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793|评论: 0

[泸州杂谈] 泸州:非法采伐楠木树 买卖双方齐获刑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9-16 10:53 | |阅读模式

近日,由泸州市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胡某、邓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叙永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邓某则犯非法收购被判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获刑3年,缓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撤销珙县人民法院对邓某判决缓刑部分,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案件回放:非法采伐国家二级保护植物被判刑

  据了解,2009年11月9日,邓某因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楠木触犯法律,被宜宾市珙县人民法院以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此次犯案前,他的缓刑期尚未结束。

  2011年底,叙永县江门镇男子胡某说服该镇向坝村精神病患者朱某,以1000余元的低价收购朱某家的楠木。随后,胡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三株楠木,制成木料后运至我市川南木材市场卖给邓某。已有前科的邓某为了经济利益毅然铤而走险,在未见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支付胡某3000余元买下了三株楠木。

  此后,朱某外出务工的哥哥返家后知悉此事,找胡某评理,要求补偿售价,但双方协商未果,朱某的哥哥报案。叙永森林公安民警接到报案后立案侦查,找到了邓某,两人被抓后上缴全部赃款共计6200元。经叙永县林业局调查认定,该三株楠木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检察官:未办理合法手续而采伐、收购 均触犯《刑法》

  叙永县人民检察院经办本案的检察官介绍,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本案中的两名被告人在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进行非法采伐、收购行为,均构成犯罪。且胡某采伐楠木三株,达到规定标准的1.5倍,情节严重。

  相关链接

  在2002年,针对一些地方毁坏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植物情况越来越严重的情况,为实现从源头有效遏制,《刑法修正案》(四)对1997年颁布实施的《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的内容进行了修正,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郭玉红 记者 许世智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0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