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州市泸县嘉明政府人员参与经商
巧取豪夺迫害民营企业家的情况反映
尊敬的泸州市委、市政府、泸州市信访局、泸县县委县政府领导:
我是卢仁树(曾用名:肖方),男,今年64岁,是一名共和国同龄人。八十年代因经济改革离开单位,下海经商曾先后创办泸州联运汽车队、泸县第二储运公司、泸县精细化工公司。2000年左右,泸县储运公司与泸县化工厂的资产近千万,为社会作出很大贡献。
2002年因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经营暂遇困难,用土地贷款109万,用厂房设备贷款270万到期,泸县加明镇人民政府党委书记屈建刚、镇长夏至全和国土所所长李大义作为政府部门不是真心帮助扶持困难企业,而是巧取豪夺侵占我全部财产,将我赶出企业迫害至今。
其步骤为先是政府出资58万元与社会人员陈家华签订“居间合同”形式,让其到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贿法官吴江等人,让其违法办案,暗箱操作,将抵押给农行贷款109万的土地以低于评估120万余元的3倍,即40万元的土地直接贱卖。
然后与泸县信用联社签订协议,将我抵押给联社的厂房、部分设备贷款270万的资产用政府几间房屋以35万元置换为政府所有。
最后利用暴力手段将我干出公司,强行侵占我近千万财产。其目的是收受到陈武美贿赂将我企业交由他改为泸州兴业玻璃厂。使我至今无家可归,老无所依。
这十一年来,我一直奔走各方上述反应,眼见中央政策对贪官惩治力度加大,让我见到一线希望,恳请领导百忙之中过问一下我的案子,还公道于人间。
一、卢仁树的身份、经营情况
我是卢仁树(曾用名,肖方),男,生于1949年11月5日,身份证号码:510502194911051932。1963年3月到(宜宾地区外贸局)泸州猪鬃厂工作(现改制为泸州佳誉猪鬃有限公司),至1971年8月离开该单位,于1971年8月到泸州市第一航运公司工作。
于八十年代下海经商从跑汽运开始到创办泸州市联营汽车队,后建有一水上加油站。1992年11月9日年应泸县人民政府的招商邀请,前往泸县加明镇创办企业,在未向银行贷款的情况下,自行注入资金60万元,创办泸县了第二储运公司,从事石油、建工建材等经营。于1995年利用自己创办企业经营收入,再应泸县政府邀请,投资160万元作公司注册资金,创办泸县精细化工公司,主要生产碳酸锶产品用于出口。为扩大生产,用价值近千万的资产向银行贷款379万元用于企业的经营(分别是用土地贷款109万,用厂房设备贷款270万)。直到2002年,公司都正常经营,为社会作出很大贡献。
二、反应遭受迫害过程
1、低价违规处置被抵押财产 政府法院严重违规操作
2002年5月10日,当我与债权银行泸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达成了以物资抵贷(债)协议书后,向亲朋好友及社会朋友融资,准备还清债权人银行款项,维持公司正常经营时,却遭到了泸县加明镇人民政府的党委书记屈建刚和镇长夏至全和国土所所长李大义的犯罪迫害,具体事实如下:
(1)、屈建刚、夏至全利用其泸县加明镇党政一把手的特权,使用泸县加明镇人民政府的公章与社会人员陈家华签订58万元“居间合同”到法院活动变相购买土地,差价为中介费和酬金。先让其带上5万元政府财政资金到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去找办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执行,泸县第二储运公司一案的执行法官吴江等人,让其违法办案,将面积17496平方米的土地评估都为128.4906万元,却40万元人民币直接变卖给李国华和陈孝永。也不公开拍卖,也不告知原承包人严重违规操作。
(2003年7月2日由李国华、陈孝永与泸县加明镇人民政府之间所签订的居间合同。)
(2002)泸执字第50号民事裁定书,企业资产40万元内部变卖)
(2)、屈建刚、夏至全、李大义将我公司的财产让李国华、陈孝永轻松获得后,又将我土地上的厂房、部分设备,当时是抵押给泸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贷款的270万,又用未还款为由,利用镇政府价几间房屋以35万置换到手。
(政府以35万低价,将能抵押贷出270万元的资产巧取豪夺到手)
(3)、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因其在变卖第二储运公司的财产时得到了泸县加明镇屈建刚、夏至全托第三人李国华、陈孝永直接送达的贿赂后,还在2004年7月25日,超越职权,向泸县国土局出具情况说明,让最后等到泸县第二储运公司财产的泸州兴业玻璃有限公司完成了厂房土地使用证颁发,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2004年7月25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书写给泸县国土局的情况说明,试问中院执行局可出具说明吗?明显违规操作)
(4)、被抵押的土地与厂房被政府收回后,仍有大部分资产(包括土地、未被抵押的设备、产品)属于我的,企业仍然在正常生产中,有望将产品销售后还清债务,保证我几百民工人的生活。可政府不顾我们的死活,利用黑社会人员将我强行打出工厂,侵占我近千万的所有财产。
2、政府人员参与股份 强行侵占企业所有财产
