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内的业主,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车是否收费及如何收费问题,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四条的规定,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共用道路、其他公共场所等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因此,业主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车的收费问题,一是在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做相应的规定;二是通过全体业主以会议或者征求意见的形式作出决定。
如果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对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车进行收费,关于费用的归属应当区分清楚。
停车费基本上有两种性质:一是土地使用费用,二是保管费用。停车费中土地使用费部分,应该支付给土地的使用者;而停车费中的保管费用部分,则应该支付给对停放车辆进行保管的人或者单位。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因此,停车费的收取,应当以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以折抵物业服务费的形式返还给全体业主,不能由物业公司自己所有。
另外,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物业公司未经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未经全体业主共同决定,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因此,停车费的使用,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折抵业主的物业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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