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二条 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申请人依据内江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内国土资决[2014]2号、7号 中“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我们依法提起了行政诉讼,我们没有错。事实是威远县人民法院驳回起诉人的起诉。显然矛盾。 二、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其中“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表明是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我们是已经起诉了的且我们本身依法是原告的主体资格。威远县人民法院利用职权裁定驳回我们的起诉再利用职权把我们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显然1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的错误违法并荒唐之极,我们没有错。至今我们都没有看见法律赋予了威远县人民法院有特定的权利可以利用职权随便驳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法享有的起诉权利。只有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权利。荒诞得在没有比这更加荒诞的了。 三、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 (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二)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 (四)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 由于威远县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说为了减轻他们的工作负担合并审理,我们作为人都有良知同意合并,再三申明理解他们,但是不能损害到我们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不能突破法律底线来达到目的,根据这条法律依据显示,符合这条规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合并审理这个词和驳回起诉这个词,我相信只要是认识子,不是傻子呆子的人都能理解。至今我们也没有看见法律赋予了威远县人民法院有特定的职权权利可以驳回起诉又追加已经起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职权。法律赋予了我们有起诉的主体资格,我们是原告不是第三人。 由于威远县人民法院裁定书中理由“见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郭翠英、付于力的起诉。 是威远县人民法院自己的错误,他们不能利用职权把自己的错误凌驾于弱势百姓的头上,根据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二)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合并审理。并未注明是重复,不是同一人就同一事实同时两次起诉何来重复? 只能证明我们依法起诉是对的,规定可以合并审理没有规定驳回起诉。如果威远县人民法院一定要利用职权把自己的错误凌驾于我们弱势百姓的头上,我们一定会坚持不懈主张得到自己应该享有的起诉权利,以维护我们的诉讼请求不被侵犯,依法得到保障,法律尊严得以体现。 四、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由于威远县人民法院裁定书驳回五人的起诉,我们依法起诉的六人,只有五人被驳回,其中一人没有被驳回,裁定书中依据了这条法律依据中“(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难道这人具备其他法定要件,他“具备其他法定要件”是什么其他法定要件?有特定的法定权利吗?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我们有什么地方与他不同不具备(付金成具备的)其他法定要件,不能依法享有起诉的权利而被威远县人民法院驳回起诉并被排列了等级追加为第三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威远县人民法院要分等级吗?我们依法享有的原告主体资格在哪里去了?我们的诉讼请求又在哪里去了? 我们左看右看也看不出他们依据了其中哪一条符合他们出裁定驳回我们依法的起诉权利,左找右找也找不到他所具备其他法定的要件,我们五人和没被驳回的他区别在哪里?为什么我们五人的起诉被驳回,他的没有被驳回?他的法定要件是什么?我们必须要求威远县人民法院出示他所具备其他法定的要件,如果我们没有看见这个他所具备其他法定的要件的依据,我们永远也不会接受这个分了等级的第三人身份,坚决坚持要回自己依法享有的起诉主体资格,诉讼请求才能得到合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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