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思已久,房价在掌控中节节高升。我的陋室已该换换了,寻寻觅觅中终于下定决心做房奴了。于是订房、卖旧房在忙碌中进行着!
卖旧房需要过户,问题出来了,我这房是在那场惨败婚姻结束前自己购买的。房产证、土地证都只有本人名字,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中已写清该套房与前妻无关。但是房管局要前妻本人一起去办理过户手续。理由:新婚姻法实施需要原夫妻双方去办理!该房还属于原夫妻共同财产!对方去签字确认该套房与她无关!或者要双方一起去公证处公正该房的产权归我才可以转户!
无耐之下只好联系远在天边的前妻请她回来,对方要求我出路费。唉!这来回机票就三千多。无形中在这本已经很艰难的购房计划中又多出几千的开支!
做完那些,回到家中怎么想已想不通,难道民政局出具的手续证明没有法律效应。民政局颁发的结婚证、离婚证已无法律效应?需要去公证处公证后才有法律效应?不知道这规定是上层误传还是基层实施误解!费解费解太费解!!!
本帖最后由 じò_ぴ大漠 于 2013-11-25 20:1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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