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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路桥公司对工伤员工不管,毫无人性可言,丢国企的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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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4 19: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爸是绵阳路桥公司的临时工,主要负责绵盐路松垭路段的道路清扫。为供我读书,在这公司一干就是13年。没有假期、没有社保,工资也就是去年才涨到1000元/月的。2013年10月23日早上9点,我爸正在扫路,被一电瓶车撞倒,造成左膝盖平台粉碎性骨折、脾脏破裂,后来医院进行了“脾破裂脾切除手术”以及“左胫骨平台骨折切开复位取髂骨植骨内固定手术”,肇事者支付了所有医药费并主动将我爸接送到自家照料。肇事者是一个近70岁的老年人,患有高血压,是农民,无经济来源,医药费全都是从亲戚借来的。

在我爸住院期间,经过绵阳市总工会的协调,绵盐路松垭路段负责人来医院进行了探望,但公司就我爸的受伤事只字不提,提得最多的就是找肇事者。

随后我们找该公司的负责人副总经理岳大庆(电话是:139-0901-8606,驾驶川BZY200深灰色福特轿车),当时他说该公司承担的责任公司会承担(当时不知道这句话的真实含义是故意拖),我问他公司到底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可他却只字不提,只说让我们写个申请;但我把申请交给他后,一个星期后没有任何消息。当我再次找到岳大庆时,他又让我找该公司的陈国刚(电话:136-9625-6777,后经了解,是该公司中层干部),当时我就找他,这次此人的态度还过得去,但对公司应承担的责任仍只字不提。又一周过去了,还是没有消息,我便再次打电话问陈国刚,他这次就不太友好了,打了很多次电话都不接,最后实在忍不住了,干脆就给我说:公司领导就是不想解决这件事,这事跟公司没有关系,让我们不要找他们(实际这个领导就是岳大庆),让我们去找肇事者!在这期间,我在岳大庆办公室见到一个叫马经理的人,此人也一直说:叫我们找肇事者,和他们公司没关系,他们公司也是受害者。

我想说的是:在正常工作期间受伤,公司三个领导都说跟公司没关系。难道公司真就没责任?公司这样对待自己的员工,那谁还敢为这公司工作?

PS:这家公司还是国企,简直是丢了国企的脸。我们是弱势群体,也惹不起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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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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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5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临时工付出的最多,受的委屈最多,地位最低,收益却最少!

发表于 2013-12-15 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唉唉啊唉唉啊哎

发表于 2013-12-15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语了都。。。天朝啊啊啊啊啊

发表于 2013-12-15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好找律师咨询,清求法律援助帮你打官司。

发表于 2013-12-15 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可向事故发生地的劳动人事仲裁委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的确认、工伤认定及赔付。

发表于 2013-12-15 11:59 | 显示全部楼层
走司法渠道。

发表于 2013-12-15 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funk::funk::funk:
now

发表于 2013-12-15 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走司法渠道是可以的。

发表于 2013-12-15 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丁点权的白忙之中理你的事得?是持久战喔!:@

发表于 2013-12-15 17:42 | 显示全部楼层
坑 爹  了:L:L:L

发表于 2013-12-15 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上班时间被撞,就最简单的就是工伤,直接到市劳动局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根据你提供的材料(不知真实情况),伤残等级还比较高,就说不签劳动合同和买保险等问题,单位责任就较大,支持你先劳动仲裁。
发表于 2013-12-15 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您好:
     您反映的情况此前几大论坛已有类似帖文,我们已转交通运输局和市总工会关注。请不要重复发帖,谢谢。
                                                                          绵阳市网络新闻发言人
                                                                            201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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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5 21:1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13-12-16 07: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你

发表于 2013-12-17 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实存在,若没人处理就是言论自由,况且又不违法,为何不可以发出这类真是的事件来曝光呢?谁怕就拿出有理的证据贴出来呀!14楼请问你如果是你发生类似的事件在相同的条件下你还会这样说风凉话吗?请别欺人太盛;楼主可参照以下条款:
      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企业未依法与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做法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同时,本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该企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您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十四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您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此同时,如果该企业没有办理保险手续的,还应依法为您缴纳社会保险金。

发表于 2013-12-17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如单位不给职工申请的,工伤职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自己到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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