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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许霆案,引诱与强奸的对和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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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5 22: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连日来,“许霆恶意取款17.5万被判无期”案持续高温,网上各大论坛讨论激烈,国内媒体纷纷介入采访。昨日上午,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栏目与许霆父亲许彩亮取得联系,赶到广州专访许彩亮。面对央视镜头,许彩亮真情流露,尽诉儿子出事以来,种种不为人知的内情,连称儿子“实在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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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家有一女,无人时,宽衣解带,她卖弄风骚,极尽媚力之表现.也怨本人意志薄弱,抵挡不住诱惑,被她拖下了淫潭.后因话语不合,若恼了她,将我举报说我强奸.本是你情我愿的事,瞬间性质发生了质的变化,反倒让我说不清,痛苦的折磨也就开始了,吃一堑长一智,发誓:这种发骚以后要永不沾边.并咬舌告诫自己,一定要洁身自爱.

 

全国第四届“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论坛”在华南理工大学举行,7名与会专家与2名律师借此召开了“许霆取款案”研讨会。大部分法律专家认为,许霆构成犯罪但被判处无期徒刑则“太重了”。有专家指出,是银行的“引诱”给了许霆犯罪的机会,银行应该向许霆道歉。

参加该讨论会的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清华大学教授许章润、北京大学民商法教授张谷、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葛洪义、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松林、许霆辩护律师吴义春等.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表示,许霆案是一个疑难案件,在罪与非罪、构成怎样的犯罪方面,使用现行法律很难简单回答。媒体和舆论则把许霆视为弱者给予了更多的同情,这种同情不是因为他“被判有罪”而是因为他“被判无期”,判罚过分严厉了。

贺卫方认为,首先,这个案子有两方面问题:“柜员机是否是金融机构”,“许霆是否采用了秘密窃取行为”, 许霆跟寻常人一样,大摇大摆地进入了一个场所,用自己的真实身份取了钱,很少听说有人这样盗窃的,只能说,这是一个不可思意的行为.

清华大学教授许章润说,无论作为一个法学专家还是一个普通公民,对此案只有一个强烈感受——“法律太严苛了”。 银行该向被告道歉 .

一个侵占财产的行为以付出终身自由为代价,这是一个绝大的讽刺。是“乱世用重典”的思维在作怪,还是判决出了问题?

在许霆案中,首先是银行没有能够提供合适的服务,由于银行服务的不完善,银行的疏忽给了许霆可乘之机,导致许霆恶的一面被勾起,银行应该负起“引诱”的责任. 

许章润还戏言,被告人应当提起民事诉讼状告银行,要求其道歉。 

 该案从定罪上没有异议,但在量刑上让大家接受不了。

 在许霆案件中,我们严格按照法律逻辑来推理,推理来、推理去,推出的最终结果让大家都觉得“比较重,应该判轻点儿”。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松林表示,盗窃的特征是“秘密窃取”,在该案中,许霆使用他的真实身份、使用自己的工资卡、公开取钱,不能算作是“秘密窃取”,只能算民事上的不当得利。 

另外,根据刑法定罪还要考察“期待可能性”。人非圣贤,当一个正常人发现柜员机出现“可用1元存款取走1000元”的漏洞时,相信多数人会选择多次取款,既然所有人都有可能做出该行为,那么刑法就不该判所有人犯罪,同理也不该定涉案人许霆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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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之中,银行也不过就是这一小女子的角色而已.

在我们的银行中,有一条自己定的霸王条款"钱款当面点清,出门概不负责",可视为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合同条款,双方都要遵守.也就是说,银行少给钱了,客户要自已负责,并切无权向银行讨要.反过来,银行多给客户付了钱也应自己负责,也不能向客户追讨,因有"霸王合约"在先.如果客户多得了钱算是不当得利,那银行少给客户钱难道就不算是不当得利吗?合约是一把双刃剑,自我保护和自我伤害是相互的.

两个月前,新西兰的皇后镇,一台提款机发生故障,结果客户排队取款,争先捡钱.事后银行呼吁大家还款,结果没有一人来还,最后,银行自认倒霉了事.

 在去款机上取到假币,银行概不负责,这有道理吗?银行给客户假币使用,就不犯法吗?银行与客户的利益应是相等的,取款机出了毛病,本身就有了引诱他人想做错事之嫌.刑法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试问天下所有人:什么叫"数额较大的",什么叫"数额巨大的",那特别巨大呢,这是什么概念嘛!

假如你去一商场买了2000元的东西,收银员失误少收了1000元,商场是否可以报警,告你盗窃了1000元的货物?

不当取款17.5万元,按重大盗窃罪判无期判刑,而一些贪污公款几千万,也是不法故意占有公有财产行为,更应按盗窃国家财产罪论处,但判的也不过十几年有期徒刑.

如在取款机上想取一万元,结果吐出6000元,而取款机显示数据一切正常,你能告银行的行为是盗窃吗?只能自认倒霉.从此可以看出,取款机将给人们带来了恐慌与信任的危机.

