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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话说] 不当得利不返还,明世彬你还算人民教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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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1 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不当得利不返还,明世彬你还算人民教师吗?         
投诉人唐劲松,男,生于1968315日,家住家住安岳县岳阳镇顺城街271号一幢二单元702号, 联系电话18228401883
投诉人黄义兵,男,生于196022日,家住家住安岳县岳阳镇顺城街271号一幢二单元301 ,汉族,居民,联系电话13568546341
   投诉人:蒋华英,女,生于1970819日,家住安岳县岳阳镇顺城街271号一幢一单元301号,汉族,居民,联系电话15892318873
   被投诉人:明世彬,男,生于1975110日,家住安岳县岳阳镇顺城街271号,汉族,城镇职业中学在职教师,联系电话13378317503
                       诉讼请求
    1、要求被投诉人将在安岳县房屋征收局领取的各项补偿费每户人民币12750元给付投诉人。
    2、要求被投诉人给付投诉人误工费3000元。
                     事实理由
    投诉人于2004 年购买了安岳县岳阳镇城镇职中教师集资楼       教师的汪宗义住房,并依法取得该房屋产权证书【见附件1】。该集资楼共有住户23户。
20138月,因需要对23户房屋产权人的天桥、堡坎、人行梯步、水电等设施拆除。征收局决定给付23户房屋产权人补偿费和拆迁中所产生的环保费、清洁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93250元,平均每户12750元。但是,2013812日,房屋征收局未将补偿费打入每户户主名下,而是将补偿费打入了明世彬的名下【见附件2】。明世彬收到补偿费后,不愿意将12750元如数分给三投诉人,被迫上网曝光。
依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公共设施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原告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有收益的权利。
   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有关“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的规定,被投诉人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依法返还给投诉人。
由于被投诉人的行为,造成投诉人上访误工30日以上,所以投诉人要求被投诉人承担误工费3000元。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政府有关部门支持投诉人的上述请求事项。
                    投诉人
                                       2013912
陈华英.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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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9-11 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当得利不返还,明世彬你还算人民教
师吗?

陈华英1.jpg

发表于 2013-9-11 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o:o:o

发表于 2013-9-11 17: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把人民教师脸抹黑!

发表于 2013-9-11 19: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可理解,在教师节之际,竟然有这样的教师出现在网络媒体现丑,出洋相,不当得利不返还,明世彬你还算人民教
师吗?看来还不如一个小学生,简直就是一个社会上的混混。

发表于 2013-9-11 19:34 | 显示全部楼层
wwc123 发表于 2013-9-11 19:3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不可理解,在教师节之际,竟然有这样的教师出现在网络媒体现丑,出洋相,不当得利不返还,明世彬你还算人民 ...

不当得利不返还,明世彬你还算人民教
师吗?看来还不如一个小学生,简直就是一个社会上的混混。

发表于 2013-9-11 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wwc123 发表于 2013-9-11 19:3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不当得利不返还,明世彬你还算人民教
师吗?看来还不如一个小学生,简直就是一个社会上的混混。

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有关“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的规定,被投诉人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依法返还给投诉人。否则,这位所谓的老师违法了。

发表于 2013-9-11 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起诉这位教师,

发表于 2013-9-11 22:19 | 显示全部楼层
简直就是一个社会上的混混。

发表于 2013-9-11 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之间这是经济纠纷吧,好象跟教师没什么关系哟!不要什么事情都把教师扯进来!

发表于 2013-9-11 23:3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3-9-12 07: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可理解,在教师节之际,竟然有这样的教师出现在网络媒体现丑,出洋相,不当得利不返还

发表于 2013-9-12 07:45 | 显示全部楼层
dqgui12345 发表于 2013-9-11 20:1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有关“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 ...

三人起诉被告在职教师明世彬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原

     原告:蒋华英,女,生于1970819日,家住安岳县岳阳镇顺城街271号一幢一单元301号,汉族,居民,联系电话15892318873
    被告:明世彬,男,生于1975110日,家住安岳县岳阳镇顺城街271号,汉族,城镇职业中学在职教师,联系电话13378317503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在安岳县房屋征收局领取的各项补偿费共计人民币12750元给付原告。
    2、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误工费3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原告于20051012日购买了安岳县岳阳镇城镇职中教师集资楼王怀兵【丈夫唐永江】的住房,并取得该房屋产权证【见附件1】。该集资楼包括原告在内共有住户23户。
20138月,因需要对23户房屋产权人的天桥、堡坎、人行梯步、水电等设施拆除。征收局决定给付23户房屋产权人补偿费和拆迁中所产生的环保费、清洁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93250元,平均每户12750元。但是,2013812日,房屋征收局未将补偿费打入每户户主名下,而是将补偿费打入了明世彬的名下【见附件2】。明世彬收到补偿费后,不愿将12750元如数分给原告,被迫起诉。
依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公共设施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原告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有收益的权利。
   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有关“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的规定,被告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依法返还给原告。
由于被告的行为,造成原告上访误工30日以上,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误工费3000元。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上述请求事项。
   此致安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3912
附:诉状副本1份、原告房产证一份、收款条一张、身份证一份。
                       
