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请解决黎家店村二社征地拆迁中存在的问题
我们是四川省蓬安县相如镇黎家店村二社的失地农民,含泪特向各级领导人反映我们长期反复请求的问题如下:
一、我们对土地总面积不服:1.统征时公布航空拍摄测量我社的总面积为“30.2242公顷,换算成亩共计:453.363亩” ,其中耕地:13.6662公顷,园地:5.4267公顷,其他农用地:2.8182公顷,建设用地:7.2853公顷,未利用地:1.0278公顷。2.在有群众对此反复提出强烈异议后,才改为“570” 多亩,但是群众仍为不服:因我社过去集体早期时的计征公粮面积是近800亩,后来是为了减轻公粮负担,才以各种理由将部分耕地上报变为“废地、荒地” 了。加上屋场地、自留地、果园地、林地、沟、渠、坡坎、塘、道路等非耕地,总面积至少是1000多亩。扣除六十七队、烟厂、气修厂、公安局、中医院、周河公路边上转为国有建房、新增宅基屋场地、以及零星转为国有等等,总面积至少应该还有700多亩,因此认为至少还有100多亩的出入,大家因此仍是继续长期到县委县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上访,县国土资源局对此先是不予理睬,进而又找种种借口进行搪塞了事,所给我们的图纸竟然是未有大小地块面积的明细标注,使我们根本无法计算。而在我社之前的一社和之后的三、四社的征地图纸上,都有大小地块面积的明细标注,为此请问为何唯独只有我社没有?
二、红光堰淹没冲毁我社土地40亩左右,未计算在统征面积之内。既然是统征,因此就应给我们计算在统征面积之内。
三、周河一级公路先后在我社占地共计43.362亩,未计算在统征面积之内。公路虽属永久建筑,但是蓬安县工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当年给我社签的是临时占地面积补偿协议书,且两份协议中先后都注明:在土地未征用之前,甲方应补偿给乙方土地占用费,每亩耕地年产量:田按1000稻谷/亩,土按800斤小麦/亩赔产,稻谷、小麦按当年市场价折款,共计价款由甲方在所占用年的6月份(土)和9月份(田)两次付给乙方。
四、团包良子估计10亩左右,未纳入统征面积之内。既然是统征,因此就应给我们计算在统征面积之内。
五、新建县人民医院的部分新增用地,是否纳入统征之内,群众对新增用地面积和是否纳入统征之内等情况不详。
六、地上附属物价格过于太低。据我社的地上附属物数量与邻近村社相比为最多,仅大堤灌站就有两个,但款项却为最少。
公安局和中医院圈地的问题
1998年至1999年期间公安局中医院两单位在我社圈地81.13亩后,至2001和2002年才以欺骗的手段签协议,县委县政府、镇委镇政府,为给两单位非法圈地为目的,我们村民也为了既能分钱、也能少交农税双提、还有地可种为目的,所以,就实行了组合分钱、组合农转非。即县公安局圈地是四人组合分14000元钱,毎人3500元,其中一人农转非;县中医院圈地是七人组合分14000元钱,毎人2000元,其中一人农转非。
但此款是土地款,根本不是如国土资源局所答复:人员安置费每人壹万四千元由用地单位直接支付,而且还是空头支票。我们为了追讨此款跑了6—7年,才陆续领到上述款项。所以,大家一致觉得以挤牙膏陆续跟打发乞丐一样的给付方式,耽误了大家寻求就业和创业的时间。因此,大家就长期到县委县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去上访,要求给予大家社保和失业保险待遇。大家的理由是,为了追讨此款跑了6—7年,结果追到款项时,不但已经耽误了6—7年,而且物价也已经上涨了很多倍,以及在领到款项时,已经实施失地社保了。但是,大家的上访行为一直无果。
