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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哭啼岳阳河

[我有话说] 胡代国利用网络刻意摸黑安岳,涉嫌非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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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2 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dqgui12345 发表于 2013-9-21 13:4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全国99%的官员都怕记者,他们打出了“防火、防盗、防记者”的口号;在资阳地区特别是安岳县的多数官员公然 ...

见过不要脸的,没见过胡代国这样不要脸的。

发表于 2013-9-30 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能讲会说 发表于 2013-9-22 17:2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见过不要脸的,没见过胡代国这样不要脸的。

唐勇是宜宾市翠屏区象鼻街道大地村一组组长,宜宾市众晟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委托聘请资阳市安岳县曾经上过中央电视台的维权人物胡代国为法治监督员,特别授权委托发布公司相关信息。http://ybshitangyong.blog.163.com/
  
近期心愿为了全体村民即股东的幸福,大力发展公司业务,增加经济收入,让股东得到更多实惠是本公司法人唐勇的心愿和宗旨。

发表于 2013-9-30 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wwc123 发表于 2013-9-30 16:2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唐勇是宜宾市翠屏区象鼻街道大地村一组组长,宜宾市众晟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委托聘请资阳 ...

胡代国被宜宾翠屏区象鼻街道大地村一组聘请为公司法治监督员
http://hudaiguo888888.blog.163.com/blog/static/27361814201282982236820/
    因为安岳县公民胡代国法律援助宜宾翠屏象鼻街道大地村一组村民,指导依法维权,并帮助其筹集资金,解决了维修村道公路等资金困难。 2012年9月29日,组长唐勇等一行四人开车来到资阳市安岳县公民代理处胡代国的办公地点,西大街凤山路423号,给胡代国送去聘书。聘请胡代国为宜宾市众晟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制监督员”;还给胡代国送去锦旗一面。锦旗上这样写到:“感谢安岳胡代国老师:老百姓的维权贴心人,创业者的救命大恩人”。随后,唐勇请胡代国夫妇共进晚餐,在安岳县铁西街吃火锅兔肉,欢度中秋节和国庆节。胡代国也给唐勇家人送了月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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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30 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wwc123 发表于 2013-9-30 16:2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唐勇是宜宾市翠屏区象鼻街道大地村一组组长,宜宾市众晟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委托聘请资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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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30 20:48 | 显示全部楼层
wwc123 发表于 2013-9-30 16:2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制造这些花了好多钱啊?

发表于 2013-9-30 21:15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奶的枕头 发表于 2013-9-30 20:4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制造这些花了好多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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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30 21:29 | 显示全部楼层
dqgui12345 发表于 2013-9-30 21:1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公民代理是不允许收钱的,收钱即为诈骗。诈骗罪是入刑的。
发表于 2013-9-30 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一个私有公司的法制督察员能代表什么?是国家明文规定的职业认定机构吗?可笑。

发表于 2013-9-30 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奶的枕头 发表于 2013-9-30 20:4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制造这些花了好多钱啊?

据我所知,胡代国不但没有花一分钱,三江周刊全体工作人员和领导还多次请胡代国在安岳、在宜宾进餐、聊天,以便写出的报道是一位真实的胡代国的观点、为人、个性等行为。这样的媒体才是正规媒体,有关胡代国的报道刊物发行量非常大,很受市民欢迎。

发表于 2013-9-30 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北坝@杨天朋 发表于 2013-9-30 21:4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呵呵,一个私有公司的法制督察员能代表什么?是国家明文规定的职业认定机构吗?可笑。

公民代理收费有如下法律依据

http://hudaiguo888888.blog.163.com/blog/static/27361814201011134462965/

核心提示:公民代理收取劳务费有下列法律依据:1、宪法总纲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即按劳取酬,多劳多得;2、《劳动法》第3条,劳动者有取得报酬的权利;3、《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守信的原则”;4、《合同法》第405条、第114条第2款分别规定:”受委托人完成委托事物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委托合同是有偿的“。


案例:
张瑞华是一位公民,他以公民的名义曾经为当事人XX代理民事诉讼并取得胜诉。事后当事人却拒绝按照合同支付酬金,张瑞华为此提起民事诉讼。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制发了(2006)西民二初第754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依约完成了委托事务,付出了相应的劳动,被告应依约支付相应的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5条、第114条第2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左言红支付原告张瑞华代理费1000元。二、被告支付原告上述款项相应之利息。被告不服,依据律师法提起上诉。2007年2月1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发了判决书,中级法院认为,公民代理,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代理费,因此判决维持原判。欲知详情,请看下文。
公民诉讼代理可以收费并无不当之处
http://www.80012315.com/  2008年08月12日 20:43   法制监督网  

一、诉讼代理是否是律师的“专利”!

  老百姓打官司,是不是只有律师才可以代理呢?答案是肯定的:不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所以,公民经过法院许可是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法律并没有限制公民代理诉讼行为。实际上,这种公民代理在现实生活中也是大量存在的,如许多高校教师、法学研究人员在业余时间以公民的身份代理诉讼,法官和司法行政部门一些退休人员中也有一部分人以公民的身份代理诉讼,他们的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甚至远远高于律师。

二、公民诉讼代理收费是否违法?

