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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版“秦火火”网上寻衅滋事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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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30 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四川法制报报道
 http://dzb.scfzbs.com/static/images/index/icon1.gif 当前位置:四川法制报20130830期 >> 第16版:重案

职业炒家网上接单 炒作村民上访

西昌版“秦火火”网上寻衅滋事被刑拘


稿件来源:四川法制报


    主要炒作的事件
   ◆2013年7月11日,参与炒作江苏省镇江丹阳财政局招标事件,暗指政府部门与中标企业互相勾结,在各大网站发帖656篇;
   ◆2013年7月24日,参与炒作江苏省大丰市长陈平亲属陈小沛非法获益300万元,在各大论坛发帖70篇;
   ◆2013年4月7日,参与炒作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良山村村民上访事件;
   ◆2012年8月30日,参与炒作重庆铜梁县维新镇新滩村村委滥用职权事件;
   ◆2012年6月12日至17日,在多个网站发帖350篇,攻击韩寒,炒作王延平的小说《淤泥》;
   ◆2011年9月8日,参与炒作广电封杀名人金星事件,百度贴吧回帖200篇。
   记者昨(29)日从西昌市公安局获悉,该局网安部门28日成功侦办一起网上寻衅滋事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沈红迪、陈小安夫妻两人。据了解,下一步,警方还将对两人网上违法活动的上家、下家作进一步梳理打击。
以盈利为目的炒作谣言
8月19日,省公安厅向凉山州公安局下发一起涉网案线索:西昌市沈红迪、陈小安在互联网注册了大量的论坛、微博账号,并涉嫌违法犯罪。
   凉山州公安局立即将该案作为督办案件,西昌市公安局随即组织网安大队全体民警,并抽调刑侦大队、指挥中心民警成立专案组对此案立案调查。
   经过8天的侦查取证,专案组查清了陈小安、沈红迪涉嫌在网上以盈利为目的的炒作传播谣言、寻衅滋事的违法事实。8月28日,州市公安机关组成联合办案组在西昌市长安路某小区将犯罪嫌疑人陈小安、沈红迪抓获,现场查获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3部、银行卡2张、光纤调制解调器1个。
注册3300余账号灌水
   陈小安1985年出生,沈红迪1983年出生,二人均为蓬安县人,系夫妻关系。
   2012年以来,陈小安在互联网上以网络公关、网络推广的名义纠集大量人员以盈利为目的大量开展网络谣言的传播炒作、寻衅滋事活动。
   陈小安、沈红迪在猫扑、人民网、网易博客、腾讯微博、新浪微博、百度贴吧、天涯论坛、QQ注册了3300余个账号进行灌水活动,炒作了江苏省镇江丹阳财政局招标、广电封杀名人金星等、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良山村村民上访等事件。
每发一帖至少赚4毛
   两人在互联网上从上家领取任务后,一方面通过自己注册的网络账号在互联网发帖,每帖收取4角至7角的酬劳;另一方面将部分发帖任务分发给纠集的下家,每发一帖赚取2角至4角的差价。任务完成后上家通过支付宝向两人支付酬劳。
   经查,从2012年1月至今,沈红迪支付宝账户共收入39万余元,二人共参与网上造谣、炒作等事件2153次。
   目前,此案在进一步侦办之中。
   (文中嫌疑人均为化名)
胡明 毛丹 本报记者 唐万贵 文/图
对话当事人
   昨(29)日上午,记者得到警方批准,在西昌市看守所采访了陈小安。
   记者:知道你们所做的事情可能涉及违法犯罪吗?
   陈小安:我觉得我们的做法与广告公司差不多,没有涉及政府的东西,我们也不需要知道是否真实,就像广告一样,也不一定是真实的,收钱就办事。
   记者:为什么想做这个?
   陈小安:找不到其它工作。我也做过很多事情,但挣不了什么钱,我没得权、没得关系,实在没得办法,这个工作也比较容易,收入也比一般工作高,比打工强,确实是我生活的主要收入。
   记者:秦火火的事情你知道吗?
   陈小安:我和他不一样,他是诈骗,他是主导,我们是一个旁观者,在网络上回帖,顺便说了几句。我也不会去写东西诋毁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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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8-30 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网上也不能乱来啊

2014年度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3-8-30 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西昌有这种事情?比较恶劣了。

发表于 2013-8-30 13:13 | 显示全部楼层
造谣生事者注意了!!!

2015年优秀版主 2016年优秀版主 2018年优秀版主 2021年优秀版主 2023年优秀版主 2024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3-8-30 14:01 | 显示全部楼层
造谣滋事者在QQ群里也要注意自己的言行

 楼主| 发表于 2013-8-30 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lol:lol:lol值得网民警示警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楼主| 发表于 2013-8-30 21:11 | 显示全部楼层
“网络谣言是指通过网络介质(例如邮箱、聊天软件、社交网站、网络论坛等)而传播的没有事实依据的话语。”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分局网安大队大队长张忠斌介绍,谣言传播具有突发性且流传速度极快,因此对正常的社会秩序易造成不良影响。

针对网络上的谣言盛行之风,有网友提出:一些人在发布或转发未经核实容易引起社会恐慌的信息时,总会加上“求证”、“求辟谣”的字眼。

这样的信息本身带有质疑,告诉大家真假并不确定,需要核实。这样的情况算不算造谣、传谣呢?

张忠斌介绍,虽然这类的信息带有求证、质疑性质,但是他们在传递信息的过程中,必定会带来一定影响。“如果网民在网络上造谣、传谣,散布虚假信息,情节较轻的,根据情况不同做出警告、拘留的措施,治安处罚最高15日拘留。情节严重的,对人身造成伤害,由于谣言造成他人精神错乱或自杀便涉及刑事犯罪。”

 楼主| 发表于 2013-8-30 21:15 | 显示全部楼层
散布网络谣言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如果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法人的商誉,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行政责任 如果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公然侮辱、诽谤他人,尚不构成犯罪的,要受到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 如果构成犯罪的,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发表于 2013-8-31 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列个去,五毛都只给兑现四毛,杯具啊:lol 本帖最后由 凉山泊 于 2013-8-31 17:09 编辑

发表于 2013-8-31 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目前网民接近6亿,如果不加强网络立法严惩那些别有用心的人故意散布谣言来破坏社会秩序,那将是一个可怕的后果!

发表于 2013-8-31 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目前网民接近6亿,如果不加强网络立法严惩那些别有用心的人故意散布谣言来破坏社会秩序,那将是一个可怕的后果!

发表于 2013-9-1 18:0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也是个财路啊,但不靠谱。

发表于 2013-9-2 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做人还是不管身处何处在说话,做事还是实在些好,少做虚假的,不然都会付出相应的责任!:)

发表于 2013-9-3 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这句话在落实了,但还得加强才行。色情、暴力内容充斥,元芳,你怎么看?

发表于 2013-9-10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白拉拉上网这么多年!别人上网挣钱,我们上网伤身!唉!

发表于 2013-9-10 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刘家小桥 发表于 2013-9-10 09:5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白拉拉上网这么多年!别人上网挣钱,我们上网伤身!唉!

;P,还伤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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