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理解车主但不太认可车主的行为,并对ZF机关提出置疑:
理解基于:一个43岁的收入不算高的市民,在只生一个的年代,痛失爱子,这种无法言表的悲伤与绝望我能理解。同时车主在爆发的过程中主动避免伤及无辜,很善良!
对ZF机关置疑的是:车主痛失爱子要求对肇事者不仅承担民事责任还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求合理合法,ZF机关有不作为之嫌!据车主爱子死亡的案情,肇事者的行为肯定是逃逸,逃逸是刑法上的加重情节。
在这问下ZF机关,对车主爱子死亡的案件,你们秉公执法了?!你们受人情干扰了吗?!我完全有理由提出置疑,因为我知道至少有几件关于你们内部的案件执行标准不一,对当事人的处罚不了了之。
这事也警醒我们的父母官,人民给你们的公权力,慎用之!慎用之!因为人民的权利意识、精神需求正在以前所未来的状态复苏、觉醒!!!
车主爱子死亡事故,肇事者有逃逸情节,承担同等事故责任!!!这案还真得复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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