直到我社统征前,国土局为了顺利的将我们这批人还有赖以生存的人均半亩以上的土地一并征用,而才反复承诺要将我们纳入统征安置,叫我们不要再到县委县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去上访了,因此大家才停止了上述上访行为。
由于2010年统征时,不开会、不公开、不透明,为了节省成本开支,又将我们排除在了统征安置补偿之外。我们这批人原有的责任地虽被调整,但仍有赖以生存人均半亩以上的自留地、果园地、林地、屋场地、河坝地、鸡遭地等所谓的非耕地,实为责任地之外的耕地,因统征使我们既丧失了上述赖以生存的人均半亩以上的耕地,又使我们在统征安置补偿中成了局外人,使我们陷入“种地无田、上班无岗、社保无份、创业无钱、生活无着”的困境了。因此,大家又长期到县委县政府和县国土局去上访,要求给予大家社保和失业保险待遇。
大家在统征前后的5年上访中,多次阻拦施工,直至去年11月因群众反复阻拦施工,县、镇和国土局领导才答复:承认过去的有关规定和工作都不规范,现在正在逐步完善之中,并用川府国土2001----247号文件蒙混,只给大家解决自签协议之日起至最后一次付款时止的利息,每人3000多元,从不解决现在和今后如何生存的具体问题,特别是这128人,老年人占60%,在蔬菜时而几元钱一斤的物价下,仅靠几十至佰余元低保维持生活,甚至有些人连低保都未享受分文。但因川府国土2001----247号文件6个村6个社共批4.3931公倾,而我社就是5.多公倾。因此,大家一致对此结果不服,一致认为这实际上就是剥夺了大家客观现实的生存权,此结果连大家在统征前后上访5年以来的草鞋钱都未给够而又反复阻拦施工。
就在去年12月大家又继续去反复阻拦施工时,有群众又善意的与县委副书记任润生约定:同意复工;在不影响施工的情况下,县委县政府负责组织重新研究,一个月内解决,但是复工后,至今已经过去快一年时间了,大家一直未能得到任何答复。姑且不说该公证而未公证和统征前承诺安置而未安置,即使所谓的安置协议确已公证,但由于付款跨度时间太长,使大家错过了再就业和创业的时间和机会了,因此也属无效协议了。
拆迁中存在的问题
我社于2011年10月拆迁房屋时,据被拆迁群众和镇、县各部门领导说:拆迁方法是,拆到哪些人的房子,就召集哪些人去开会,进而逐一进行个别谈判,凡是尚未拆迁的不得参加。开拆迁会和逐一进行个别谈判时,有关领导们一个接一个地不断发言,而且宣读国家有关和地方性政策及法律法规时,都是摘要性的宣读,弄得参会群众都是晕头转向,根本听不清记不清。被拆迁人之间,谁也不知谁得了多少拆迁安置补偿,因此群众普遍将此称为“地下特工审犯人” 和“斗地主” !
自1987年以来的所有房屋,在四证一费必须齐全,即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房产证、配套费等缺一不可,四证一费缺一即扣除%15,房屋阶檐和燕窝不计算面积等的条件下:1.只按征地前的农村户籍人数进行安置补偿,征地后拆迁前结婚的或者是新出生的婴儿均按“无房户”对待,“需等拆至最后时另行安置补偿” 。比如:周黎、黎傥瑶之子周轩毅,出生于9月28日即征地后拆迁之间,至今未能给予安置补偿;2. 有的夫妻双方一方户籍仍在原籍或者在城镇或者在企事业单位,双方共同吃住在农村,房屋是夫妻双方为了共同生活有的甚至是双方几代人共同修建的,而且其中有的一方还是生活困难和下岗的特困人员,有的夫妻一方是在前因占地招工而参加工作的,由于参加工作时间不长,其中有的单位住房公积金实施较晚,到退休时都根本无力买房,原在农村的房屋,拆迁时仍然是其共同吃住的家,但当时一律只按征地时的农村户籍人数进行安置补偿。因此,当时的拆迁工作遇到了很大的阻力,有多户家庭,当时都作好了必须流血牺牲的充分准备,因此当时的拆迁工作被迫只好中途停止。
当时有部分拆迁户一致认为,征地拆迁的目的,是为了利用被拆迁户的宅基地皮升值、赢利。政府为了赢利,凭什么要将祖祖辈辈在此居住的住户撵走?