原告黄义兵,男,生于196022日,家住家住安岳县岳阳镇顺城街271号一幢二单元301 ,汉族,居民,联系电话13568546341
   被告:明世彬,男,生于1975110日,家住安岳县岳阳镇顺城街271号,汉族,城镇职业中学在职教师,联系电话13378317503
                      诉讼请求
1       判决被告在安岳县房屋征收局领取的各项补偿费共计人民币12750元给付原告。
    2、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误工费3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原告于2006年购买了安岳县岳阳镇城镇职中教师集资楼教师杨选榜的住房,并取房屋产权证书【见附件1】。该集资楼有住户23户。
20137月,因需要对23户房屋产权人的天桥、堡坎、人行梯步、水电等设施拆除。征收局决定给付23户房屋产权人补偿费和拆迁中所产生的环保费、清洁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93250元,平均每户12750元。但是,2013812日,房屋征收局未将补偿费打入每户户主名下,而是将补偿费打入了明世彬的名下【见附件2】。明世彬收到补偿费后,不愿意将12750元如数分给原告,被迫起诉。
依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公共设施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原告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有收益的权利。
   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有关“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的规定,被告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依法返还给原告。
由于被告的行为,造成原告上访误工30日以上,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误工费3000元。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上述请求事项。
   此致安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3912
附:诉状副本1份、原告房产证一份、收款条一张、身份证一份。
      
     原告:蒋华英,女,生于1970819日,家住安岳县岳阳镇顺城街271号一幢一单元301号,汉族,居民,联系电话15892318873
原告唐劲松,男,生于1968315日,家住家住安岳县岳阳镇顺城街271号一幢二单元702号, 联系电话18228401883
    被告:明世彬,男,生于1975110日,家住安岳县岳阳镇顺城街271号,汉族,城镇职业中学在职教师,联系电话13378317503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在安岳县房屋征收局领取的各项补偿费共计人民币12750元给付原告。
    2、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误工费3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原告于20051012日购买了安岳县岳阳镇城镇职中教师集资楼王怀兵【丈夫唐永江】的住房,并取得该房屋产权证【见附件1】。该集资楼包括原告在内共有住户23户。
20138月,因需要对23户房屋产权人的天桥、堡坎、人行梯步、水电等设施拆除。征收局决定给付23户房屋产权人补偿费和拆迁中所产生的环保费、清洁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93250元,平均每户12750元。但是,2013812日,房屋征收局未将补偿费打入每户户主名下,而是将补偿费打入了明世彬的名下【见附件2】。明世彬收到补偿费后,不愿将12750元如数分给原告,被迫起诉。
依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公共设施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原告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有收益的权利。
   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有关“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的规定,被告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依法返还给原告。
由于被告的行为,造成原告上访误工30日以上,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误工费3000元。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上述请求事项。
   此致安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3912
附:诉状副本1份、原告房产证一份、收款条一张、身份证一份。
发表于 2013-9-12 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住在顺城街271号楼(与城镇职中教师集资楼相靠)的住户未得到环保费、清洁费赔偿。同样用了职中水电的住户未得到水电上付费赔偿。敬请安岳县房屋征收局尽快发放。

发表于 2013-9-12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安岳县房屋征收局:同样受到安全、噪声、环保、清洁等影响的271号楼几十家住户,曾联名(实名)向建设局、环保局、房屋征收局反映了情况,为何至今得不到环保费、清洁费等赔偿。政策的执行应该有合理性、统一性,不能搞差异、隐蔽或欺骗。

发表于 2013-9-12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而已

发表于 2013-9-12 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公共设施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原告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有收益的权利。

发表于 2013-9-12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多功能 发表于 2013-9-12 10:4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依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公共设施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原告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有收益的权利。

依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公共设施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

发表于 2013-9-12 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可理解,在教师节之际,作为一名教师,竟然贪老百姓的钱 ,你就不爬晚上做噩梦呀  出洋相,不当得利不返还,明世彬你还算人民教
师吗?看来还不如一个小学生,简直就是一个社会上的混混。

发表于 2013-9-12 12:25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一名教师,竟然贪老百姓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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