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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13894|评论: 88

[及时新闻] 关于景XX殴打本人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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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9 22: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首先,感谢大家对这件事的关注,也就像大家所说的一样,世间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事情也跟大家所猜想的一样,确实有隐情。
俗话说:“家丑不可外扬”,如不是景XX欺人太甚,把我母子二人逼得走投无路,我也不会把她的丑恶嘴脸公诸于世。
     我原本有个幸福美满的家庭,有个可爱的儿子,有属于自己的房子,我一家三口过着幸福的生活,但由于景XX的插足,致使我们家庭破裂,景XX成了我前夫的“老婆”,并把我们母子二人赶出家门,害的我们无家可归,我独自一人带着孩子,靠打几份工来维持我们母子二人的生活。
     原以为我们母子二人就能平静地生活下去,没想到景XX欺人太甚,她担心我儿子的存在,会对她和我前夫的感情造成障碍,对她们以后的生活是一个长期的隐患,所以景XX不择手段,想方设法地想把我和我儿子赶出南江,在她们的眼前消失。她见了我就打,已经很多次了,她扬言拿10万元钱请人把我们母子二人赶出南江,甚至对我儿子说:“只要把你妈妈弄死,你要啥,景妈妈就给你买啥。”这难道不恶毒吗???天理何在???我们孤儿寡母既无权,又无势,难道就只能任她欺负吗???我们母子二人的人身安全如何才能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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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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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9 23:4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爆料剧情很狗血,静而观之,如果确实楼主说的是真实。假设楼主本人性格恶劣导致婚姻经营不善也不是楼主的错,小三插足很万恶 !两个字 贱B····

发表于 2013-11-30 14: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脸的人咋这么多哦

发表于 2013-11-30 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来如此,值得同情;保留证据,上诉法律!

发表于 2013-11-30 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恩恩怨怨何时了-------------------

发表于 2013-11-30 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哈哈
发表于 2013-11-30 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彻底贯彻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了,具有真实姓名的个人恩怨,也能在此发表了:victory:

2017年优秀网友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11-30 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人生本来就是一出戏
恩恩怨怨又何必太在意 。
拿是拿得起,放却放不下。
这件案子谁能理?

发表于 2013-11-30 23:4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也找人弄死她噻。
发表于 2013-12-1 04:5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应该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才是,祝成功

发表于 2013-12-1 06:3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我是知情人,本不想揭你短,但你太不要脸,恶意诽谤她人,让人无法忍受,请问楼主有证据吗?你敢面对网友发毒誓"如果你是恶意诽谤她人,你就是你妈跟畜牲性交出的杂种吗?1,你跟你前夫离婚是你亲自写的离婚协议,民政局可查原始依据,你为了达到合婚的目的,你多次拉着你儿子跪求前夫合婚,遭拒绝后用骂大街,到妇联,纪委,前夫单位恶意告刁状的方式逼其合婚,由于你提供不了证据无法达到你个人目的后又转移到网上恶意诽谤她人!2,你个人养小孩一事,你在离婚协议上写的是你一个人养小孩,但是请问楼主,你儿六岁了,你给他洗了几次衣?洗了几次澡?买了几件衣?理了几次发?小孩生病拿过几分钱?一共带了几天小孩?交了几块钱学费和生活费?请拿出相关证据!但事情真相是你前夫承担了孩子的百分之九十的抚养。这些都可以在学校,银行转帐凭证,短信,查实!3,我只想问楼主,当初为了离婚你大肆诽谤你前夫,即然你说你前夫那么坏,为什么你现在又要跪求合婚?4,你说景丽君是第三者,你们离婚是二O一一年三月,你前夫和景丽君通过别人介绍于二O一一年九月认识,你为了逼她离开你前夫,多次辱骂,殴打景丽君,你才是不要脸的第三者!5,你前夫明确表态你们小孩的抚养他全部承担,房子留给你们儿子,购房贷款连本带息十七万多他还,就连你父母送的购房礼钱和你父母借给你们的购房款都被你全部要回,你前夫处有你打的收据为证。以上所述,如有虚假,我是狗日出的东西,请楼主发毒誓并拿出证据,我相信此事会在法院有个公判。还网友—个事实真相!

发表于 2013-12-1 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天理何在啊!老实人倍受欺负,难道就沒有王法吗?公务员就可以随便打人吗?

发表于 2013-12-1 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越来越不象话了

 楼主| 发表于 2013-12-1 12:30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红椒辣辣 发表于 2013-12-1 06:3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楼主,我是知情人,本不想揭你短,但你太不要脸,恶意诽谤她人,让人无法忍受,请问楼主有证据吗?你敢面对 ...

