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邛崃市回龙镇政府漠视妇女权益,与“户主”相勾结侵犯妇女权益,已属懒政,更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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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9 12: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省邛崃市回龙镇政府漠视妇女权益,与“户主”相勾结侵犯妇女权益,已属懒政,更是违法!
汪胡结婚登记.JPG


汪胡房产证档案.JPG



安置合同1.JPG


安置合同2.JPG


本人叫胡留芝,家住邛崃市回龙镇榆树村17组,身份证号码:510130196306121923。电话:18031820862、15028120549。
1992年本人因丈夫亡故后带着独生女儿汪燕改嫁到回龙镇榆树村汪留根家(注:汪燕原名叫胡娟,因随本人一起到汪家后改名才叫汪燕),汪留根是离异后带着儿子汪伟,我们4人组成一个家庭,1992年3月30日我们到当时的邛崃桂山乡申领了“邛桂字第3号”结婚证,结婚后的最初两年夫妻关系还好,在夫妻双方共同努力下才于1994年修建起了位于邛崃市回龙镇榆树村17组132.46平方米的农村自建房。邛崃市房产管理局颁发确权的“权0183570”房产证,该房产证上面以监证0284573确定了本人胡留芝对该房享有二分之一产权,即66.23平方米。因两人都是第二次婚姻,婚前彼此之间缺乏了解,从第三年起,夫妻之间争斗不断,本人因是死了丈夫后改嫁,在配偶选择上已经没有了选择“资本”,只好依附现在的丈夫汪留根,在家庭生活中,尽管对汪百般依顺,可换来的却是汪不尽丈夫之责任,如1997上半年女方因刮胎住院治疗,丈夫汪留根根本不怜悯和细心照顾,还用恶言恶语伤害本人。又如1997年下半年为解家庭经济困难,夫妻两人相约一起去石家庄打工,本人因煤气中毒差点死亡,做为丈夫的汪留根却异常冷漠不加救治,听任本人“自生自灭”。幸好本人命大活了下来,从那时起,本人对做为丈夫的汪留根就不抱多少好感了,1998年做为丈夫的汪留根选择离开石家庄和离开我回邛崃市回龙镇榆树村居住生活,本人则选择了继续留在石家庄打工居住至今,双方虽说没有正式提出离婚,但已是天各一方……2000年本人之女汪燕也来石家庄与本人一起生活,本人对汪留根还依然抱有夫妻能改善关系和好的幻想,但,2004年汪留根对本人身心的伤害,使本人下了决心要与其离婚,因为2004年本人做了“子宫肌瘤”手术后,医生一再叮嘱在未康复前夫妻绝对不能同房发生性行为,汪却采用暴力硬要与本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本人“大出血”并切除了子宫,留下后遗症至今,………,2009年本人女儿汪燕生下外孙女阚翊萌后,本人就和汪燕及汪燕的丈夫阚忠兵和外孙女阚翊萌三代共4人就一直在石家庄生活,而做为本人丈夫的汪留根则与他的儿子汪伟、汪伟的老婆和汪伟的女儿及汪留根的母亲四代共5人在回龙镇榆树村生活。算下来,汪留根与本人分开生活就达15年之久了,……双方早已没了感情,平时,相互间也都不再过问对方的生活,彼此间电话往来都极少……
现本人户口和家所在的回龙镇榆树村因“中国天府石材城”项目发生农村土地征用和旧房拆迁搬迁。邛崃市回龙镇政府与做为“户主”的汪留根相勾结,居然不告知、不通知本人,不经过本人参与和签字同意,就允许汪留根以“户主”的名义私自处理本人与汪留根婚后共同修建的房子,回龙镇人民政府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三十一条 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做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处分夫妻共有房产的,应当共同处分或征得另一方同意,一方擅自处分的可能被认定无效。
回龙镇人民政府在这一侵犯妇女财产权益案中,助纣为虐,只认所谓的“户主”汪留根,而将国家硬性的法律规定(即:本人对自己名下那一半房产有与回龙镇政府达成处置的权利)抛在一边,不顾、不管本人多次到镇政府的哀求,私下与“户主”汪留根达成“货币化安置”,就是在变相帮汪留根洗劫本人的那一半合法房产,因为汪留根在与政府达成的协议中约定,在2013年9月10日要前将本人在邛崃市房产管理局登记有一半的夫妻共有房产交与回龙镇政府拆除,汪留根就可从政府领走50多万元,他汪留根早就计划好了要将政府拆迁安置补偿的各项“福利”好处全都拿给他的儿子汪伟,处处声称本人的女儿,是“泼出去的水,不分房子给汪燕和汪燕所生的女儿阚翊萌”,本人为了自己的女儿和外孙女的权益不受到伤害,……决定要离婚并与汪留根平均分割夫妻共同修建的房屋这种方式来保护本人女儿汪燕和外孙女阚翊萌的权益。与汪协商多次,汪留根不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想以这名存实亡的婚姻为幌子,以户口本上“正住人口多,就可多捞得安置补偿的好处”,变相又达到剥夺和侵占本人女儿汪燕和外孙女阚翊萌再加包括本人共3人的拆迁补偿经济利益。由于时间紧迫,去走法院诉讼之路又旷日持久,可能还等不到开庭房子就拆了,钱也被汪留根父子领走了,所以,本人强烈请求全国和各级妇联组织帮助本人三代女性维权,跪求各级上级国家权力机关立即责令邛崃市回龙镇政府停止履行与汪留根达成的货币化安置合同,将本人的一半房产和本人“邛崃市房产管理局权0183570”农村自建房132.46平方米中的66.23平方米拨离出来。再将本人及本人女儿汪燕、汪燕之女阚翊萌这3个人从汪留根与政府达成的安置人员6人之中减下来,我们三代人共3个人将另行与回龙镇政府订立合同,我们倒补钱给回龙镇政府都要安置房,政府如没有现房,我们宁肯过渡,延期拿安置房,我们也接受。
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创建和谐社会,一定要使女性和男性平等受益于经济发展,承认妇女既是社会发展的参与者、推动者,也是受益者,以使女性与男性的力量和智慧都能最优地发挥出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解决男女不平等、妇女受歧视问题,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只有认真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才能真正把法律赋予妇女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四川省邛崃市回龙镇人民政府只认“户主”,不管、不顾婚姻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的规定,不仅是一种懒惰的行政,更是违法!!!恳请纪检、监察纪机关对邛崃市回龙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违反法律的行为给予处理。201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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