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支队特勤大队关于《致巴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特勤大队张警官的一封信》的回复:
网友巴河水儿你好:
首先感谢你对我们特勤大队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针对2013年11月3日13点20分你驾驶电动车与一辆机动车在巴城江北状元街路口发生的交通事故,我大队于11月14日已经向你们双方出具了责任认定书,由机动车负事故全部责任,当时你未办理出院手续,交警部门无法对此次事故的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导致事故未得到完全处理,11月25日你伤愈出院后,于12月1日申请公安机关调解,特勤大队便于当日组织你和对方驾驶员在交警支队特勤大队达成了一致赔偿调解协议。
就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民警具有以下工作职责:
(1)及时处理交通事故现场;
(2)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3)对相关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
(4)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各方当事人对于事故的损害赔偿问题愿意在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则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的10日内,各方当事人向交管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在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各方当事人就此签订相应的调解协议书,如果调解不成功或一方不同意调解,则交管部门不再对此进行调解,当事人须依法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巴城目前交通事故数量达到平均每日35起左右,交通压力较大,而部分交通参与者认为涉及伤人事故时,必须要达成赔偿协议再出院,与法律规定冲突,请各位驾驶人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一定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事故处理民警的引导,采取正确的方式方法处理交通事故,同时感谢广大网友和驾乘人员对我大队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关心、支持与理解。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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