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请李国平回答一下几点,请你澄清以下几件事情
1 你敢不敢公开你开发那栋楼的“五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预售许可证》),如果正如你所说的那样你的手续齐全,那么请你把他们的图片公布到这里来证明你的合法?这五证是房地产开发商必须持有的,才能进行售楼行为。
2 你与农民老百姓签的所谓购房协议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欺骗的事实?(比如 有的没有盖章,有的没有写交房日期,有没有写如果在违约的情况下,该怎么处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公平不公平,条款是否完备和清楚,每户拿到手中的购房协议为什么不一样?.......。)
3 那么你所说的兴文在建工程的具体赔偿标准是什么?国家是具体怎么赔偿给你的,以及赔偿的具体细节请也公布在此。
4 你说的“本栋楼7、8楼的建设超面积界定合法与否只是针对本开发商与规划面积内的建筑成本的差别而已”你这句话是犯了一个极大的常识错,你七八楼是否合法是取决于七八楼的建造面积是否是在《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在得到相关部门的审批下允许下进行的,如果你能公开你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有关部门审批你加盖七八楼的合法手续那么就能分辨你合法不合法。如果《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里没有规划七八楼的项目,那你就明显违反国家法律。上级部门也回复过了的,你的七八楼是违规建的,是否属实,那就请你公开你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具体细节。
开发商擅自加盖楼层的行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条款。这座楼盘的房地产开发商的做法如果导致业主所购房屋的居住环境、生活舒适度及房价下降,应按照该法第112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及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处理。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由此确立了当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则。因此,如果开发商的行为确实给原告造成了损失,依法应当予以赔偿。” 以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否则开发商违约.
5 那你能解释为什么国家只给了你三十多套政府拟定的安置房源原因?是否与你加盖七八楼,多出来十几套房子有直接关系呢?那多出来的十几户没有房源的你是怎么处理 的,是否是通过,加收差价来弥补,当然新修的电梯公寓,是比原来高级,是否多收,收多少是怎么算的,有没有一个具体的明文规定?但是,有的也是刚搬进商品房的那些搬迁户,他们也 没有房产所有权,却不但不补差价,反而政府还补偿装修的钱,重新赔付一套房子,这里,是不是存在有差别的对待,这是很明显不公平的。
6 兴文拆迁户很多,你不是第一家,但是你哪里是兴文第一栋要拆的最重要的一栋在建商品房(因为地理环境好,以及当初购房的单价是兴文最高的)。这栋楼处理好了,以后的在建商品房就有个处理的模板了,所以当地政府,大家都很重视,还有其他的购房者也在观望这栋楼是怎么处理的,因为还没有拆到他们那里去,这也关系到他们的利益,你说你是兴文众多开发商中的一个?但是实际上也是最特殊的一个开发商。
7 .楼主说的基本上都是实情,也反映了具体情况。但是所谓的官商勾结,这个也许有点过,是不是也许只有你知道
8,问题当然要解决才行,具体怎么解决,也只有面对面的谈,协商,或者走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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