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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呼唤文明

[以文会友] 坚守“七条底线”文明上网倡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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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1 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谣言把网络搞得乌烟瘴气,警方打得好!鼎力支持公安部打击网络谣言,还社会一个清正的舆论环境。

发表于 2013-9-11 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在网络快速发展的今天,不要再让网络谣言大肆传播损害人们对互联网的信任,齐心协力净化网络环境,共同构筑一道抵御网络不良行为的“防火墙”,为平昌“两化”互动、统筹城乡、追赶跨越、加快发展积聚网络正能量。

发表于 2013-9-11 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网络空间并非真空地带,与现实社会一样需要法律监管。

发表于 2013-9-11 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网络谣言已经泛滥成灾,打击网络谣言必备可少。

发表于 2013-9-11 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松恨不高千尺,恶竹应须斩万竿’,让守法者畅所欲言,让违法者寸步难行,才是互联网法治昌明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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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1 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解释》共有十条,其中第二条规定了点击量和转发量
 
  (二)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即“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解释》第二条采取列举的方式,对诽谤罪构成要件中的“情节严重”标准,从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的次数,诽谤行为的后果,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方面加以具体化,在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更强。《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从而为诽谤罪设定了非常严格的量化的入罪标准。考虑到转发信息会造成多人浏览该转发信息的后果,经实证研究和专业论证,本项对诽谤信息被点击、浏览次数与被转发次数,在数量标准上作了区别规定。
  《解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上述危害后果如果在现实生活中发生,则不问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或者被转发次数,即可直接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予以刑事处罚。《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也认定为“情节严重”,体现了刑法对行为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的重视和评价。
  总体上看,《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构成诽谤罪的标准,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门槛”。行为人如果实施了诽谤行为,但不符合《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的,也不能认定为诽谤罪。这充分体现了在依法、准确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网民的表达权,最大限度地体现教育、引导为主的精神。

发表于 2013-9-11 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和谐网络,正孕育在每个网民的努力中。

发表于 2013-9-11 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互联网让整个世界变成了“地球村”。在这个承载着70亿人的“村庄”里,每一个人都崇尚自由、追求幸福。自由靠什么来实现和维护?英国著名作家萧伯纳曾经说过,“自由意味着责任”。我想同样可以说,“自由意味着秩序”。自由和秩序紧密相连、不可分割,自由是秩序的目的,秩序是自由的保障,离开了秩序的自由是不存在的。哪里没有秩序,那里一定没有自由。我们越追求自由,就越需要秩序。秩序的要义正是“为了每一个人”。

发表于 2013-9-12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当今世界,20%的人口占有80%的信息资源,80%的人口只享用不到20%的信息资源,出现二八分立的格局,形成了严重的信息鸿沟。我们应当致力于打破信息壁垒,消除信息鸿沟,让信息在互联网上自由、安全、有序地流动,成为可以共享的财富,更好地造福社会、造福人类。

发表于 2013-9-12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任何事情都是有底线的。

发表于 2013-9-13 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全力支持公安部打击网络谣言,还社会一个清正的舆论环境。

发表于 2013-9-13 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互联网是自由开放的平台,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有话语权,但遵守法律法规是基本准则,“七条底线”不可逾越。

发表于 2013-9-13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通过网络传播正能量,这个世界一定会变得更加美好。所有积极的、健康的、催人奋进的、给人力量的、充满希望的、充满爱心的人和事,都是正能量。

发表于 2013-9-13 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常说,不要将孩子连同洗澡水一起倒掉。反过来,我们也不能让一个孩子老泡在洗澡水里。如果是这样,怎样使孩子保持身体清洁?又如何能够健康成长?“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意义就在于此。它清除的是网络上的污泥浊水,保护的是公民的合法权利,目的是为人们提供一个规范、有序、健康的网络环境,使我们的网络空间清朗起来。

发表于 2013-9-13 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互联网不受法律管辖,所有人都可能成为谣言和诽谤的受害者。

发表于 2013-9-15 08:4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3-9-16 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法规底线、社会主义制度底线、国家利益底线、公民合法权益底线、社会公共秩序底线、道德风尚底线和真实性底线!这是我们上网的基本准则,不触及底线,讲究点文明之风,和谐永远伴随。

发表于 2013-9-16 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遵守规则,铸就文明。

发表于 2013-9-17 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传播文明,引领风尚。

发表于 2013-9-17 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网络管理是世界性难题,我国必须走中国特色的网络管理道路。当前,世界上已经形成了两种基本的网络管理模式,即以美国为代表的偏重行业自律的引导式自律管理模式和以新加坡、韩国为代表的以政府为主导的强制性的立法介入模式。实践中,这两种管理模式各有优长和弊端。美国网络管理模式“符合网络发展本来的自由本质和专业化特点,有利于网络迅速发展,有利于缓解政府压力……由于政府无法直接介入监管,网络纠纷不易处理。此外,功能强大的过滤软件会过度屏蔽而阻断一些体育、政治和其他不符合‘淫秽’判断标准的信息,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公民的表达自由权利;另外,控制技术会产生相应的反控制技术。”韩国、新加坡网络管理模式“对于不宜内容和互联网业者的义务都作了十分详细的规定,最大限度地消除了执法过程中的模糊和不确定性,为有效管制互联网不适宜内容奠定了基础……虽然便于政府管理与控制,但由于没有采取分级制,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成年人的言论自由权利,而且新加坡政府监管人员的增长速度远远跟不上待审查资料的增长速度,用户的规避行为也往往导致网络管制无法有效进行。” 基于国情和网情,我国难以照搬和复制这两种管理模式,必须探索适合我国国情和网情的网络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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