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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老孺子牛

每周一法: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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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9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彩秋芊 发表于 2013-12-9 10:4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1、法院知道你是谁,理解你怕惹火上身,2、你的一句:“如是善意取得”的含义我能理解。
     铁的证据事 ...

秋芊老师:我不是怕法院,前段时间我不是明火执仗的和他们斗法吗?我是一个最不畏权势的人。但网上的事很难说,也复杂。上次我说了一句办土地转让手续七十年以下均为合法,就有网友称我为''国土局的水军''。我至今还不懂什么是水军呢!

 楼主| 发表于 2013-12-9 19:0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件事久拖不决,应找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协调处理,一个让点步,一个退点步就走到一起了。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12-9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孺子牛 发表于 2013-12-9 19:0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件事久拖不决,应找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协调处理,一个让点步,一个退点步就走到一起了。

       你说的一人让一点步解决事情,是常人的想法。对于本案不是那样的,你既然是律师就懂得一个道理,南部县法院给我两条路:一条是要求我写一个要求法院协调赔偿的请求。然后南部县法院出具赔偿裁定书,然后上诉、维持、执行赔偿生效《裁定》......。第二条路就是我要求省高院发回南部法院“再再审”赔偿、然后太成公司、邓安俊上诉中院“再再再审”、申诉到省高院“再再再再审”.......你说这两条路,哪一条路是活路?

 楼主| 发表于 2013-12-10 12: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彩秋芊 发表于 2013-12-9 21:2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说的一人让一点步解决事情,是常人的想法。对于本案不是那样的,你既然是律师就懂得一个道理,南 ...

可能不是这样的哟?

 楼主| 发表于 2013-12-10 18:22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3-12-10 17:4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现在的法院为了个人及部门经济利益,在案件的审理、执行程序中利用原、被告取胜的心情,使用法律程序中的 ...

和为贵。能和则和,长期耗下去两败俱伤。中国讲的是大调解,各级都建立了调解组织,法院办案也须达到至少百分之五十的调解率。纯法律观点虽然正确,但有些事变化很大,程序复杂,不利于双方当事人处理具体问题,法律规定和实际事实往往有矛盾冲突,离现实相差甚远,意想不到的事都有可能发生。和气生财。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12-10 20:28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孺子牛 发表于 2013-12-10 12:1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可能不是这样的哟?

        南部县法院给我的两条路,哪一条是活路?实际上就是变相推翻省高院再审终审判决,拿到乱判赔偿的职权。而置胜诉人得不到任何的执行,而让违法者得到完全的利益。
        本案恶意强占被法院查封的诉讼房屋,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不当得利应当返还权利人,可是本案违法者在腐败的个别法官的保护伞下,使败诉的违法者犹如在天堂,置胜诉的守法者苦苦煎熬。
      被执行人无须到场调解,而由法官代言所谓调解---实际是叫我签字,南部县法院出具赔偿《裁定书》、然后被执行人上诉.......这叫执行和解吗?
      本案在省内二次再审违法,更何况六个月申诉期已超期,就是向最高院的申诉再审也基本不可能,但是南部县法院就想创造你没见过四、五个-再再再再审.......

 楼主| 发表于 2013-12-11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3-12-10 19:0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就本案来说高级法院到南部法官承诺按照现在市场价兑现执行,太成地产未当场反对!回去后又不管了。邓安後 ...

胡老:我敬佩你。社会是否和谐要全面看问题,我们既要看见太阳,也要看见月亮,既要看见高山,更要看见湖泊。虽然社会有不和谐的事,但必定是少数,大的方向没有错。我代理的案件上次在网上你也看过,法院判决明显错误,法律禁止性规定都不依照,虽然中院在网上回复,但也含糊不清,不能自圆其说。我注意观察,所有在网上有关涉法的案件只有这个案件在网上有回复。最后我们还是让步。民不和官斗,我不是怕他,适可而止而已。秋芊老师的案件我建议四方坐下来,找一个解决问题的方法才是正道。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12-11 23:47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孺子牛 发表于 2013-12-11 08:5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胡老:我敬佩你。社会是否和谐要全面看问题,我们既要看见太阳,也要看见月亮,既要看见高山,更要看见湖 ...

       “为什么法院在法庭白纸黑字否定第四方存在,执行中又要原告与其私下弄进第四方签字和解?法官的诡计你应该明白,法官为了绳头小利,又怕日后追究其违法责任,这就须要逼迫李老师签和解书为其违法执行背书。二李老师一旦签字,就是李老师自愿放弃高院判决给她权利(益),导致判决书失去功效,和解协议又没強制力”,
      
      我很敬佩胡老:我如果接受法院的所谓“调解”---以《裁定书》后的诉讼方式所谓执行赔偿,面临的就是省高院再审生效判决性质的功效名存实亡---1、“生效判决的不可争议性”失去功效。2、“生效判决的强制执行性”失去功效。这样南部县法院在执行中种种违法、违规、违纪、不作为、乱作为、不予执行行为,都会因为是被“我自己申请调解”而永远得不到执行.......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12-12 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孺子牛 发表于 2013-12-8 10:1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谢谢!吹一万遍不如干一件实事。

谢谢各位的关注!
     今天早上(12月12日),我打电话到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充市中院一位负责人在电话中说:中院今天早上已电话通知了南部县法院,按判决内容执行。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12-12 21:04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孺子牛 发表于 2013-12-11 08:5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胡老:我敬佩你。社会是否和谐要全面看问题,我们既要看见太阳,也要看见月亮,既要看见高山,更要看见湖 ...

谢谢各位的关注!
          今天早上(12月12日),我打电话到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充市中院一位负责人在电话中说:中院今天早上已电话通知了南部县法院,按判决内容执行。

 楼主| 发表于 2013-12-13 19:11 | 显示全部楼层
黑暗即将过去,曙光就在前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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