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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巴州区环保局长张小同滥用国家项目资金索取巨..》一帖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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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9 20:03 | |阅读模式
各位网友大家好,2013年9月8日网友“乡巴佬哈哈 ”发表《巴州区环保局长张小同滥用国家项目资金索取巨额贿赂》的贴子,该帖内容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现我局对此事回复如下:
1、化成污水处理厂招投标工作是由巴州区招监委依法确定,与巴州区环保局无关;
2、关于管径的改变问题。根据化成镇政府由原设计40CM的主污水管径改变为80CM的书面请求,经甲方、设计方、监理方反复论证,并召开专题会反复讨论,考虑化成镇今后发展等因素确定为50CM管径。其价格变更是约请各方代表赴重庆、成都实地寻价,并参照“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以报价最低的公司确认的价格,整个过程合规合法。
化成污水处理厂建设今后还涉及诸多建设问题,恳请广大网友、市民、媒体对我局项目建设给予大力支持并进行监督,同时我局将保留对恶意炒作者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巴中市巴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3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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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9 20:21 |
回复及时,支持!!!!!!

发表于 2013-9-9 20:35 |
哦,这个有点扯,人家说的是环保局的局长,是个人,而且环保局是一个组织不是个人,要回复也该巴州区环保局局长张小同同志出面回复,主体都没有搞清。
发表于 2013-9-9 21:59 |
支持及时回复,中国是民主的国家,让造谣生事的人接受法律的制裁.

发表于 2013-9-9 22:26 |
支持及时说明,关注中!

发表于 2013-9-9 22:29 |
网络谣言两高的司法解释今天下午出来了,其中规定利用网络诽谤他人点击率5000以上或被判刑,利用网络敲诈犯罪将以敲诈勒索罪论处、转发网络谣言个人违法所得超2万可入刑等,发给麻辣网友们看看,请大家远离谣言,注意保护自己哈。^_^,

所以有点想利用网络,和以为不明白事件真想的网民来达到打击别人和行为是要受到法律的处罚。我发贴子的人动机绝对是不单纯的,也许就是本单位内部矛盾的职工吧,对领导不满意才会采取这种过激的行为,想达到自已的目的。

发表于 2013-9-9 22:30 |
网络谣言两高的司法解释今天下午出来了,其中规定利用网络诽谤他人点击率5000以上或被判刑,利用网络敲诈犯罪将以敲诈勒索罪论处、转发网络谣言个人违法所得超2万可入刑等,发给麻辣网友们看看,请大家远离谣言,注意保护自己哈。^_^,

所以有点想利用网络,和以为不明白事件真想的网民来达到打击别人和行为是要受到法律的处罚。我想发贴子的人动机绝对是不单纯的,也许就是本单位内部矛盾的职工吧,对领导不满意才会采取这种过激的行为,想达到自已的目的。

发表于 2013-9-9 22:44 |
说当官的不贪,这个我还真不相信

发表于 2013-9-9 23:42 |
网络谣言两高的司法解释今天下午出来了,其中规定利用网络诽谤他人点击率5000以上或被判刑,利用网络敲诈犯罪将以敲诈勒索罪论处、转发网络谣言个人违法所得超2万可入刑等,发给麻辣网友们看看,请大家远离谣言,注意保护自己哈。^_^,

所以有点想利用网络,和以为不明白事件真想的网民来达到打击别人和行为是要受到法律的处罚。我想发贴子的人动机绝对是不单纯的,也许就是本单位内部矛盾的职工吧,对领导不满意才会采取这种过激的行为,想达到自已的目的。

发表于 2013-9-9 23:43 |
网络谣言两高的司法解释今天下午出来了,其中规定利用网络诽谤他人点击率5000以上或被判刑,利用网络敲诈犯罪将以敲诈勒索罪论处、转发网络谣言个人违法所得超2万可入刑等,发给麻辣网友们看看,请大家远离谣言,注意保护自己哈。^_^,

所以有点想利用网络,和以为不明白事件真想的网民来达到打击别人和行为是要受到法律的处罚。我想发贴子的人动机绝对是不单纯的,也许就是本单位内部矛盾的职工吧,对领导不满意才会采取这种过激的行为,想达到自已的目的。

