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上不会掉馅饼的,自动续期可能是完全正确免费的吗?县官不如县管,还是好好看看南部县国土资源管理局的说法:南部县国土资源局网上关于“商品房期满后 土地出让金交多少”问题的回复:
2012-11-2018:02:03
各位领导你们好:我是南部人在准备在南部购买商品房;但是我现在遇到很多不解的地方 想请教一下;第一:国家规定住宅商品房是70年产权南部的却只有30-70年。第二:30年的商品房如果期满后 土地出让金要交多少? 交了之后其使用年限是多久?第三:30年的的商品房期满后 土地就属于国家所有 如果国家要收回土地 国家回给住户一个什么样的赔偿? 期待您的详细回复.非常感谢
管理员回复: 你好:感谢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各类用地的最高年限具体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不是唯一年限,具体出让项目的实际年限由国家根据产业特点和用地项目情况确定或与用地者商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实际年限不得突破规定的最高年限,而只能限于最高年限的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后,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在一般情况下,政府应批准续期使用,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予以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出让金具体金额依据《基准地价》按面积、区域、地段确定)。二是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得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这就是说,国家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也无偿收回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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