笔者有一战友,在银行当主任,他当班时,业务员给客户多付了一万元,由于自己人员的失误,当时没有监控设备,最后一万元三人平摊,补上了银行的损失.他后来说道:没有办法,是我们失误造成的.

做为一个正常的持卡人,我们也可以这样理解,自己用银行发的卡去取钱,如超过了所存的额度,取多了,银行你可以不给我钱,但你不可以说我偷了你的钱,更不能说我是盗窃呀?因为首先是你银行的失误才导致了取款人的错误.盗窃的特征是"秘密窃取",而许霆使用的是自己的实名工资卡,公开取款,不能算是"秘密窃取",也就不存在盗窃的概念.只能算是不当得利.

取款机无非就是个银行的自动服务员,它出错了,就象超市的收银员多找了客户的钱一样,超市可以告顾客盗窃吗?退一步说,取款机少给了客户钱,客户能否告银行的行为是盗窃罪?

博客: http://liaoheyu2008.blog.163.com/edit/?myInfoButt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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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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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5 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就遇到过,银行储蓄员少给我的帐本打印了1000元(我存款5000元,而她只给我打印了4000元),当时我并没有在意,出门后发现了才匆匆赶回。还好,人家没有耍赖,给补上了。否则,只有自认倒霉了。

但是,我能够告人家犯罪吗?————————不可能!!!!!!!!

发表于 2007-12-26 00: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专家指出,是银行的“引诱”给了许霆犯罪的机会,银行应该向许霆道歉。
发表于 2007-12-26 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前天就在工行取款一千,破机子没吐钞,一查帐上少了一千元。寻访相关人员,答曰:取款机故障。咋办?答:你填个单子,以后给你打上去。多久?时间有点长,你等倒起就是。无法,只得爬回去等倒。要是破机机多吐一千给我,而我的帐上金额不变,且我不知情那我就可能惨了。我可能就要去派出所等倒了。这合理否???????????????????????????

发表于 2007-12-26 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机器多吐了钱:银行曰:你是犯罪!

机器少吐了钱或者没吐钱:银行曰:这是机器故障!

发表于 2007-12-26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em03][em03][em03]

发表于 2007-12-26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肯定的银行的责任哟。
发表于 2007-12-26 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em04]

发表于 2007-12-26 11:53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多年前,有一次我去存款4000元,而对方给我搞成了40000元,我自己也没注意。后来对方找到了我,我也没赖帐。现在想来有些后怕,如果赖帐,岂不要叛上好多年?
发表于 2007-12-26 12:10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scd3949在2007-12-26 11:53:00的发言:
好多年前,有一次我去存款4000元,而对方给我搞成了40000元,我自己也没注意。后来对方找到了我,我也没赖帐。现在想来有些后怕,如果赖帐,岂不要叛上好多年?

哈哈,算你娃聪明[em01][em01][em01]

发表于 2007-12-26 12:21 | 显示全部楼层

诱奸银行

如果什么时候我发现银行少取钱给我了,或者存钱时少存了,我一定在银行的监控器面前一张一张地数钱,然后什么也不说就直奔法院递交起述书,上告国家金融机构“秘密窃取”公民财产,以银行监控录相(或自己带一个监控设施)为证。

如果法官问本人为何不当时纠正?

答曰:当时头脑不清醒,以为那个数是正确的,就如同国家金融机构-银行电脑控制ATM机有会有不正常的时候,更何况是人呢?

发表于 2007-12-26 12:24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逐风者阿虎在2007-12-26 10:15:00的发言:

机器多吐了钱:银行曰:你是犯罪!

机器少吐了钱或者没吐钱:银行曰:这是机器故障!

你说错了哈,

不是机器多吐了,而是国家金融机构多吐了

不是机器故障,而是国家金融机构故障

发表于 2007-12-26 12:27 | 显示全部楼层
[em04][em04][em04][em04]

发表于 2007-12-26 12:47 | 显示全部楼层
太霸道了

发表于 2007-12-26 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em05][em05][em05][em05][em05][em05]

发表于 2007-12-26 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银行是所有垄断行业当中——最不要脸的行当之一。表现方式是:所有错都是客户错,自己无错。我呸

法官肯定是个昏官,至少当事人没有对人民对社会做出有危害的事情,人人都有贪念,只是没有机会而已。

就算贪念过大,超过了所谓的范围,从道德问题变成了其它什么性质,也不至于无期,昏官,下放种田算了。

发表于 2007-12-26 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就算是盗窃罪成立,无期合适不也?
发表于 2007-12-26 18: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法律和银行站在一起?有没有起到一个公平公正的作用?

发表于 2007-12-26 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流氓银行![em03][em03][em03][em03]

发表于 2007-12-26 20:38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328694044在2007-12-26 11:06:00的发言:
这肯定的银行的责任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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