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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记--李友谋案庭审报道(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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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4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安记●●

                                                                                                                                  李友谋案庭审报道(一)

  2013726日,是李友谋(原告)诉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分局(被告)行政诉讼案的证据交换日。原告一行一早离开南充,一个多小时后,终于到了广安区法院门口。首先映入眼帘的是再也不歪的法院招牌。
  几乎没有进行任何检查,也没有进行登记,原告和他的代理人顺利的通过了法院的检查门。

  来到3楼的行政庭办公室,庭长杨琴女士正在那里等候,递交了代理委托书后,代理人问,是否就在这里交换证据?杨庭长说,到一楼科技厅,天气这么热,那里有空调。
  证据交换开始,庭长宣布纪律,要求不进行录音录像,建议将手机设为静音。感到气氛比一年前缓和多了,更加人性化了。

  同时,庭长还宣布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
  原告代理人当即向法庭递交了两份申请、声明:《关于要求公开开庭审理的申请》、《关于被告人出庭人员身份的声明》。

  与去年庭审不同的是,此次被告没有请专业的律师代理,是由办案民警之一的文亮和另一干警易辉(被告代理人)出庭应诉。原告指出,被告委托代理人参诉,仍然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出该干警不能够出庭应诉。
  被告辩称:《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原告代理人反驳:《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行政处罚法》而言,是后法,又是特别法,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本案不应该执行《行政诉讼法》,而应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被告不能够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
  原告还对办案民警文亮参加应诉表示感谢,同时希望被告公安局长张晓天也能够参加诉讼,共同学习法律知识,接受法制教育。
  庭长:建议被告负责人出庭,但不出庭也不影响审理。

  对于是否公开开庭问题,原告指出应该公开开庭,因为事实证明本案只涉及被告的行政处罚程序等的审理,不会涉及其他人的任何隐私,去年开庭的实践也证明,不涉及任何人的隐私,公开开庭是法律规定。
  原告表示坚持不放弃申请和声明。

  正是去年两次审理的坚持,才换来了如今被告没有请专业律师出庭的结果,公民的权利是一步步,一小点一小点争取得来的。公权力也是一步步,一小点一小点被关进“笼子”的。

  接下来,双方交换了证据。
  庭长宣布,为了节省开庭时间,现在双方看证据,看是否有无异议的证据,下次开庭就不再质证了。
  原告发言:对被告提交的三组共32项证据中的5项证据外的其余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
  被告发言:对原告提交的三组18项证据没有异议。
  庭长向原告和被告出具了证据收据。双方当事人在庭审记录上签字。

  庭长敲响法锤,证据交换结束。
  庭长送原告及其代理人步出法庭,并送至安检门,双方挥手再见。正在此时,原告看到去年开庭前要强行对原告律师进行安检而遭到拒绝的高个子法警,正与被告的两个民警站在一起。高个子也看到原告,双方均微笑挥手招呼。
  
  原告代理人应朋友邀请,要在广安暂时停留,在法庭对面等候朋友。代理人对李友谋说,看看被告好久走出法院大门。现在是中午吃饭的时间了。大约30分钟过去了,都没有看到被告两位民警走出法庭。
  
  此时,代理人的朋友到了。

本帖最后由 2010111112113 于 2013-9-4 09:3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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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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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9-4 09:4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要求公开开庭审理的申请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我不服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分局2013321日作出的南嘉公(网)行罚决字{20131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决定而起诉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分局,已被你院立案,2013815日将开庭审理。
   本次审理,被告是公安嘉陵分局的负责人和办案民警,主要是审理被告程序违法等事项,在起诉书中没有将第三人列为被告,在法庭辩论中,不涉及国家秘密,也将不会涉及他人的隐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本案应该公开开庭。事实证明,在本案以前的整个审理过程中,并不涉及国家秘密及第三人的任何隐私。
   为此,提出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申请人:李友谋
                                                                                                                          2013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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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4 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后续报道。

发表于 2013-9-4 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社会需要多元的声音!

 楼主| 发表于 2013-9-4 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mingshen7077 发表于 2013-9-4 10:1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关注后续报道。

谢谢关注,待庭审后继续报道。
发表于 2013-9-4 12:43 | 显示全部楼层
“  原告发言:对被告提交的三组共32项证据中的5项证据外的其余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

  被告发言:对原告提交的三组18项证据没有异议。”
有意思
发表于 2013-9-4 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  原告发言:对被告提交的三组共32项证据中的5项证据外的其余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

  被告发言:对原告提交的三组18项证据没有异议。”
有意思

发表于 2013-9-4 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李友谋先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有广安的“为民医生”,这几年都在持之以恒地与违法行为作斗争,不断地维护公民的公法权益。

      有争议和纠纷不是通过打架,而是通过打官司的方法来解决,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也是公民对法治越来越有信心的表现。前几年司法系统比较乱,从上到下乱整的情况比较严重,重庆打黑变“黑打”就是典型的表现。好在18大后司法系统在大力纠正过去的错误,越来越体现公平正义,这是很多公民都能够感受得到的。 本帖最后由 阳光律师 于 2013-9-4 14:46 编辑

 楼主| 发表于 2013-9-4 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摄工作室 发表于 2013-9-4 12:4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  原告发言:对被告提交的三组共32项证据中的5项证据外的其余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

...

对证据的异议,正是这样,有庭审记录作证。

李友谋案,按照北京《法制周刊》的说法:《南充公安局领导是法盲:抓“院长偷情”帖人程序违法》。

本案实体事实不清,且全面严重程序违法。

被告自己也十分清楚,也有剖析总结,但就是不肯公开认错,不敢纠正,还要死撑。

谢谢版主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3-9-4 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csboy86 发表于 2013-9-4 10:3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社会需要多元的声音!

谢谢,大家都来关注,社会需要不同的声音。

发表于 2013-9-4 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3-9-4 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木.杉 发表于 2013-9-4 15:1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关注

谢谢关注。肯定不会让大家失望的。

 楼主| 发表于 2013-9-4 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用这个顶帖还可以吧?

睁不开的眯眯眼.jpg

 楼主| 发表于 2013-9-4 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满版都是睁不开的眯眯眼,我这帖子就逾外显眼了。:lol

 楼主| 发表于 2013-9-4 21: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阳光律师 发表于 2013-9-4 14:4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支持李友谋先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有广安的“为民医生”,这几年都在持之以恒地与违法行为作 ...

谢谢阳光律师。:handshake

 楼主| 发表于 2013-9-4 21:3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关注广安法院是否能够公正的办案。

 楼主| 发表于 2013-9-4 23:17 | 显示全部楼层
早点睡觉,关注明天庭审好消息。

 楼主| 发表于 2013-9-5 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广安进行了将近8个小时的审理。审理在下午5点结束,庭长宣布将择期宣判。

发表于 2013-9-6 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谢谢各位!

发表于 2013-9-6 14:2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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