  公民代理可不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呢?公民代理一般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而引起的,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合同关系,按照《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所以作为公民代理诉讼,收取一定的费用是符合《合同法》有关规定的。

   按照《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公民可以代理诉讼,并可以收取一定的报酬。但《律师法》第十四条又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和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执业,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有关规定。

  显然《律师法》和《民事诉讼法》、《合同法》是相冲突的,这种冲突使公民的代理行为陷入“合法”与“违法”两可的地带,也使法院的判决处于两难之间。但是《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律师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在这两种不同级别的法律相抵触的时候,适用高级别的《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是符合法律适用原则的。但是,如果将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放在一个级别来考虑的话,那么《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则可称为一般法,而《律师法》则可以视为规范代理行为的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适用《律师法》也并无不当。

    针对法律之间的这种相互矛盾,国家于2007年10月28日修改了《律师法》,将《律师法》中第十四条的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修改为:“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将《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执业,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修改为: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这种修改,无疑是为正常的公民代理给予了“正身”!因为,公民诉讼代理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的需要,法律许可公民代理诉讼的存在源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和人民司法的精神内涵。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有权参与国家各项管理,公民参与诉讼代理是每一位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表现形式;现代社会将诉讼的民主化作为诉讼制度先进与否的一个评判标准,这就要求司法制度给普通公民提供一个简便、高效、低成本的诉讼代理制度,除了法律职业者代理诉讼外,法律应当为公民提供其他的途径,随着新的《律师法》的施行,公民诉讼代理的地位已经能够与律师代理平等,并且不受限制,因此,公民诉讼代理,其收取代理费用是合法的!

三、公民诉讼代理可以收费的成功案例

    笔者也是公民代理,也坚信公民代理的合法化,在判定公民代理可否收费的问题上,是持肯定态度的,原因是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优于《律师法》,针对此问题,笔者于2006年10月11日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了第一个公民代理诉讼。该当事人因与邻居发生纠纷,被他人殴打致伤,花去医疗费800余元,该当事人自行到法院起诉并自己开了一次庭,庭后法官动员他撤诉才找到笔者,请求帮助他挽回权益,因该当事人当时经济困难,且对案件已经不抱希望,因此,笔者与其约定风险代理该案件,后经笔者5次开庭,最终一审判决对方赔偿该当事人经济损失10000余元,因对方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了诉讼,笔者又到中级法院进行了二次维权代理,最终以8000余元结案,比其预计的结果翻了10倍多,笔者对该案前后共计开庭了6次,多次调查取证,对该案可谓费尽脑汁,费尽心血,最终胜诉,本以为该当事人应当感谢笔者,但令笔者大跌眼镜的是,该当事人在笔者要求按约定支付代理费时,竟然翻脸不认人,以笔者不是律师,不能收费为由拒绝支付笔者为其垫付的费用和代理费。这真应验了我们行业的一句话,“当事人当事人,当时是人,过后不是人”,笔者万万没有想到,该当事人会这样,虽然区区千元对笔者来说不算什么,但这口气却无法咽下,因此,笔者决定打开公民代理不能收费的先河!法庭经审理查明后,2006年11月30日,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制发了(2006)西民二初第754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依约完成了委托事务,付出了相应的劳动,被告应依约支付相应的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5条、第114条第2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左言红支付原告张瑞华代理费1000元。二、被告支付原告上述款项相应之利息(自2006年7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后被告左言红不服莱西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原判结果纵容公民非法从事有偿诉讼代理,双方签订的协议违背《律师法》强制规定应无效为由,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笔者对该案信心十足,因此,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时,并未出庭应诉。这也是法律所允许的。2007年2月1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发了判决书,中级法院认为,公民代理,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代理费,因此判决维持原判。

  如今,国家已经修改了《律师法》,以现行修改的《律师法》不难看出,莱西市人民法院和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在本案适用《律师法》还是《民事诉讼法》《合同法》上是走在全国前列的。可悲的是,相当一部分地方法院并不认可公民诉讼代理案例应当适用《合同法》,并依《律师法》判决公民代理人败诉。新《律师法》的施行无疑给那些错误适用《律师法》的法官们以及司法管理部门一个响亮的耳光!


 (作者:张瑞华)

发表于 2013-9-30 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奶的枕头 发表于 2013-9-30 21:2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公民代理是不允许收钱的,收钱即为诈骗。诈骗罪是入刑的。

安岳法院【2011】安岳民初字第0677号判决书判决胡代国代理可以依据合同法第405条规定收取报酬!!
http://img.mala.cn/forum/201309/30/220848gy1y3843ii1gfyp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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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30 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胡大俠您代理是什么?法律服务。法律的代理人是律师而不是公民,就好比您驾驶车辆用驾论证,而不是用电工证,法律服务适应律师法,而不是所谓的合同法,民法,张冠李戴,诡辩也!

