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3151|评论: 29

建设局(四川省德阳市)监督开发工程—监督出“人命案”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9-8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全国首家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四川省德阳市)

监督开发工程—监督出“人命案”

2013年5月21日下午约3:00点我母亲李某在四川省德阳市政府大门前因所购买房屋质量问题未得到相应处理,而服毒自杀的真相。

我作为一个普通的德阳市公民,我父亲于2013年4月22日于德阳市三合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东湖山领地”43栋2号住宅的房屋认购书,同时按照买卖双方达成的协议缴纳了房屋首付款的80%,在交款后三天,即2013年4月25日我父亲到现场看房,发现房屋实体施工与原施工图纸、规划图纸及购买当时的宣传资料出现严重不符,即:该房屋室外污水管道标高定位,出现严重设计失误,导致此段污水管标高抬高1.5米,为了掩盖此错误事实,开发商画蛇添足般的擅自将原设计景观栅栏改为砖砌所谓景观墙,经过核对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发现在无任何设计变更的情况下,开发商擅自更改施工图纸,改变房屋的使用功能及原貌;发现该诸多问题后,随即我父亲曾多次找到开发商要求换房,而开发商均不予理会。

在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我父亲于5月16日至5月11日上午多次找到德阳市城乡与规划建设局,请求他们责成开发商给予换房和提供施工图纸,但住建局质检科、设计科、水电设计三方人员均以无购房合同为由,说我们不是业主,拒绝接受我们的投诉,并且住建局武局长说:“这是你们与开发商的事,我们管不到这些事”。

在得不到建设局相关部门帮助的前提下,2013年5月21日下午约三点我母亲背着我们所有的亲人,独自一人到德阳市政府相关部门再此反映情况无果的情形下,万般无奈,服毒自尽,一个鲜活的生命就此消失。

请问:我与开发商虽无购房合同,但我们签订了购房协议,并缴纳了相应的购房款,在事实上我们已达成了房屋购买的协议,那么我方的合法权益是不是应该得到保护,就算不是业主的投诉,相关职能部门是不是就可以不接受;开发商在无任何设计变更和征得我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施工图纸和房屋的使用功能,违背了购房当时的设计原貌,开发商的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相关建筑的法律、法规和施工规范要求,而住建局相关职能部门竟然明目张胆地袒护和开脱开发商的责任;试问这种行为是不是住建局职能部门的不作为和渎职,从而导致了开头的严重后果,这种后果是否应由相关建设职能部门承担。

同时试问:德阳市住建局对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现的这种开发商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应予袒护和开脱是否合情合理合法。

事后,我们找到德阳市住建局武局长并请求对该房屋质量进行全面检测,武局长说:“同意请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该工程进行全面检测”;于是我父亲在2013年6月21日于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签订了《技术鉴定协议书》,并缴纳了鉴定费用的60%即27000元,随即请示武局长说,“对该房屋质量进行检测,在二日内进场”,而武局长当时又违反初衷,出尔反尔的说:“开发商不同意对该房屋进行质量检测,我们就不同意检测,我们也无能为力”。我父亲听后感到非常气愤,就问:“究竟你们住建局的职责是监督开发商呢?还是开发商安排你们做啥,你们才做啥?”武局长随即问答说:“对此,今后如果发生一切事情由我们住建局承担责任”。

综上我们提出的事实依据,均有《德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德建函〔2013〕441号文件和现场录音为证,我们在向住建局提出的六个问题均属实,但在你们的回复文件的其中五个问题在无任何依据和说服力的情况下,对此进行了否决,并承认该回文中的第二条问题属实,即:“该栋负一楼墙体原设计为钢筋混凝土挡墙,现开发商未经设计同意私自将局部改为砖砌体,严重影响了房屋整体结构安全”的事情属实;那么我方有对该房屋质量进行全面检测请求的权利,住建局有对在建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职责,然而住建局横加推脱,隐瞒事实真相,敷衍了事,不予支持。


1、请问:住建局在我们提出的事实依据面前,既然事情属实,为什么又不允许我们提出对房屋质量进行检测的请求,试问这其中是否有官商勾结的行为?

2、在德建函〔2013〕620号回复文件中,对我方提出对房屋质量进行检测的请求,住建局在回复文件中称:开发商提出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解决这一房屋买卖纠纷;试问:房屋买卖与我方提出的对房屋质量进行检测有何直接关系,我方认为这属于两方面问题,不能混为一谈,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的监督应属于住建局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之内,根本与房屋买卖无直接关系。然而住建局为何只听从开发商的安排,开发商说不检测他们就不检测,那么住建局的职责是什么,是否有对在建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职责,对开发商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视而不见、置之不理,导致严重后果的发生,事后还万般推脱,说成是我们与开发商之间的事情,住建局无能为力。难道说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不属于住建局职责范围,或者说“住建局”根本就是“开发商的住建局”。

3、在德建函〔2013〕621号回复文件中,国家信访局的哪条、哪款规定对在建工程的重大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必须走司法程序进行解决,而拒绝具有相关资质的技术部门,运用相对技术手段科学的进行检测,试问其用意何在?

4、我母亲从出事去世至今已三月有余,到目前为止无任何部门对此事进行过问和处理,遗体到如今未得到安葬,存放在殡仪馆中。
作为一个惨死母亲的儿子,我内心万分悲痛和无奈,对此我恳请广大网民和富有同情心的人士对此事件多多关注,并予以支持和声援。
在此叩谢!!!……!!!

鞠躬!!!

亡者的儿子:

2013年9月7日
下附:《德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回文
1、 德建函〔2013〕441号

1.jpg

2.jpg

3.jpg

4.jpg

5.jpg

6.jpg

7.jpg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0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发表于 2013-9-8 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合理合法维权

发表于 2013-9-8 12:30 | 显示全部楼层
打倒官商勾结!支持合法维权!

发表于 2013-9-8 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坚决支持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9-8 19:4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中
发表于 2013-9-8 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偏激啊不就是一套房子嘛   
发表于 2013-9-8 21:59 | 显示全部楼层
以死相逼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

发表于 2013-9-8 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走司法程序了,那就按法律法规来执行嘛!“农药哥”的事,德阳人都知道!

发表于 2013-9-8 23:1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还受害者一个公道!

发表于 2013-9-9 05:53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一个!

发表于 2013-9-9 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是我听说这件案子正再审理,我们还是坐等结果的比较现实。

发表于 2013-9-9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事情有点久了的嘛。现在不是说不信谣,不传谣嘛。还是等待相关部门的审查结果吧···

发表于 2013-9-9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还是不要乱猜的好,  到时候自然就晓得结果了啊,  还是不要乱说为妙。
发表于 2013-9-9 19:12 | 显示全部楼层
还受害者一个公道

发表于 2013-9-9 19:1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件案子正再审理,我们还是坐等结果的比较现实?真的吗?

发表于 2013-9-9 19:34 | 显示全部楼层
全都是奇葩啊~

发表于 2013-9-9 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有你们一家人觉得不合理吗?
发表于 2013-9-9 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什么比生命更重要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