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他律,是指源于虚拟空间外部的法律法规以及社会道德价值体系的监督、管理和规范。虚拟空间的主体与现实空间中的同一主体并没有明确分界,虚拟空间中主体的行为与特征同样也会影响到现实空间中的事件进程。因此,对于虚拟空间必须建立一定的规则,在遵守规则的基础上形成自治。而这种具备惩罚效力,保护大多数公民正当权益的规则就是法律法规。当前,美国、英国、法国、德国、韩国、新加坡等国家都已颁布相关网络法规,对网络上的各种信息行为进行监管。这些法规多是基于已有的新闻法规等现实社会中的法律规范来对互联网中的信息内容和行为进行分类、分级的指导管理。在进行网络文明建设的过程中,我们必须面对这一新的、急迫的课题,加快新闻法规特别是网络法规的建设步伐,因为文明的进程要有法律的保障。
他律的第二个手段是社会整体的道德评价体系。虚拟空间的匿名性为人们逃脱道德约束提供了一定的可能性,但这并不意味着社会道德舆论机制不能发挥作用,关键在于寻求一种与网络特征相适应的方式。例如,可对某些发布不良言论者进行警告乃至禁止其进入该社区,并对不良信息进行屏蔽。而这些方法起作用的关键仍在于提醒公众虚拟空间与现实空间的不可分割性,提高社会整体道德水平。
所谓自律有以下几种途径:一是网站运营商行业内部自治。近日,北京千龙网等十四家网站发出文明办网的倡议书,唱响“八荣八耻”的主旋律,成为国内行业自治的范例。不过,要想真正实现文明办网这一目标,仍需建立一种行业内部常规行为的日常规范和保障其长效运行的机制,而不能仅仅停留在倡议层面上。二是科技精英的技术管制。西方学者认为,由网络的技术特性带来的社会问题,最有效的方法仍然是科技的进步或完善。在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已经开发出网络过滤软件,建立网络分级制度。三是网民的自律。这一途径是最有效最积极的,但也是最难以操作的。如果虚拟空间的主体每个人具备较高的辨识性、道德自律性,那么很多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所以必须利用各种方式,对网民进行培训。尤其是青少年,目前已成为上网大军的主力,但他们往往又是最缺乏自我控制和辨别能力群体。应将媒介素养等相关培训内容引入学校常规教育,以开设课程、讲座等方式来培育合格的青少年网民。
在自律和他律之间,其实还存在第三种管理方式,即成立共同管理的咨询委员会、基金会一类机构。该机构可由运营商代表、网民代表、技术专家、法律顾问、政府代表等相关人员组成,共同达成某种协议对网络进行监管。此种方式可兼顾各方利益,了解各方现状,实现有效的平衡。目前国外已出现了这样的组织,如英国的网络观察基金会。在当前仍缺乏相关法律制度的背景下,我国可采用此种方式,以适时地引导与相对的监管来实现网络和谐。
国际上通行“少干预,重自治”的管理思路,这可以保障网络原有的文化优势,可以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参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变迁。对于网络而言,无论是他律、自律,还是共同管理,实现规范运作、和谐稳定是其追求的目标,而这一目标更是网民、运营商、管理者内化于心中的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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