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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新闻]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需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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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0 09:22 | |阅读模式
  
      1999年,丰城市民李小同与涂芳经人介绍后登记结婚,后生育一男孩。之后,夫妻同在珠海一家公司务工。
  2003年,李小同与涂芳发生争执,涂芳辞职返乡,不久又返回原单位上班。此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在此期间,李小同行为出轨,出现外遇,夫妻关系更加紧张。2009年年初,涂芳只身到北京打工。2009年5月11日,李小同一纸状诉告上法院,要求与涂芳离婚。审理中,涂芳表示已谅解李小同的过错,坚决不同意离婚。
  法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并自愿登记结婚,属自主婚姻,其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尚好,只是近年来双方性格不合,偶发矛盾,加之李小同放松了婚姻道德方面的自我约束,生活作风不检点,以致夫妻关系出现隔阂,这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仍有恢复和好的可能,故对李小同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7月14日,丰城法院驳回原告李小同的离婚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在本案中,男方出轨属道德行为,不属于法律范畴,而且女方已原谅男方。只有在与人通奸,并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时,法律才能进行调整。
  律师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需综合分析
  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二是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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