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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s258369as

[群众呼声] 最高法对本院法官伪造法律文书祸害百姓的行为坐视不管,万诉不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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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8-21 19:05 | 显示全部楼层
打击司法腐败,维护法律尊严。

 楼主| 发表于 2013-8-23 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维护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严肃认真地对待每一起案件,

坚决依法纠正冤假错案,靠一个个具体案件的公正审判,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

 楼主| 发表于 2013-8-24 07:5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在对待再审案件时,要出以公心,不要我行我素,坚持错误。

要纠错案,就必须对司法腐败份子嘉奖,因为知错能改嘛,不然的话冤民就会冤沉大海。

 楼主| 发表于 2013-8-25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是执行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被腐蚀,被蛀空,一个院长、


一个庭长、一个法官都可以随便下判决,下通知,对无辜无罪百姓处


以重刑,不讲证据,不依法律,不按程序。谁遇上,谁倒霉,谁的家


庭会倒退60年!什么叫“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危及到天


下百姓的生存权了!

 楼主| 发表于 2013-8-27 19:11 | 显示全部楼层
申诉人千呼万诉,审判机关至今既没有拿出过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申诉人张雍有罪,


又不按中央2005年以来所有文件的共同规定和《刑事诉讼法》204条第1、2、3款的规定进入


审理程序,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立案重审,更没有按法院自己的规定把判决书、裁定书、


通知书,全案案卷笔录上网晾晒,根本不能证实审判机关的判决是清白的!

 楼主| 发表于 2013-8-29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特权而又不讲原则、道德,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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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9 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坚持错误,小错就会变成大错;文过饰非,最终是欲盖弥彰,

千夫所指;知错不改,结果必然是错上加错,错莫大焉。

发表于 2013-8-31 07:00 | 显示全部楼层
火车能出轨吗?飞机能远航线吗?捏造证据能定案吗?

 楼主| 发表于 2013-9-3 20:10 | 显示全部楼层
还司法公正,还原事实真象,是谁的错就是谁的错,不要怕丢面子!
往往是为了一个错误导致错上加错!

发表于 2013-9-6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执法人员”真是丧尽天良,无耻之极,社会的败类,


 楼主| 发表于 2013-9-9 13: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的审理、审查只讲罪名,不讲证据,不按法律。从侦查、
起诉、审理、判决,到内容、形式、证据来源、程序均不合法!
违法判决就像滚雪球一样,层层包裹着违法办案的人!其中玄机重重,疑窦丛生,不言而喻!!

发表于 2013-9-10 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知道翼中兴吗

 楼主| 发表于 2013-9-10 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公检法之间“重配合、轻制约”的制度设计和司法现状密切相关系,
公检法原本应是互相监督和制约的关系,这种机制下,却在仪陇县
公检法,警方通过冒充“受害”人签名、篡改笔录、指供诱供、刑
讯逼供、输入司法流水线,检察院就釆取隐瞒证人过检笔录,
隐瞒堪查照片七张,却把互相监督和制约演变成了“合作”关系。
就如同“滚石下坡”,一路冲关夺隘,把“冤案”打造成“铁案”,
直到作出有罪判决方止。

 楼主| 发表于 2013-9-12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据中央政法委主办的中国长安网消息,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合议庭、独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明确冤假错案标准、
纠错启动主体和程序。对于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隐匿伪造证据等行为,
依法严肃查处。

 楼主| 发表于 2013-9-14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政法系统也不例外,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楼主| 发表于 2013-9-17 00:09 | 显示全部楼层
党的温暖阳光,为何就照不到四川南充
南充告状如登天,两腿跑断泪挥干。
找到清官申民冤,遇到赃官冤上冤。

发表于 2013-9-18 07:18 | 显示全部楼层
据中央政法委主办的中国长安网消息,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合议庭、
独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明确冤假错案标准、
纠错启动主体和程序。对于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隐匿伪造证据等行为,
依法严肃查处。

 楼主| 发表于 2013-9-24 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市仪陇县何时才能体现出两位总理的亲民求稳精神?

发表于 2013-10-11 19:0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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