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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这规定是怎么出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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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5 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寻思已久,房价在掌控中节节高升。我的陋室已该换换了,寻寻觅觅中终于下定决心做房奴了。于是订房、卖旧房在忙碌中进行着!     
       卖旧房需要过户,问题出来了,我这房是在那场惨败婚姻结束前自己购买的。房产证、土地证都只有本人名字,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中已写清该套房与前妻无关。但是房管局要前妻本人一起去办理过户手续。理由:新婚姻法实施需要原夫妻双方去办理!该房还属于原夫妻共同财产!对方去签字确认该套房与她无关!或者要双方一起去公证处公正该房的产权归我才可以转户!
       无耐之下只好联系远在天边的前妻请她回来,对方要求我出路费。唉!这来回机票就三千多。无形中在这本已经很艰难的购房计划中又多出几千的开支!
       做完那些,回到家中怎么想已想不通,难道民政局出具的手续证明没有法律效应。民政局颁发的结婚证、离婚证已无法律效应?需要去公证处公证后才有法律效应?不知道这规定是上层误传还是基层实施误解!费解费解太费解!!!

本帖最后由 じò_ぴ大漠 于 2013-11-25 20:1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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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5 20:26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到底,就是房管部门还要收一次哪个啥子费.................................................................................................

折腾你,没商量:lol
发表于 2013-11-25 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就是法律.老百姓只有遵守.;P

发表于 2013-11-25 20:38 | 显示全部楼层
元方,你怎么看?

发表于 2013-11-25 21:1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有才“之人想的“有材”之法!

发表于 2013-11-26 07:53 | 显示全部楼层
胖哥王 发表于 2013-11-25 21:1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是”有才“之人想的“有材”之法!

:):)

发表于 2013-12-9 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早晨,你醒来,枕边躺着一只断气的蚊子http://华声论坛bbs.voc.com.cn.oneifeng.com/bbs/ifeng.com/cde/fh/a.gif 旁边有一封遗书:我奋斗了一夜,也没能刺破你的脸皮,它厚的让我无颜活在这个世上,主啊!请宽恕他吧http://华声论坛bbs.voc.com.cn.oneifeng.com/bbs/ifeng.com/cde/fh/b.gif 我是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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