夏至全、屈建刚、李大义不惜以身试法,利用法院裁定将我被抵押的资产收到后,想方设法将还有很大一部分厂房、设备、产品和2.551亩未被抵押,总价值近千万元的资产,利用泸县加明镇人民政府名义和请来黑社会人员来将我打走,强行侵占我全部财产。其目的是交陈孝美稍加改动后建了一个泸州兴业玻璃厂。
2003年9月16日,王武美、李国华等人为了酬谢屈建刚、夏至全、李大义等官员在侵吞我公司财产时给予的帮助,让其不交一分钱就成为王武美注册成立公司泸州兴业玻璃有限公司的股东,认可其在该公司出资了5万元,成为该公司的股东,最后由于举报,玻璃厂反而以退股的方式,获得玻璃厂向其每人支付了不低于5万元的现金收入。
(政府官员屈建刚、夏至全、李大义股东协议书上签字)
三、惨遭迫害至今无家可归 老无所依
因泸县加明镇人民政府官员屈建刚、夏至全、李大义的违法行为和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受贿违法执行行为,给情况反映人造成了恶劣的损失,具体为:
1、至今无档案 无社会保险 无住房 老无所依
屈建刚、夏至全、李大义指使其镇工作人员,将情况反映人提交到该镇,由其保管的个人档案予以丢失,造成情况反映人达到退休年龄无法办理退休事宜。于2010年11月26日经泸县人民法院进行调解,由泸县加明镇人民政府承诺给情况反映人的低保和保障性住房及医保。因屈建刚、夏至全、李大义的活动使情况反映人至今未得到。
2、强行占有2.551亩土地至今 未付分文租金
情况反映人投资创办的泸县第二储运公司和泸县精细化工公司在泸县加明镇的所有财产,还有未被人民法院用于抵债的设备、产品等价值近千万,都免费被被泸州兴业玻璃有限公司恶意占有使用,其中与厂房相连另一未被抵押的2.551亩土地使用权,被恶意占有使用至今,未付分文租金。要求赔偿使用费。
3、维权道路被百般阻挡 要求处理违法违纪人行为
十几年来,我跑遍了泸州市县乡各级部门,反应材料也寄出几十次,都遭到屈建刚、夏至全当初提拔的铁杆部下李大义(李大义同样得到泸州兴业玻璃有限公司给予的5万元股份,县任泸县喻寺党委书记)的百般阻挡,进行弹压。于2012年情况反映人为了依法维权,向泸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李大义知晓后,让泸县法院的法官要我交高达上万元的诉讼费,从02年至今没有经济来源,向泸县法院申请缓诉讼费,未获批准。向县人大等部门反映,县法院迫于社会压力,组织我和侵占财产人泸州兴业玻璃有限公司等有关人员进行一次调解无果后,法院将案件放置至今不问不理。
四、期待正义的出现 不然死不瞑目
前不久国家信访局公布网上投诉流程中看出,中央和地方都在更好地依法行政,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利,不能因为为私利迫害了企业家后退出股份,反而加以“特殊”做法敷衍了事。这样不仅损害了法律的权威,而且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与维护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背道而弛,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尊敬的各位领导,我将上述情况向您反映,希望尊敬的领导看此反映后,帮帮我们这批年岁已高的过去的企业家,让中国的法律在执法者的手中,真正的体现出法律严肃性的价值,为百姓和被侵害者伸冤,否则会造成情况反映人等无吃、无穿、流落街头、等待冻死。
此致
敬礼
期盼正义的卢仁树泪笔
2013 年10月11 日
电话号码:13551666255
证据目录
一、指认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涉嫌法犯罪的证据
1、2003年7月2日由李国华、陈孝永与泸县加明镇人民政府之间所签订的居间合同。
2、2003年7月1日的执行笔录。
3、(2002)泸执字第50号民事裁定书。
4、2004年7月25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书写给泸县国土局的情况说明。
二、指认屈建刚、夏至全、李大义涉嫌违法犯罪的证据
1、2003年7月2日,由李国华、陈孝永与泸县加明镇人民政府之间所签订的居间合同。
2、2003年8月12日由泸县加明镇人民政府与泸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之间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
3、泸县第二储运公司与泸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之间签订的《资产抵债协议》
4、2003年9月16日由李国华、王武美、屈建刚、夏至全、李大义等10人之间所签订的《股东补充协议书》。
三、情况反映人公司的财产被侵犯时公司仍在正常经营的证据
1、刘静林与泸县第二储运公司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
2、林学军(泸州市轻化局)与泸县第二储运公司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
本帖最后由 猪八戒照镜子 于 2013-10-11 10:58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