知情人???你编造的这么像,说的这么具体,你咋不敢告诉网友,你就是景丽君,既然你说我所说的一切都是在恶意诽谤你,你堂堂一个国家公职人员,你不懂得用法律来还你清白吗?
1、我跟前夫离婚,既然是我亲自写的离婚协议,我又为何要千方百计的要求合婚,他都已经跟你这个寡妇住在一起了,这种男人求我跟他合婚我都嫌。
2、我个人养小孩一事,请大家评评,我既无正式工作,房子也被你霸占了,我前夫是财政局正式员工,有工作、有房子,不管是从法律上还是从利于孩子成长的条件上,孩子本都应由他父亲抚养,但为什么儿子跟我这个一无所有的母亲生活,因为你这个恶毒的女人,你自己跟你已去世的老公也有一个读二年级的儿子,所以你不愿意我前夫带着儿子跟你们生活,为了达到目的,你不惜任何手段,为了儿子的安全,我只能带着儿子在外面租房子住,儿子一直跟我生活,请问景丽君,难道还是你这个后妈给我儿子洗的衣服,给我儿子洗的澡,还是说给我儿子买的衣服,理的头发,我儿子生病还是你拿的钱,他父亲没承担儿子一分钱抚养费(民政局离婚协议可证实),唯一扔给我儿子的是一张医保卡,没想到你居然拿他证件去把这张医保卡都挂失、注销了,你和我前夫都在上班,你连你自己的儿子都管不了,你还有精力和时间管我儿子???这说的通吗???
3、我再次申明,你男人去世后,你个寡妇不甘寂寞,到处找男人,你勾引我前夫,把我前夫带到你租的房子里去住,致使我们感情彻底破裂,试问这种男人我还会跪求和他合婚吗?是你脑子有问题,还是你异想天开?
4、景丽君你老公去世多年,你当第三者不知道多少回了,你说我们是20113月份离婚,你们是20119月份认识,那请问201177日,我前夫去北京学习(我相信单位可查实)你送他到巴中坐车,难道是畜生送的???2011813日,你跑到我家当着我儿子的面殴打我,至今手上仍有你留下的疤痕,这难道也是畜生打的???既然你们9月份才认识,那这之前你我素不相识,你为何打我,莫非你是条疯狗,你居然还编造这一切,你不怕你和你家人遭天打雷劈吗?
5、既然你说我前夫明确表态,儿子抚养他全部承担,请问每天接送我儿子上学、放学的为什么都是我(学校老师可作证),他全部承担在哪里?这几年,儿子见过几次父亲的面??房子留给儿子,试问,我儿子这几年,享受过那房子吗?儿子现在住在那房子里吗?我儿子和我现在都还在面外租房子住,房子都被你霸占了,你还厚颜无耻的说房子给我儿子,你无耻到极点。
现在很有必要说说那套房子,是我跟前夫婚后共同财产,你都清楚购房款是我在娘家借的钱和娘家父母送的购房礼钱购买的这套房子,购房后确属前夫负责偿还房贷,真实情况你知道吗?他一月贰仟多元工资全部用于还房贷,家里一切开销他没有拿一分钱,全由我一人在大堂坝万美服装城卖服装支撑这个家(万美的所有同事可作证),更何况,当初,前夫在单位上班,是我一人带着孩子辛辛苦苦装修的房子,不管是从法律上还是道义上,这房子也有我的一半,但众所周知,这房子现在是谁的,你景丽君霸占了我的房子,小区的邻居都知道这件事。就连畜生都做得没有你绝。
景丽君,你想把我和儿子赶出南江,你休想,我相信你坏天良的行为终究会暴露,总有个地方会还我公道!!!

发表于 2013-12-1 13:35 | 显示全部楼层
:L这个帖子注定要火,如果继续准备在坛子里举证质证,简陋粗俗的词语可以换一换。有时候无声的文字很能体现天平的方向,一下子把事情看明白了没意思。吼吼····
发表于 2013-12-1 13:41 | 显示全部楼层
冤家以解不宜结,有什么事坐下来慢慢说,大家都不要激动,毕竟对孩子的成长不利。

发表于 2013-12-1 14:47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红椒辣辣 发表于 2013-12-1 06:3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楼主,我是知情人,本不想揭你短,但你太不要脸,恶意诽谤她人,让人无法忍受,请问楼主有证据吗?你敢面对 ...

   这个“小红辣椒椒”就不是个善茬,才进论坛莫几天,刚钻进来时逮住谁都骂,看谁都不顺眼,没有做人的本份,想必其它说辞可能也在打胡乱说。
  

   ( 发表于 2013-11-27 23:12 [color=#999999 !important][color=#999999 !important]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上面的一群猪头,乱七八糟的评论。)这是它关于“录音呈现”帖子的跟帖内容,还有其它一时没找到。----跟帖上百人,都是猪头?

发表于 2013-12-1 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想来想去,财政局这位先生真幸福、真有本事、真逗人爱!

发表于 2013-12-1 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人单位应该开除,可恶

发表于 2013-12-1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围观后续中。。。。相信终有事实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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