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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播报] 营山城管姓魏的一家简直不日栽,为非作歹搞破坏【营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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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0 19:1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谠得这么详细,应该错不了,网上也有青岛城管拆职业军人的岗楼,我等到看结果!

发表于 2013-9-10 19:2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让我想起了以前看到的一条新闻,一司机在高速上被交/警“蛮横执法”,后发贴曝光,有关部门官方回复此事经查纯属虚构,无此人无此事。后来该车副驾驶的人把事发时拍的录像发到网上曝光,有关部门立即把原来的回帖删了,称确有此事不过是发生误会引起的、有关人员是协警已被处理。。。。

发表于 2013-9-10 20:3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你所说的不是的哦!

发表于 2013-9-10 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今日发布,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将有新的认定依据。

《解释》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认定问题。信息网络具有两种基本属性,即“工具属性”和“公共属性”。人们把信息网络作为获取信息、买卖商品、收发邮件的有效途径,说明信息网络具有“工具属性”。同时,信息网络也是人们沟通交流的平台,是现实生活的延伸,是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又具有很强的“公共属性”。《解释》第五条结合信息网络的两种基本属性,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两种基本行为方式。

《解释》第五条第一款针对的是把信息网络作为“工具”,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对他人随意辱骂或者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信息的迅速扩散、不易彻底根除等特性,借助网络辱骂、恐吓他人,社会危害性更甚。《解释》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上述行为明确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有助于充分保障公民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增加网络“正能量”,维护公共秩序,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

《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网络空间属于公共空间,网络秩序也是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网络与人们的现实生活已经融为一体,密不可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是全体网民的共同责任。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网络恶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引发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发表于 2013-9-10 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文明发贴!

发表于 2013-9-10 20:52 | 显示全部楼层
就事论事,从这贴的回复看来,城管局说得有道理些。人家说了不是,喊你去其单位核查,你不去。说有违建的事,喊你到相关部门去投诉,你也不去。网友喊你拿更多的证据出来,你就在这儿干喊,叫人家再去找证据出来证自己。你这是演的哪出,兄弟,我们看不明白啊。其实,你完全可以实名举报的,把自己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等等贴出来,把对方的名字也贴出来好了。你不可能不知道对方的姓名吧?你都报过多次110了,那里面有记录啊。不至于给他留面子吧?!要留对方面子,就用不着来网上发贴啊。你不至于不敢贴出你自己的真实信息吧?难道怕对方报复你?事都闹成这样了,对方还不知道你是谁吗?既然你啥子都不怕(从贴间语气看出),来嘛,兄弟,给各位网友拿出更有料的东西出来吧。我相信,大家一定会作出一个是非明断的。我看好你哦: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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