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你们不辞劳苦的工作,我领到了儿子被烟花炸伤的部份赔偿款......”2013年10月15日上午,家住阆中市千佛镇射弓垭村村民张洪峰(化名)携子张小文(化名)来到阆中市法律援助中心,激动的拉着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的手说。 2011年2月2日(农历正月三十)下午4时许,未成年人张小文与邻居未成年人张召(化名)玩耍时,张召拿出10元钱叫张小文去商店购买烟花(俗名冲天炮)燃放,张小文到该村小学校附近商店购买烟花,因该店店主见孩子无家长陪伴未予出售,后张小文来到个体工商户陈伟(化名)、雷芹(化名)夫妇在其居所经营的一日杂百货、副食品商店购买烟花,因陈伟、雷芹夫妇缺乏相应安全意识和注意义务,将两根长约110cm的烟花出售给张小文。张小文便在堰塘边与张召一起燃放,当点燃第二根烟花后未及时燃放,张小文在观察和查找原因时,烟花突然燃放,将张小文左眼烧伤,当即送到阆中市千佛卫生院和阆中市人民医院救治,因伤势严重后转到四川华西医院住院治疗,经医嘱至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第九 (专科)人民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近30000元,后经南充明澄司法鉴定所鉴定为柒级伤残。 事后,阆中市恒生法律服务所曾主持双方当事人多次协商,因双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原因和承担赔偿责任比例意见不统一,未能达成协议。后张小文以其系未成年人请求赔偿为由而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受理该案后,立即与恒生法律服务所同志一起参加本案处理,通过给双方当事人分析案件情况,摆事实、讲道理,同时宣传法律法规,终于在2013年10月9日达成调解协议:陈伟、雷芹一次性赔偿张小文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9000元,此款定于2014年6月30日付清,如到时未付,就得每超出一月,支付应付款项20%的违约金。陈伟、雷芹于本月14日就开始按协议给付赔偿款了。 一起因烟花卖与未成年而至人受伤的邻里纠纷案件,在法律援助之下得到了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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