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2年9月以来. 重庆嘉化建筑工程队长期违法用工,严重的伤害农民工的利益.
以下就是我在重庆嘉化建筑工程队遭受其违法用工的详情,敬请调查,还我们农民工应有的权益.
我从2010年4月29日起至2012年6月30日在重庆嘉化建筑工程队从事木工工作,在2010年4月29日至2011年6月30日,重庆嘉化建筑工程队未与我签定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从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重庆嘉化建筑工程队与我签定了一年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2012年6月30日合同期满,重庆嘉化建筑工程队不与我续签合同,为此终止了劳动关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而重庆嘉化建筑工程队去却强势称我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与我解除劳动关系,拒绝补偿,猖狂无极.
如今.我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近三个月了,用人单位还拒绝依法出具劳动关系终止协议和补偿,也未办理社保关系转移,
如上,重庆嘉化建筑工程队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
劳动监察主要的主要职责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规范劳动用工手续进行监督检查。
为此,在此非常时期,特诉求,寻求社会的援助.维护我们农民工的权益.以求强国富民,全民一心,抵御外辱.
一个重庆荣昌人的悲哀!
自2002年9月以来. 重庆嘉化建筑工程队长期违法用工,严重的伤害农民工的利益.
以下就是我在重庆嘉化建筑工程队遭受其违法用工的详情,敬请调查,还我们农民工应有的权益.
我从2010年4月29日起至2012年6月30日在重庆嘉化建筑工程队从事木工工作,在2010年4月29日至2011年6月30日,重庆嘉化建筑工程队未与我签定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从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重庆嘉化建筑工程队与我签定了一年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2012年6月30日合同期满,重庆嘉化建筑工程队不与我续签合同,为此终止了劳动关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而重庆嘉化建筑工程队去却强势称我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与我解除劳动关系,拒绝补偿,猖狂无极.
如今.我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近三个月了,用人单位还拒绝依法出具劳动关系终止协议和补偿,也未办理社保关系转移,
如上,重庆嘉化建筑工程队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
劳动监察主要的主要职责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规范劳动用工手续进行监督检查。
为此,在此非常时期,特诉求,寻求社会的援助.维护我们农民工的权益.以求强国富民,全民一心,抵御外辱.
一个重庆荣昌人的悲哀!
自2002年9月以来. 重庆嘉化建筑工程队长期违法用工,严重的伤害农民工的利益.
以下就是我在重庆嘉化建筑工程队遭受其违法用工的详情,敬请调查,还我们农民工应有的权益.
我从2010年4月29日起至2012年6月30日在重庆嘉化建筑工程队从事木工工作,在2010年4月29日至2011年6月30日,重庆嘉化建筑工程队未与我签定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从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重庆嘉化建筑工程队与我签定了一年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2012年6月30日合同期满,重庆嘉化建筑工程队不与我续签合同,为此终止了劳动关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而重庆嘉化建筑工程队去却强势称我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与我解除劳动关系,拒绝补偿,猖狂无极.
如今.我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近三个月了,用人单位还拒绝依法出具劳动关系终止协议和补偿,也未办理社保关系转移,
如上,重庆嘉化建筑工程队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
劳动监察主要的主要职责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规范劳动用工手续进行监督检查。
为此,在此非常时期,特诉求,寻求社会的援助.维护我们农民工的权益.以求强国富民,全民一心,抵御外辱.
一个重庆荣昌人的悲哀!
怀恋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