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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瑞雪嫦骏

[营山·新闻] 北京的最牛违建都将被拆除,为啥营山楼顶违建无人问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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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6 14:48 |
落叶笑秋风 发表于 2013-8-16 13:23
营山住楼顶的都是些小老百姓……而且是经济条件一般的……。这个可以一起比较吗?拆了人家住哪、你给解决不 ...

楼顶加层本是违法建筑,一旦把楼压塌了咋办?本来开发商就偷工减料,你在加点油...

发表于 2013-8-17 00:32 |
哪个说顶楼是归私人的?顶楼是归同栋楼所有住户的,自己去学下法律知识吧。。。。。。

发表于 2013-8-17 06:02 |
营山楼顶违建一举几行,建成房子对外出租,一年租金4000往上数收入不菲,养鸡养鸽,搞副业,狂风一吹楼下人员,财产遭秧了。三区六县只有营山房顶在违建。

发表于 2013-8-17 08:32 |
顶楼搭铁皮的确危险

发表于 2013-8-17 09:03 |
也别自欺欺人了,营山的楼顶违建都是为了防漏吗???

发表于 2013-8-17 09:32 |
楼主带领城管去拆哈

发表于 2013-8-17 12:45 |
开发商与个别区分所有权人约定楼顶空间的专有使用权的,不发生法律效力,顶层区分所有权人不能够取得其专有使用的权利。在区分所有的建筑物上,顶层楼板都属于全体区分所有权人所共有,那么,顶层楼板以上的楼顶空间,当然更属于区分所有人所共有,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都是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权利,由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同支配。即使是开发商与个别区分所有权人约定,这个约定也不能对抗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权利。因此,开发商和顶层区分所有权人约定楼顶空间归属于该区分所有权人专有使用的,一律无效。

发表于 2013-8-17 12:45 |
楼顶空间的所有权归属于全体区分所有权人所共有,原则上不能归属于顶层区分所有权人所专有使用。建筑物本身与土地权属并不相同,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土地还有一个使用权的问题,开发商可以在公平合理的条件下做出一定的调整,把某些方面可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归自己享有,或者归其他区分所有权人享有,只要不将费用分担在其他区分所有权人身上也就行了。而建筑物就是全体区分所有权人所有,与开发商没有关系,开发商无权处置。可以想象,开发商不能将一个没有顶层楼板的建筑物出卖给全体区分所有权人,那么也就不能将楼顶空间归属于自己所有,也不能通过约定将楼顶空间归属于顶层住宅区分所有权人专有使用。

发表于 2013-8-17 12:46 |
如果对于将楼顶空间确定为顶层区分所有权人专有使用或者专有而发生权属争议的,法官应当判决这样的约定无效,楼顶空间的所有权归属于全体区分所有权人所共有

发表于 2013-8-17 12:50 |
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即归业主共有的范围主要有: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

发表于 2013-8-17 12:52 |

孟子君律师 [VIP]
电话:18999887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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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依据物权法和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楼顶、外墙体、地基等,属于全体业主,维修和保养义务也属于全体业主。因此,对于在楼顶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设施,应该征得全体业主的同意。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在楼顶搭建设施。

发表于 2013-8-17 12:54 |

兰丽红律师 [VIP]
电话:15899268061
立即在线咨询
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不能私自搭建。

发表于 2013-8-17 12:59 |
根据相关规定,在顶层擅自进行规划、建设属于违法行为,理当进行拆除。南山区查违办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在查处违法建筑时经常会遇到业主的阻挠,缤纷年华就是其中之一,他们会督促执法队再次上门处理,
      "这种情况是挺多的,违法搭建,执法队过去处理,然后业主就强行阻挠,不开门,对我们执法是有一定难度的,毕竟我们是政府部门,不可能像土匪一样,过去就把它推掉,但是对违法建筑我们这边是绝不会姑息的,我们会和执法队联系,一定督促执法队过去处理。"
      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的梁刚律师表示,由于物权法没有对顶楼空间的所属有明确规定,所以导致类似的纠纷非常多。为了解决这个矛盾,最高法院不久前出台了相关解释,明确了顶层空间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即使是开发商也无权赠送这部分的空间。梁刚介绍说,
      "以前物权法对于顶层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法院09年3月份出台一个文件,它就明确了,建筑物的屋顶是属于物权法规定的共有部分,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国家和法院都是认识到,确实有以前法律不是很规范的地方,现在逐步完善。"
      其实,侵占顶层空间不仅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现实中,许多顶楼复式房的业主私自搭建的现象也十分突出。梁刚表示,这种乱搭建会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建议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彻底清除类似的现象,
      "搭建这个东西第一是影响规划功能的,第二还是影响到整个结构的,会影响到整个楼层的承重力的问题,关外这种六米高上面再搭一层比较多点,跟执法的力度还是有关,只能加强执法,本身就是一个违法行为,可以从规划、国土、城管,包括公安组成一个联合执法部门,进行强制性的拆除。"
      尽管有些发展商把顶层空间作为顶楼的附属部分进行销售,但根据有关法规,顶层空间属于楼盘的全体业主,顶楼业主更无权进行改建

