你们的超越法律底线的荒唐行为,控告你们利用职权渎职失职,枉法裁判的违法行为,别人是不会为你们买单的。

发表于 2014-5-10 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检举 不解释

 楼主| 发表于 2014-5-15 00:13 | 显示全部楼层
2012年的起诉案件、2013年的起诉案件、至今即不受理也不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依据法律相关规定要求依法按程序立案审理、至今却面临了被威远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剥夺了我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享有“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但威远县人民法院行政庭的法官给我们依法起诉的六人,驳回五人的起诉,他们说赋予了他们何以驳回我们作为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后】依法起诉的实体权利,也赋予了利用他们的职权把我们五人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我们起诉的诉都不在了何来追加,他们真是不用道具的魔术师可以起死回生。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是:“没起诉的人民法院有权通知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显然我们被驳回后在我们的起诉期限内又发给我们把我们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通知是公然违法的、是渎职失职、枉法裁判。且我们已经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至今他们也没提供能证明他们有这个权利的法律法规,我们到找到了证明他们公然违法的证据。 本帖最后由 nihao12340 于 2014-5-15 00:25 编辑

 楼主| 发表于 2014-5-18 01:48 | 显示全部楼层
盖了国徽的传票把我们五人当事人以第三人的身份传去(2014年5月19日)开庭,因为是盖了国徽的我们不存在不去,但是并不代表我们会承认他们的这次庭审的合法性。人民法院驳回我们五人的诉权我们已经依法起诉,我们的原告身份合法存在。有关注的人士欢迎带上身份证来参加旁听。共同关注司法的公正性。

 楼主| 发表于 2014-5-18 02:07 | 显示全部楼层
此拆迁案在威远县人法院第一审判庭审理,时间2014年5月19日上午九点正

发表于 2014-5-29 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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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6-13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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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6-14 01:48 | 显示全部楼层
2014年6月10日在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复庭审理,但没出判。

 楼主| 发表于 2014-6-14 02:12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二条 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申请人依据内江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内国土资决[2014]2号、7 中“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我们依法提起了行政诉讼,我们没有错。事实是威远县人民法院驳回起诉人的起诉。显然矛盾。
二、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其中“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表明是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我们是已经起诉了的
且我们本身依法是原告的主体资格。威远县人民法院利用职权裁定驳回我们的起诉再利用职权把我们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显然1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的错误违法并荒唐之极,我们没有错。至今我们都没有看见法律赋予了威远县人民法院有特定的权利可以利用职权随便驳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法享有的起诉权利。只有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权利。荒诞得在没有比这更加荒诞的了。
三、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
由于威远县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说为了减轻他们的工作负担合并审理,我们作为人都有良知同意合并,再三申明理解他们,但是不能损害到我们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不能突破法律底线来达到目的,根据这条法律依据显示,符合这条规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合并审理这个词和驳回起诉这个词,我相信只要是认识子,不是傻子呆子的人都能理解。至今我们也没有看见法律赋予了威远县人民法院有特定的职权权利可以驳回起诉又追加已经起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职权。法律赋予了我们有起诉的主体资格,我们是原告不是第三人。 
由于威远县人民法院裁定书中理由“见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郭翠英、付于力的起诉。
是威远县人民法院自己的错误,他们不能利用职权把自己的错误凌驾于弱势百姓的头上,根据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合并审理。并未注明是重复,不是同一人就同一事实同时两次起诉何来重复? 只能证明我们依法起诉是对的,规定可以合并审理没有规定驳回起诉。如果威远县人民法院一定要利用职权把自己的错误凌驾于我们弱势百姓的头上,我们一定会坚持不懈主张得到自己应该享有的起诉权利,以维护我们的诉讼请求不被侵犯,依法得到保障,法律尊严得以体现。
四、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由于威远县人民法院裁定书驳回五人的起诉,我们依法起诉的六人,只有五人被驳回,其中一人没有被驳回,裁定书中依据了这条法律依据中“(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难道这人具备其他法定要件,他“具备其他法定要件”是什么其他法定要件?有特定的法定权利吗?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我们有什么地方与他不同不具备(付金成具备的)其他法定要件,不能依法享有起诉的权利而被威远县人民法院驳回起诉并被排列了等级追加为第三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威远县人民法院要分等级吗?我们依法享有的原告主体资格在哪里去了?我们的诉讼请求又在哪里去了?
我们左看右看也看不出他们依据了其中哪一条符合他们出裁定驳回我们依法的起诉权利,左找右找也找不到他所具备其他法定的要件,我们五人和没被驳回的他区别在哪里?为什么我们五人的起诉被驳回,他的没有被驳回?他的法定要件是什么?我们必须要求威远县人民法院出示他所具备其他法定的要件,如果我们没有看见这个他所具备其他法定的要件的依据,我们永远也不会接受这个分了等级的第三人身份,坚决坚持要回自己依法享有的起诉主体资格,诉讼请求才能得到合法保障。    

发表于 2014-6-18 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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