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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广西警察枪击孕妇案必须追问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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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11-1 09:20 | |阅读模式
广西警察枪击孕妇案必须追问与反思



顾长风007

    文/顾长风

    10月28日晚上十点多,广西贵港市平南县大鹏镇的一间米粉店发生了一起枪击案,一男子持枪将男店主击伤,将女店主击毙。平南县是笔者所在的县的邻县,所以我第一时间就关注了该案。刚开始我还以为是黑社会报复什么的,因为报道说该枪手赤裸着上身行凶。第二天的新闻让我震惊,凶手身份被证实是平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的警察!警察是群众安全的守护神,现在守护神居然凶神恶煞地屠杀起群众,这到底怎么了?

    这几天随着媒体的跟进,越来越多的细节浮出水面。根据北青报报道,该男子首先是进入米粉店,问“有没有奶茶”。得到否定的回答后,就掏枪抵住一名顾客的脑袋,后来又用枪拍桌子,问“你服不服”。在男店主站起的一瞬间,该男子朝天花板开了一枪,又朝男店主开了一枪,击中后者锁骨部位。女店主此时想向外求救,也被该男子开了两枪,其中一枪爆头,导致其身亡。据了解,女店主还有孕在身,一尸两命,胎儿已有五个月大。该男子的手枪最后被男店主忍痛抢夺过来。

    目前,警方和相关部门已经证实,该持枪男子为平南县公安局刑警,并已被刑拘,但该民警具体职务是不是刑警大队副队长,则没有被证实。另据南都报道,该刑警是陪同湖南的两名警察到大鹏镇办案的。当天晚上,他们三人和该镇派出所副所长及一名民警,一同接受了一名老板的宴请,在“兄弟饭店”就餐,其间9人共喝了10斤当地的土烧酒。以上信息经多人证实,但警方通报并未提及以上事实,甚至另外两人的具体身份至今也未明。

   我认为,真相必须被追问,惨案必须被反思。唯有追问和反思,才可能找到问题的所在,并以此为戒、避免再来。

    首先,该刑警是公务在身吗?如果是,那警察在办案的时候,可以接受老板的私人宴请吗?可以饮酒吗?尤其在配枪的状态下。如果不是,其携带枪支是否违反有关规定?无论是不是公务在身,该刑警都涉嫌违反相关规定。其次,另外两人的身份是什么?是湖南警察还是社会闲散人员?因为根据现在的通报,两人仍是不明人士。如果是警察,他们看到同伴持枪行凶的时候,为何不是制止而是“开溜”了?当然,有一种可能是他们当时也是醉醺醺的,毫无制止能力。第三,枪支使用管理,问题是不是很大?公务在身不允许饮酒,更不能配枪饮酒,这些都是禁令,为何没有得到严格执行?

    这个案子首先让我想到的是2010年贵州的另一起警察枪击案。在那起案件中,一名副所长也是开枪打死了两名群众,当时开枪的合法性曾经引起很大的争议。今年6月,在拖了三年之久后,该案宣判,该名警察被判故意杀人罪,但法院认定其属于防卫过当性质,并有立功表现,所以从轻处罚,判处8年。该案当时也涉嫌酒后开枪。

    这两起警察枪击案,都在提醒我们,枪支使用管理工作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什么时候能配枪,尤其是什么时候能开枪,这不仅关系到警察的安危,更关系到群众的安危。加强教育和严加管理,自然是必须做的,但我认为仅仅这样还不够。按惯例,警方在处理这样的案件的时候,倾向性往往很明显,殊不知,这样的选择性处理,客观上其实是变相放纵了警察的持枪行为。因为有组织上的“保护”,即便出事,大事也可以化小,小事也可以化了。所以,日常的严格管理和事后的严肃处理,才是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的必要手段。但愿这次行凶者会被严肃处理!(完)

    本帖最后由 青烛 于 2013-11-1 09:22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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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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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mq

发表于 2013-11-1 09:41 |
这不又是一个故意杀人犯。

发表于 2013-11-1 09:52 |
人民警察,开枪故意射杀百姓,毙之。其领导,单位都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并严查这种人是如何进入公安系统的。

发表于 2013-11-1 10:29 |
唉!中国啊!中国梦!

发表于 2013-11-1 10:57 |
谭话 发表于 2013-11-1 09:52
人民警察,开枪故意射杀百姓,毙之。其领导,单位都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并严查这种人是如何进入公安系统的。 ...

说得很对!

发表于 2013-11-1 12:00 |
顶 顶 顶
警察?土匪?开枪故意射杀百姓,毙之!!!
其领导,单位都必须追究责任!!!
并严查这种人是如何进入公安系统的!!!

发表于 2013-11-1 12:04 |
我只能说好威武的警察,又为警察群体“争光”了啊!!! 都是什么素质的啊!唉,作为警察就有随便开枪的权利啊~:Q

发表于 2013-11-1 12:06 |
既残忍又疯狂,这是警察吗?
发表于 2013-11-1 12:07 |
谭话 发表于 2013-11-1 09:52
人民警察,开枪故意射杀百姓,毙之。其领导,单位都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并严查这种人是如何进入公安系统的。 ...

说的好
发表于 2013-11-1 12:47 |
瞬间就把警察的脸丢完了

2017年优秀版主 2016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3-11-1 13:10 |
谭话 发表于 2013-11-1 09:52
人民警察,开枪故意射杀百姓,毙之。其领导,单位都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并严查这种人是如何进入公安系统的。 ...

严重支持三楼意见


并提请相关部门及时报知公众真相!

发表于 2013-11-1 13:38 |
niseng 发表于 2013-11-1 10:57
说得很对!

这样的事情,最后都是不了了之。哪有警察被这样枪毙的?

发表于 2013-11-1 14:04 |
佩枪的人必须严格审查··············

当初王立军如果还有枪在,会怎么样????????

发表于 2013-11-1 14:08 |
人民警察竟然做这样的事情....。。。。。

发表于 2013-11-1 15:25 |
:@:@:@:curse::curse:这是警察中的败类!

发表于 2013-11-1 16:30 |
人民的好警察,不错不错。证明了不是零时工,那就该看看是啥背景了,咋进入公安系统的。

发表于 2013-11-1 16:47 |
广西人很烂酒的,晚餐喝到半夜,半夜又宵夜,喝到两三点普遍的。这种事情发生在广西,一点也不奇怪。

发表于 2013-11-1 17:34 |
和贵州的杀人警察(张军)一样,第一天第二天大家都群情激愤,一周过后都忘了。。。没事,死的好!中国人就那个贱命(这次70万估计搞不定,100万还能搞不定?)!

发表于 2013-11-1 18:19 |
邀约喝酒之人们应当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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