当时也有当事人和群众提出,国家没有任何政策、法律条款,在农村征地拆迁时,可将一切非农户籍人员在农村的合法房屋予以没收的规定,并强烈要求必须按照物权法和继承法,应对上述非农户籍人员等给予补偿时,镇委书记、镇长、副书记等,先后分别一致的答复是:请有关当事人和群众务必先支持政府的拆迁工作,至于有关当事人的诉求和群众的意见,在城区附近由于涉及人多面广,因此需报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后,再作赔补与否和赔补标准的统一答复。当时只有9名在家居住的占地招工、2名升学,有合法的农村宅基地和房屋,3名在家居住的下岗、1名从城镇嫁到农村居住的等非农户籍人员,均没享受任何待遇,和1名拆迁之间新出生的婴儿,“需等拆至最后时另行安置补偿”。
但是,后在未作任何答复和在蓬安县人民政府2011年100号文件和38号文件未变的情况下,随后不久城区邻近村社拆迁时、我村三、四社后至2012年7、8月拆迁时、以及2013年4月清溪河堤景路桥综合工程和2号地块在我社拆迁时,与上述相同的所有一切大量非农户籍人员,在农村的合法房屋,先后都是给予有偿拆除的,新添人口也是同时给予安置补偿的。但是,政府和国土资源局等拆迁部门,对有关上述少量非农户籍人员之前被无偿拆除的房屋,应否一视同仁的依据物权法和继承法给予相应补偿一事,一直未予明确答复。只是答复:之后的一切非农户籍人员在农村的合法房屋,都是给予有偿拆除的。
因此,有关上述少量非农户籍人员,现正在依据物权法、继承法,请求县委县政府和有关各职能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对他们之前被无偿拆除的房屋,给予一视同仁的相应补偿。但是,县委县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等拆迁部门,对此请求一直不予明确答复。其实,这是党中央走群众路线的呼声越高,地方离群众距离越远的实质行为。
我们认为之后对四证一费的要求未再那样严格,对与上述相同的所有一切大量非农户籍人员,在农村的合法房屋,都给予了有偿拆除,对新添人口也给予了同时安置补偿的拆迁合法性大于之前。一是既根据了现实又结合了历史;二是维护了物权法和继承法的尊严;三是维护了婚姻家庭的完好稳定;四是避免了没有必要的流血冲突;五是改善了官民关系;六是拆迁工作顺利一些了,建设进度也顺利一些了,相应的减少了很多没有必要的误工和浪费。我们认为“婚姻家庭的完好稳定,乃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之基石”。
综上所述,我们的具体诉求如下:
1.请责成国土资源局,必须逐一说明我社每一大小地决和每一沟、渠、塘、坡坎、道路等具体面积的明细,和到底是多少总面积?并将应给我们的补给我们;
2.请责成国土资源局,必须逐一说明我社每一大小地上附属物的数量和价格以及共计款项的具体金额等,并将应给我们的补给我们;
3.请责成国土资源局,必须说明红光堰淹没冲毁、团包良子、周河公路占用我社土地等土地面积,为何没有纳入统征面积,并将应给我们的补给我们;
4.请责成国土资源局,必须说明:新建县人民医院的部分新增用地的面积和是否纳入统征面积之内等情况;
5.保障人人具有基本生存权,是党和政府一惯的大政方针和最基本的国策制度。因此,请问1998年至1999年期间公安局中医院两单位在我社圈地81.13亩后,我社实行组合分钱、组合农转非,共计(含一社5人在內)128人,由于付款跨度时间太长,使大家错过了再就业和创业的时间和机会了,加之统征,使大家已经陷入了“种地无田、上班无岗、社保无份、创业无钱、生活无着”的困境了,到底该不该解决大家的基本生存问题?
6.请问县委县政府、镇委镇政府、县国土资源局等拆迁部门,之前拆迁没收了少数非农户籍人员在农村的合法房屋的行为,到底是在让群众的婚姻家庭更加完好稳定,还是在让群众的婚姻家庭悲剧更多?国家有哪个政策、法律条款,在农村征地拆迁时,可将少部分非农户籍人员在农村的合法房屋予以没收的规定?
此致
各级各部门负责人
2013年11月19日
本帖最后由 陸大椿 于 2013-11-20 09:55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