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充中院”)的终审判决生效已有一年时间,在这一年里,作为债权人的敬中其一直盯着债务人王自学位于阆中市观音路那套49平方米的房子。
如果按照南充中院的判决,将那套49平方米的房子执行给敬中其,那么王自学和他的老伴以及未成年的小孙女在阆中城唯一的居住地将失去。
王自学是进城务工人员,靠在建筑工地承揽些杂活过日子。2011年11月12日,其儿媳妇王芳意外身亡之后,这个家庭的命运也彻底地改变了。王自学并不懂得有一句流行的网络语言叫“躺着中枪”,但他认为阆中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阆中法院”)、南充中院的法官都在他的案子里“做了手脚”。在这一年多时间里,他托人写了几份《控告信》,递交到有关部门,但依然石沉大海。
格式合同是为了“应付检查”
王自学与敬中其早就认识,因为王自学曾经在敬中其的家做过装修。
阆中市七里春晓小区由阆中市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达公司”)承建,敬中其是七里春晓小区的项目负责人。
七里春晓主体工程完工之后,敬中其找到王自学,让他负责安装该小区二期DE栋的玻璃栏板。
敬中其要求王自学“包工包料”,王自学则说自己没有钱垫付材料款,只能包工。最后,双方达成共识,由敬中其垫付材料款,王自学只负责“包工”。
2011年7月10日,敬中其电话通知王自学,双方还要签订一份《施工合同》。王自学说,找他签合同的是敬中其手下一位戚姓工作人员,当时他拿出了几份已经打印好的格式合同,并让他在上面签字。
“我当时简单地看了一下,合同说安全网、安全架要我负责,”王自学说,我是做小工的,如果这些设施都要我负责的话,那么我挣的工钱还不够安装这些安全设施。
这位戚姓工作人员当时这样解释:“签这个《安全合同》是为了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只是个形式,没有这个合同,我们公司就要被罚款。”
王自学认为,既然他只是包工,那么安全网、安全架理应由敬中其负责,于是他在几份合同上签字之后,和另外两名民工进入工地施工。
无故拆除安全网引发悲剧
施工几天之后,敬中其将七里春晓二期DE栋的安全架、安全网全部拆除。
“安全架、安全网撤出之后,正在施工的电焊机很容易从三楼掉下去,要么将电焊机摔坏,要么容易伤及到楼下其他施工的工人。”王自学说,在这种情况下,他才让儿媳王芳到工地帮忙。
2011年11月12日,王芳在七里春晓二期DE栋协助作业时,不慎从三楼阳台坠落到地面,致使头部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留下一个未成年的孩子。
11月16日,王芳的父母王某、高某及海达公司在阆中市建设局、安监局的协调之下,达成赔偿协议,海达公司向王某、高某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5万元。
在这份《赔偿协议》上,没有王自学的签字,而王自学也没有参与。
事后,王某、高某给王芳未成年的女儿留下了11万元的抚养费,孩子由王自学夫妻抚养。
12月24日,阆中市安监局对这起事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你公司(指“海达公司”)对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没有专人现场监管,致使王芳未佩戴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高处临边作业未系安全带,酿成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决定给予海达公司做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阆中市安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已经载明,以敬中其为项目经理的海达公司对这起安全事故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审法院被指迎合原告而判案
当王自学夫妻尚处在失去儿媳的痛苦中时,2011年11月20日(阆中市安监局做出行政处罚的前四天),敬中其一纸民事诉状递交到阆中法院,诉请王自学夫妻支付其赔偿金45万元,且二者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敬中其在诉状中称:原告实际垫付了55万元的赔偿款及处理事故所发生的费用3万元,原告认为王芳系王自学雇请的作业人员,因作业发生事故,其责任应由雇主承担,原告实际支付的赔偿款且海达公司声明由原告向责任方主张权益。
在庭审中,被告王自学提出三点辩护意见:1、海达公司未给王芳购买工伤保险和提供安全保护措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王自学的妻子罗某与本案无关,不应列为被告;3、被告王自学与海达公司签订的合同系无效合同,且合同为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并非承揽合同。
阆中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的合同为承揽工程合同,王自学与罗某是夫妻关系,其本次生意收入与家庭有关,故应承担连带责任;海达公司与王芳没有用工关系,工伤责任应该由二被告承担,且原告有权向二被告追偿海达公司垫付的费用。
2012年5月8日,阆中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王自学夫妻共同付给敬中其因王芳死亡后赔偿家属费用49.38万元,案件受理费0.805万元由二被告承担。
“敬中其怎么要求,法院就怎么判,感觉法院就是敬中其自家的,”王自学说,法院并没有调集、采纳阆中市安监局的安全责任认定。他说,儿媳妇的命都搭上了,我还要付49万元多元,我不懂法律,但天下没有这样的道理。
终审判决不能自圆其说
王自学夫妻不服阆中法院的一审判决,上诉到南充中院。
南充中院审理认为:敬中其系七里春晓二期DE栋内部分包合同承包人,建筑工程不能承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王自学作为个人,与海达公司项目部签订的合同无效,但该合同中约定王自学承包费为192元/米,并不是王自学的个人工资,还包括其他人的劳务费、安全费。因此,王自学是实际用工人,应认定王自学与其手下的工人包括王芳在内为雇佣关系,与海达公司没有劳动和劳务关系。
“南充中院的认定是一手给自己梳头,一手打自己的耳光,既然承揽工程合同无效,那肯定就是施工承包合同。”一位看过该判决的律师认为,王自学带着两个人一起干活,连“班长”、“组长”都算不上,何来用工关系?真正用工单位是海达公司。
2012年9月10日,南充中院改判王自学夫妻支付敬中其各项费用35.5万余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647万元,由王自学夫妻负担1.17万余元,敬中其负担0.49万元。
南充中院的这份终审判决的执行锁定在王自学那套只有49平方米的房子上,但由于这套房子也是别人欠他的工钱而抵偿给他的,产权尚未过户给他。
在这一年时间里,敬中其数次找到阆中市人民法院执行庭,申请执行王自学唯一的房产,因为产权问题被搁浅。
在申诉不成的情况下,王自学已经提请阆中市人民检察院抗诉,阆中市人民检察院尚未就是否抗诉做出回应。(企业新闻网记者 王甘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