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1649|评论: 1

[转帖]让义务教育还原本来面目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7-12-24 15:17 | |阅读模式

让义务教育还原本来面目 

来源:中国网  作者:刘效仁

  2008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规定课程学生教科书全部免费,今年秋季已交纳的全部退还。从2008年春季学期起,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教育将纳入公共教育体系,就近入学,免除学杂费并取消借读费。河北省为实现这一目标,全省中央和省级义务教育资金投入将达33.6亿元。这是一个不小的数目。河北省教育人士分析,按照现行“一费制”标准,免交学杂费之后,该省每个城市学生每年将少交190-330元。(长城在线2007-12-18河北日报)
 
  站在国际视野下审视,“以人为本”就是要以人权为本,充分尊重与保障人权。这是现代国际人权法的终极性目的性价值,也是各国政府绝对不可推卸的责任。人权,从个人与国家关系的角度看,本质上是个人对国家提出的正当要求,就个人而言只是权利,而非义务。受教育权作为人权的基本内容之一,其性质也必定只是权利。通观现代国际人权文件,从《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宣言》、《儿童权利公约》到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有关受教育权的公约、决议等,无一例外地宣告受教育权是受教育者享有的而由各国政府予以保障的基本人权,并且将接受义务教育视为儿童不可剥夺的权利,而提供、实施和保障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则是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的义务。

  义务教育是全民性基础教育,事关每个国民的根本利益。国家在义务教育中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保障本国所有适龄儿童都能接受同等优质的义务教育。这是国家必须积极履行的义务。正是相对于国家的义务,我们才说接受义务教育是受教育者的权利。此外,义务教育中的义务主体是指国家、社会、父母等监护人,而不包括适龄儿童、少年。因为他们一般在16岁以下,没有完全承担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能力,因而法律不应该且不可能为他们规定义务。而且,义务主体有主从之别,国家是唯一的主义务承担者,其他的则是从义务主体,只有在国家承担了自己应尽之责,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下,才能对其他从义务主体提出教育义务方面的要求。

  但我们不能不承认我国义务教育正陷于一种矛盾的困境之中。一方面是民众对接受公平优质义务教育的权利愿望日益高涨与迫切;另一方面是我国义务教育水平低,基础薄弱,教育不公平现象突出,教育发展不平衡,因贫困等问题失学辍学现象在一些农村地区还很严重。简言之,国家提供的义务教育不能满足国民的需求。更重要的是,所谓的“义务教育”名不副实。目前全世界宣布实行法定义务教育的国家有170多个,在这170多个国家中,免交一切学杂费的国家达160多个,只有不足10个国家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收取书本费、杂费等费用,这其中就有中国。既然国家是提供、实施和保障义务教育的第一责任人。既然受教育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就必须强化国家的社会责任,把办好让人民满意的优质义务教育作为追求目标,以更好地保障受教育权的实现。所以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实施名副其实的免费的义务教育就成了国家政府的必然选择。

  据《财经时报》报道:2003年9月9日至21日,应中国政府的邀请,托马舍夫斯基考察了中国的教育状况。随后,她在向新闻媒体公布材料时,称“中国财政性教育经费仅占GDP的2%,远低于联合国所规定的6%”。而据中国官方的数据,“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已达到了3.41%”。事实上,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世界平均水平为5.2%,低收入国家平均为3.6%,高收入国家平均为5.5%。我国的年人均GDP现已超过1000美元,已迈入“中等收入国家”行列,而我国的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近年仍徘徊在3%左右,不仅与世界平均水平存在很大的差距,至今连低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都不及,这一状况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0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发表于 2012-4-6 13:17 |
zhici,shuodehao1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