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记●● 李友谋案庭审报道(一) 2013年7月26日,是李友谋(原告)诉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分局(被告)行政诉讼案的证据交换日。原告一行一早离开南充,一个多小时后,终于到了广安区法院门口。首先映入眼帘的是再也不歪的法院招牌。 几乎没有进行任何检查,也没有进行登记,原告和他的代理人顺利的通过了法院的检查门。
来到3楼的行政庭办公室,庭长杨琴女士正在那里等候,递交了代理委托书后,代理人问,是否就在这里交换证据?杨庭长说,到一楼科技厅,天气这么热,那里有空调。 证据交换开始,庭长宣布纪律,要求不进行录音录像,建议将手机设为静音。感到气氛比一年前缓和多了,更加人性化了。
同时,庭长还宣布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 原告代理人当即向法庭递交了两份申请、声明:《关于要求公开开庭审理的申请》、《关于被告人出庭人员身份的声明》。
与去年庭审不同的是,此次被告没有请专业的律师代理,是由办案民警之一的文亮和另一干警易辉(被告代理人)出庭应诉。原告指出,被告委托代理人参诉,仍然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出该干警不能够出庭应诉。 被告辩称:《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原告代理人反驳:《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行政处罚法》而言,是后法,又是特别法,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本案不应该执行《行政诉讼法》,而应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被告不能够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 原告还对办案民警文亮参加应诉表示感谢,同时希望被告公安局长张晓天也能够参加诉讼,共同学习法律知识,接受法制教育。 庭长:建议被告负责人出庭,但不出庭也不影响审理。
对于是否公开开庭问题,原告指出应该公开开庭,因为事实证明本案只涉及被告的行政处罚程序等的审理,不会涉及其他人的任何隐私,去年开庭的实践也证明,不涉及任何人的隐私,公开开庭是法律规定。 原告表示坚持不放弃申请和声明。
正是去年两次审理的坚持,才换来了如今被告没有请专业律师出庭的结果,公民的权利是一步步,一小点一小点争取得来的。公权力也是一步步,一小点一小点被关进“笼子”的。
接下来,双方交换了证据。 庭长宣布,为了节省开庭时间,现在双方看证据,看是否有无异议的证据,下次开庭就不再质证了。 原告发言:对被告提交的三组共32项证据中的5项证据外的其余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 被告发言:对原告提交的三组18项证据没有异议。 庭长向原告和被告出具了证据收据。双方当事人在庭审记录上签字。
庭长敲响法锤,证据交换结束。 庭长送原告及其代理人步出法庭,并送至安检门,双方挥手再见。正在此时,原告看到去年开庭前要强行对原告律师进行安检而遭到拒绝的高个子法警,正与被告的两个民警站在一起。高个子也看到原告,双方均微笑挥手招呼。
原告代理人应朋友邀请,要在广安暂时停留,在法庭对面等候朋友。代理人对李友谋说,看看被告好久走出法院大门。现在是中午吃饭的时间了。大约30分钟过去了,都没有看到被告两位民警走出法庭。
此时,代理人的朋友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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