发表于 2013-9-30 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北坝@杨天朋 发表于 2013-9-30 21:4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呵呵,一个私有公司的法制督察员能代表什么?是国家明文规定的职业认定机构吗?可笑。

利用那些证件号捞取钱财。

发表于 2013-9-30 22:44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奶的枕头 发表于 2013-9-30 21:2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公民代理是不允许收钱的,收钱即为诈骗。诈骗罪是入刑的。

安岳县人民法院,胡代国证据表明你们同意他“公民代理”收费,你们是法盲还是故意勾结啊!你们得多学点法律啊!

发表于 2013-9-30 23:08 | 显示全部楼层
北坝@杨天朋 发表于 2013-9-30 22:2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请问胡大俠您代理是什么?法律服务。法律的代理人是律师而不是公民,就好比您驾驶车辆用驾论证,而不是用电 ...

不那样不好实施诈骗。

发表于 2013-10-1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12秒激情 发表于 2013-9-30 22:4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安岳县人民法院,胡代国证据表明你们同意他“公民代理”收费,你们是法盲还是故意勾结啊!你们得多学点法 ...

山西省莱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西民二初754号判决书判决公民张瑞华代理诉讼收取报酬及利息六千多元合法。责令委托人即原告在法院判决生效后15日给付,否则还要按照银行双倍利息给付延迟支付债务利息。

公民代理收费有如下法律依据

http://hudaiguo888888.blog.163.com/blog/static/27361814201011134462965/

核心提示:公民代理收取劳务费有下列法律依据:1、宪法总纲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即按劳取酬,多劳多得;2、《劳动法》第3条,劳动者有取得报酬的权利;3、《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守信的原则”;4、《合同法》第405条、第114条第2款分别规定:”受委托人完成委托事物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委托合同是有偿的“。


案例:
张瑞华是一位公民,他以公民的名义曾经为当事人XX代理民事诉讼并取得胜诉。事后当事人却拒绝按照合同支付酬金,张瑞华为此提起民事诉讼。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制发了(2006)西民二初第754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依约完成了委托事务,付出了相应的劳动,被告应依约支付相应的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5条、第114条第2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左言红支付原告张瑞华代理费1000元。二、被告支付原告上述款项相应之利息。被告不服,依据律师法提起上诉。2007年2月1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发了判决书,中级法院认为,公民代理,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代理费,因此判决维持原判。欲知详情,请看下文。
公民诉讼代理可以收费并无不当之处
http://www.80012315.com/  2008年08月12日 20:43   法制监督网  

发表于 2013-10-1 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12秒激情 发表于 2013-9-30 22:4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安岳县人民法院,胡代国证据表明你们同意他“公民代理”收费,你们是法盲还是故意勾结啊!你们得多学点法 ...

山西省莱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西民二初754号判决书判决公民张瑞华代理诉讼收取报酬及利息六千多元合法。责令委托人即原告在法院判决生效后15日给付,否则还要按照银行双倍利息给付延迟支付债务利息。

公民代理收费有如下法律依据

http://hudaiguo888888.blog.163.com/blog/static/27361814201011134462965/

核心提示:公民代理收取劳务费有下列法律依据:1、宪法总纲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即按劳取酬,多劳多得;2、《劳动法》第3条,劳动者有取得报酬的权利;3、《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守信的原则”;4、《合同法》第405条、第114条第2款分别规定:”受委托人完成委托事物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委托合同是有偿的“。


案例:
张瑞华是一位公民,他以公民的名义曾经为当事人XX代理民事诉讼并取得胜诉。事后当事人却拒绝按照合同支付酬金,张瑞华为此提起民事诉讼。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制发了(2006)西民二初第754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依约完成了委托事务,付出了相应的劳动,被告应依约支付相应的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5条、第114条第2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左言红支付原告张瑞华代理费1000元。二、被告支付原告上述款项相应之利息。被告不服,依据律师法提起上诉。2007年2月1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发了判决书,中级法院认为,公民代理,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代理费,因此判决维持原判。欲知详情,请看下文。
公民诉讼代理可以收费并无不当之处
http://www.80012315.com/  2008年08月12日 20:43   法制监督网  

发表于 2013-10-1 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胡代国你举100年前的例子嘛,现在的法律都不样了你还拿以前的说事

发表于 2013-10-1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妹 发表于 2013-10-1 10:0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胡代国你举100年前的例子嘛,现在的法律都不样了你还拿以前的说事

2006年11月30日,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制发了(2006)西民二初第754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依约完成了委托事务,付出了相应的劳动,被告应依约支付相应的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5条、第114条第2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左言红支付原告张瑞华代理费1000元。二、被告支付原告上述款项相应之利息(自2006年7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注意:合同法、诉讼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律师法是部门法规,不是全国人大制定的。也就是说,合同法、诉讼法的法律效力大于大于律师法的法律效力。即是说,公民代理收取报酬不受律师法约束,而是依据合同法,是合法的。不知法盲们听懂没有,如果还不懂,建议去拜个法律老师,不要在网上出洋相献丑。

发表于 2013-10-1 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wwc123 发表于 2013-10-1 10:2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2006年11月30日,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制发了(2006)西民二初第754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 ...

你把2013年的新诉讼法拿出来嘛,这不是典型的欺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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