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2344|评论: 1

[法治新闻] 侵权赔偿是不是城乡有别呢?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10-28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于公布了《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客观地说该《解释》明确了各级人民法院以往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标准不一,范围不确定的情况,为因人身受到伤害而依法索要侵权赔偿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然而,深圳侵权赔偿律师认为,《解释》中有令人遗憾的败笔,那就是“城乡有别”,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城乡有别”违反了《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作为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只能体现法律的立法宗旨,不能逾越法律的规定,更不能在行使司法解释权利时不自觉地当起“立法者”的角色。
    第二,强调“城乡有别”实质是对人权的不尊重。《解释》中一再强调“城乡有别”,是有意识地将人格等级化,各等级的人分别享有不同的权利。而问题是同样是我国的公民,同样是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不能在其人身受到伤害时因“城乡身份”而再次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第三,“城乡有别”不能体现司法救济的立法本意。司法救济是公民依法寻求自身权益保护的重要途径,其目的是希望得到公平的结果。而《解释》设置的“城乡身份”则成为获得公平赔偿的障碍,使得希望得到司法救济的被害人的请求不能得到更好的保护,使最有效也是最后的司法救济因被害人的“身份”问题而得不到人格的基本尊重,更别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准则了。
    综上所述,设立“城乡有别”使得索求人身侵权赔偿的当事人既得不到最有利的保护更增设了一道“门槛”。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0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发表于 2013-10-28 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没有机会尝试一下 帮顶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