发表于 2013-9-10 05:25 |
有这件事,只是各自说法不一样,应当纪委来回复,

发表于 2013-9-10 08:21 |
坚决铲除网络谣言滋生土壤 违法犯罪将付出代价
  新华社北京8月20日电 (新华社记者邹伟) 公安部20日通报,北京公安机关打掉一个在网上蓄意造谣传谣、扰乱网络秩序、非法获取经济利益的网络推手公司,不乏粉丝和追随者的网络红人“秦火火”“立二拆四”等人因涉嫌犯罪被依法刑拘。这一案例再次警示,网络社会不是无法无天之地,任何人在网络上违法犯罪,都将付出法律代价。
  网络社会虽是虚拟空间,但一样有其现实属性,是针对不特定人群的公共场所,在很大程度上对现实社会造成直接影响。微博、微信出现之后,信息传播的速度更快,人们获得信息更快捷,辨识谣言的难度也随之增加,导致谣言的危害性和破坏力也成几何级数增加。“蛆橘”谣言让全国柑橘严重滞销,京温商城女青年“离奇”死亡谣言引发群体性事件,都是教训深刻的明例。
  网络谣言始于其制造者,扩散于其传播者。分析造谣者的动机,或为吸引眼球博名出位、敲诈勒索非法获利,或蓄意制造社会恐慌、唯恐天下不乱,或发泄个人仇隙、恶意贬损他人名誉。而传谣者往往怀着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或不知所谓的糊涂心态,将这些谣言进一步扩散,加大了谣言被误信为真的可能性,在很大程度上起了更加恶劣的作用。
  打击网络谣言是民心所向、民意所指。各种网络谣言的滋生、扩散,不仅损害了公民权益,引发公众恐慌,甚至破坏家庭、诱发犯罪,败坏社会风气,扰乱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有些谣言可谓是“妖言惑众”,具有极强的隐蔽性、攻击性、宣泄性、诱惑性,已成网络公害和社会毒瘤。如果听任谣言在网络社会肆意泛滥,每个人都可能成为现实社会中的受害者。人民群众的强烈反映和迫切呼声,需要转化为进一步打击网络谣言的现实行动,下猛药、出重拳,切实净化网络环境、保护群众利益。
  打击网络谣言是依法治国的要义所在。法治的阳光应当照进网络社会,让造谣传谣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让更多人认识到此乃法律禁区;让公民或组织受到谣言侵害时,能拿起有利的法律武器捍卫权益。因此,有必要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的调查研究,建立完善相关法规和监管制度,特别是实现互联网相关法律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更紧密的衔接,提高造谣传谣者的违法违规成本,以法律的权威去约束虚拟世界。
  打击网络谣言是建立在广泛共识基础上的社会系统工程。我国法律尊重和保护公民个人的言论自由,但每一位理性公民都应认识到,没有无边界的自由,任何言行都不能超越法律和道德的底线。广大网民在享受言论自由基本权利的同时,也应提升自身素养,强化责任担当,抵制网络谣言,维护舆论环境,让网络谣言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发表于 2013-9-10 08:22 |
支持及时回复

发表于 2013-9-10 08:24 |
网络谣言两高的司法解释今天下午出来了,其中规定利用网络诽谤他人点击率5000以上或被判刑,利用网络敲诈犯罪将以敲诈勒索罪论处、转发网络谣言个人违法所得超2万可入刑等,发给麻辣网友们看看,请大家远离谣言,注意保护自己哈。^_^,

所以有点想利用网络,和以为不明白事件真想的网民来达到打击别人和行为是要受到法律的处罚。我想发贴子的人动机绝对是不单纯的,也许就是本单位内部矛盾的职工吧,对领导不满意才会采取这种过激的行为,想达到自已的目的。

2024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3-9-10 08:30 |
解释清楚就好。严厉打击网络谣言!

2015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3-9-10 08:31 |
这个帖子我看见过内容。人家好像重点举报的是 招标做手脚!

发表于 2013-9-10 09:22 |
 坚决打击造谣生事者,阻碍和破坏项目工作,对恶意炒作者应严惩!!!

发表于 2013-9-10 10:02 |
在享受言论自由基本权利的同时,也应提升自身素养,强化自身责任,抵制网络谣言,维护舆论环境,让网络谣言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中国是法制国家,相信在实现伟大中国梦的同时,各个阶层的官员都在强大的法律支持下履职尽责,为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出自己的百倍努力。网友们应以讹制讹,为巴城和谐稳定创造良好的环境。

发表于 2013-9-10 11:00 |
有回复,有真相,可信。现在有些人喜欢瞎编乱造,肆意揣测,不好。坚决抵制借助网络造谣生事的不良行为,警惕!

发表于 2013-9-10 11:09 |
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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