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内江特大冤案:“地下包工罪”判刑10年,陈开忠求中央责令纠错赔偿 http://hudaiguo888888.blog.163.com/blog/static/2736181420138910622243/ 申 诉 书 尊敬的国务院领导: 申诉人陈开忠,男,生于1944年10月4日,家住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龙江镇月山村三组,汉族,农民,联系电话13198451139。 邮编641216, 被申诉单位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事项 1、 彻底给申诉人平反纠错,宣告申诉人无罪,并向申诉人赔礼道歉。 2、 依照国家赔偿法赔偿申诉人被拘留、逮捕、服刑期间的人身自由权费用、财物损失费、精神损失费、维权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 ? 元 事实理由 1977年,申诉人本是生产队的社员。由于有一些技术,公社组织出具证明,生产队同意鼓励自己去成都等地给别人打工,从事修理沙发等杂活。打工挣来的钱除交生产队所定额公积金,公社提留款,打工四年左右,交给公社企业8700多元,剩余部分无论多少归自己所有。由于当时有的干部不安逸申诉人能挣到钱,嫉妒自己生活比别人好,所以就起了害人之心,给申诉人安上莫须有的“地下包工罪”的罪名。 1977年2月11日,资中县法院【76】刑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陈犯开忠犯“地下包工罪”判刑10年【见附件1】。判决后,申诉人认为,用自己的技术和劳力,完成集体组织规定的定额款,解决自己的生活来源,怎么就犯罪了呢?于是,不服判决,向内江市中级法院提起申诉。 1979年8月7日,【79】刑申字第445号通知书以“案经本院复查审理查明,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恰当,应予以维持,原判陈开忠申诉予以驳回”【见附件2】。申诉人还是不服,继续申诉。 1980年9月1日,【80】刑申字第301号判决书重新作出判决:原判认定陈开忠地下包工定性不准,个人获赃款4400余元有出入,应予纠正,根据“有错必纠”的精神,鉴于退脏好,本院决定:撤销本院【76】、【79】判决,对陈开忠免于刑事处罚【见附件3】, 根据上述判决书“有错必纠”的政策,法院只是在文字上纠正了一部分错误,并没有彻底给申诉人平反宣告无罪,也没有告知申诉人如何要求国家赔偿,向那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申诉人是后来才知道应当要求国家赔偿的。加之申诉人被释放回家前后,一直申诉再申诉【见附件3、4、5…..】,是地方政府一拖再拖,拒绝解决申诉人的合理合法诉求。而今,申诉人继续申诉,一直没有放弃申诉维权。被申诉人以申诉人超过20多年没有申诉,已经超过时效的说法,完全司法行政乱作为行为。根据宪法第41条规定和党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申诉人再次申请国家赔偿没有超过申诉时效,纠正错误也不存在超过时效的说法【见附件中央的历次纠错文件】。 当年,申诉人被判刑后,父亲、妻子奔走呼吁无门,活活气死,留下四个孤儿,最小的才几个月,最大的才六岁。非法判刑的结果,害得申诉人家破人亡,钱财两空,给全家带来极大的精神伤害。 因此,国家应当依据国家赔偿赔偿申诉人下列费用: 1、按照2013年公布的标准赔偿人身自由权费用:1823.5元/天X 2000 天、2、精神损失费、3、财物损失费、4、维权误工费。 综上所述,请求国务院支持申诉人的上述请求事项。 此致 敬礼 申诉人陈开忠 2013年9月11日
川内江特大冤案:“地下包工罪”判刑10年,陈开忠求中央责令纠错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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