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部门应当定期对个人申报的财产以及重大事项情况进行抽查。”4月,广州决定对“预防职务犯罪”进行立法,其中规定草案中的该项条款曾引发广泛关注。不过,昨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的修改建议稿中,该条款被删除。(南方都市报 8月28日报道) 此项立法条款的删除,到底是广州市人大因为上位法律的缺失而不敢跨越国家立法权限,还是怕因为设立这样的制度受到人民群众“无孔不入”的关注? 国家立法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我们由此可以知道,只要地方立法不同上位法冲突的情况下,是可以制定相关法规的,更何预防职务犯罪立法本身就是廉洁制度的创新,这是一种前瞻性的规定,是我国预防职务犯罪的有益探索。 而广州市人大内司委认为,由于国家尚无关于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立法,地方立法不宜超越国家政治体制和法律体系,因此在条例细化上受到限制,制度创新上要根据国家层面上的制度创新来进行相应细化、增强可操作性,不能轻易突破。但是地方的立法和国家的立法并无冲突,它只是在填补空白,司委的说法难免让人觉得牵强。预防职务犯罪相关法,本来就是地方制度的一个突破,这并不应该受到上位法的限制,不然我们的立法又有何意义呢? 或许我们也可以认为,领导干部财产抽查对官员来说太过于苛刻,现代社会人民群众对国家官员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信任危机,他们只有通过法律做强有力的支撑才能实现监督的权利。法律给予公民的监督权是强大的,难免有些人恶意利用法律来破坏国家工作人员正常的生活,从这一点来说,删除条款也是值得考虑的。 总而言之,要实现职务犯罪的预防,立法的方式是必要的。但是规定的条款不能止于“应该怎么样”的层面,更应该考虑“能做到怎么样”的结果,即怎样更具有法律操作性才是重点。赋予完善的公民监督权,让群众既能用,又不滥用,才不至于让司法机关立法的时候遇到惧法惧民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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