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一女子刘馨在自家位于六楼的阳台上玩手机时不慎将手机掉到楼下,当其跑下楼却发现手机已不见了踪影,经过查看小区监控录像,手机系被同楼住户李婷拾走,当刘馨找到李婷时,李婷却称手机是坏的,已将其丢弃,拒绝归还,刘馨遂将李婷诉至法院。近日,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对这起返还原物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李婷赔偿原告刘馨手机损失500元,诉讼费双方各自承担一半。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1日,原告刘馨以2398元的价格购买U705Toppoulike2(序列号869226017477515)型号手机一部。2013年8月8日13时31分,原告不慎将手机从威远县严陵镇城市花园67幢3单元6楼掉落到底楼水泥地上。被告李婷路过时发现无人,便拾起手机装入自己的手提包中,然后离开。原告下楼捡手机未果,便通过小区物业查看监控录像,发现由被告拾得该手机。后原告找被告归还,被告以手机为坏手机无法使用,将手机丢了为由,拒绝归还。双方协商无果,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手机。在诉讼中,原告认为如果不能返还手机,则应按原价2398元予以赔偿。被告对原告变更的诉讼请求不要求给予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但认为手机是原告的丢弃物,不同意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所有权人对其合法取得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原告对本案涉讼标的享有所有权,被告拾得原告丢失的手机,属于无权占有,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手机。被告辩称手机已摔烂,没有使用价值,已被当废物丢弃。法院认为,因该手机由被告实际占有,对手机已损坏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被告承担,即使手机已摔烂,但仍有修复的可能,仍然存有使用价值。被告认为手机为抛弃物,与案件事实不符,故法院不予以采信。被告拾得他人手机,应当返还失主,不能及时归还失主的,应当妥善保管,或者交公安机关,不能擅自处理,更不应当丢弃。根据被告陈述,其将手机丢弃,造成手机无法返还,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利,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另外,因原告使用手机的时间较长,手机在不断贬值,且手机在6楼高处掉到底楼水泥地上,即便不摔烂,客观上也会造成一定的损坏,使手机的价值降低。考虑到手机客观上无法进行现有价值鉴定,并结合原告自身管理不善的问题,法院最终综合确定手机价值为500元。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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