发表于 2013-8-17 13:03 |
物权法》明确建筑区域权属。该法通过后,不少购买了开发商随房赠送地下室、露台、花园的业主,似乎都在为此不安。

  -核心条款

  《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物权法》这两条规定,正在让很多购买了开发商“附赠”地下室、花园、露台的业主坐立不安,让不少开发商紧急修改小区住宅设计方案,也正在悄悄改变着北京一些楼盘的促销方式。

  停止“赠送地下室”促销

  “《物权法》明确了露台等应当归属于相关建筑区域的全体业主,必须经过这些业主同意,我们才有权转让或使用。现在的购房人对相关法律法规都越来越清楚,所以,为了不必要的麻烦,我们两会后就已经停止了‘赠送地下室、花园、露台’这种促销手法。”多个楼盘的销售经理近日表示。他们感慨,“《物权法》的通过,会悄然改变北京乃至全国房地产商以前对一层、顶层住宅的促销方式。”

  新项目紧急修改方案

  “《物权法》有关建筑公共区域权属问题的明确,也对我们这些正处于方案设计阶段的新项目产生了影响,我们现在正在为此而修改设计方案。”大兴黄村卫星城某楼盘负责人说。

  据他介绍,多年的实践证明,“附赠”地下室、露台、花园等空间后,过去难卖的户型不仅变成最抢手、卖得最快的户型,还往往能卖出一个特别高的价钱。也正是如此,很多楼盘往往都特意设计一批“下跃式”带半地下室或者带大露台的特别户型。“现在都得改了,要不以后会有麻烦。”他告诉笔者。据了解,其他一些新项目最近几周都在为此而修改方案。

  附赠空间将成棘手难题

发表于 2013-8-17 13:10 |
原告:胡永强等
    被告:吴仕明等

    第三人:大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商品房区分所有权纠纷

    原告和被告向第三人分别购买了同一栋商品房的8楼17号、18号和9楼20号商品
房。原、被告的房屋正好形成一个错层,即原告房屋的楼顶平台与被告的房屋地面在一个水
平线上。同时,被告还与第三人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第三人同意被告在购得9楼房屋
后,将原告房屋楼顶平台交给被告管理使用;被告应确保平台安全,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并
不得渗水。之后,被告将原告楼顶平台隔热板部分拆除、部分降低,在平台上修砌花台进行
绿化使用,同时在8楼至9楼的楼梯间转拐处安装铁门关锁,独自使用原告楼顶平台。原告
的房屋墙体出现渗水,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拆除安装在楼梯间的铁
门及楼顶的违章建筑、恢复原状,并赔偿原告墙体、地面部分损坏的损失。被告辩称:其使
用楼顶平台是经开发商即第三人同意后使用的,双方签订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且是正当使
用,不存在侵权,并尽了楼顶的管理维护和安全的义务,没有对原告造成损害。第三人述
称:被告管理使用楼顶平台是经其同意的,其未出售给任何人,应归自己所有。对原告房屋
的渗漏,其愿负责维修。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争议的楼顶平台属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应归该栋楼的全体区
分所有人共有。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使用管理协议,因第三人不是所有权人,被告亦不是惟
一的共有权人,故协议属侵权行为,应为无效,据此,法院遂判决:1.被告拆除楼顶平台
设施,恢复隔热层原状;2.被告拆除安装在楼梯间的铁门。

(郭旗聪)  

发表于 2013-8-17 13:32 |
楼顶擅自加层违反了《城乡规划法》,应该撤除

发表于 2013-8-17 13:37 |
   昨日中午,东莞下起大雨,市区风力强劲,几名过马路的行人纷纷俯身前行,远处一位男子的雨伞也被吹翻。南都记者 刘媚 实习生 冼阳摄
         昨日晚上10点半,道滘镇官方微博发布,2013年8月15日晚上6点半,道滘镇发生12级大风灾害,造成较大财产损失和部分伤亡。据初步统计,受损情况报告如下:


         昌平村昌平组村民黄秀妹,女,55岁,是百袋皮带厂清洁工,下班途经昌平村水闸附近被废弃的铁皮击中腹腔。经送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另有17人受伤,其中7人留院观察治疗。3人烧伤,1人被广告牌砸伤,1人被风吹起的物品砸伤造成股骨骨折,1人被玻璃划伤,1人被风吹到跌伤骨折,均暂无生命危险

[color=DarkRed]如果那天营山刮大风是中午,可能死的人不就是一两个了

发表于 2013-8-17 14:02 |
天高黄帝远,营山这地方谁管得到啊,发生在大城市就是新闻,很多人关注,发生在营山这小地方是没人关注的.也得不到重视.
发表于 2013-8-17 14:16 |
请县委政府对搂顶违法搭建,进行拆迁

发表于 2013-8-17 14:20 |
这不是个人利益而定,你能保证全县人民生命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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