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贴LZ注册多个新号,名字大同小异,对此事进行烘托渲染,不知有何目的。
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 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 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 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是将信息网 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 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 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 络上散布的;此外,明知是捏造的损 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 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 人”论。
LZ的言行已经危害到了他人的名誉,值得当地网警机关引起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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