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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规划局乱规划醇风苑二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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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8-23 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划局侵权大正蓝本的采光权,违反了《物权法》,执法单位可以犯法吗
 楼主| 发表于 2013-8-25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划局违反了《巴中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难道行政执法部门可以违法吗??????????
 楼主| 发表于 2013-8-25 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四章    建 筑 间 距
     第十六条  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消防、日照、采光、通风以及与周围环境关系和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  相邻居住建筑、主采光面相对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为:
     (一)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建筑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少于新建建筑高度的0.6倍,新建区不小于新建建筑高度的0.8倍;
     (二)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不大于45米(含45米)的建筑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在8层建筑间距的基础上对超过8层部分高度旧城改造区按0.3倍计算,新区按0.5倍计算。
     (三)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不大于24米,面宽大于45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挡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距离
     (一)高度大于2米,小于6米的挡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5米,下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3米。
     (二)高度大于6米的挡墙应作退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得小于5米。
 楼主| 发表于 2013-8-25 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四章 建 筑 间 距
    第十六条 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消防、日照、采光、通风以及与周围环境关系和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 相邻居住建筑、主采光面相对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为:
     (一)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建筑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少于新建建筑高度的0.6倍,新建区不小于新建建筑高度的0.8倍;
     (二)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不大于45米(含45米)的建筑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在8层建筑间距的基础上对超过8层部分高度旧城改造区按0.3倍计算,新区按0.5倍计算。
   (三)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不大于24米,面宽大于45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挡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距离
   (一)高度大于2米,小于6米的挡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5米,下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3米。
   (二)高度大于6米的挡墙应作退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得小于5米。
 楼主| 发表于 2013-8-25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3-8-25 12:39 | 显示全部楼层
社会太现实哦,这么久市规划局咋没回复啊

发表于 2013-8-25 12:40 | 显示全部楼层
社会太现实哦,这么久市规划局咋没回复啊

发表于 2013-8-25 12:40 | 显示全部楼层
社会太现实哦,这么久市规划局咋没回复啊
 楼主| 发表于 2013-8-25 19:3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答是明知道不间距不够,也不制止,也不采取措施,执法部门可以遮天,知法犯法

发表于 2013-8-25 20:05 | 显示全部楼层
后河明珠花园也是那样的,乱规划到了极点!
 楼主| 发表于 2013-8-26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业主齐心找规划局和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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