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我名魏星法,男,现年六十七岁,初中文化,住恩阳区万安乡街道。我深知领导繁忙,不应打扰,但我与恩阳镇张海洋合作纠纷一案。在审理此案过程中,恩阳区法庭庭长张立,向我索要办案经费,枉法判案,特向你反映,敬望领导调查处理。
一、事故起因
2012年9月20日,我与被告张海洋洽谈定做焊接车载液压升降机。双方协定,制作费用(含材料)4100元。2012年10月4日下午五时许,张海洋向我交费制作物,我也如数交付了材料及加工费用。第二日上午11时许,我两工人魏华益,彭奉成在开启液压起吊起降机,当卸第二张水泥预制板时,液压起吊升降机的液压杆尾部与铁柱结合部的套子脱落,液压杆打在水泥板上,致水泥板上,致两工人重伤,即送巴中骨科医院住院43天,后经法医鉴定:魏华益为8级伤残;彭奉成为7级伤残。此两工人共用去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30余万元,同时两工人身上的钢板应立即取出,还需二万余元。后我多次与张海洋协商无果,而诉至恩阳区法庭。
二,判案过程
3013年8月13日,恩阳法庭庭长张立来电话叫我到法庭去,到了办公室,他询问了案件情况,并告诉我:一定会依法办案,公平公正。同时又说,现他们(法庭)办案经费紧张,叫我交办案车旅费。听了他的话,我就把身上仅有的二千元人名币全给了他(当时只想急于把案子结了),他并未给我开任何收据。
2013年11月5日此案第一次开庭,11月15日第二次开庭,这两次在庭上都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庭长张立在最后总结陈述时,都说:原告,被告双方都有责任(此话书记应记录在案);11月25日张立又打电话叫我到他办公室,说:你在此案中应承受多少责任?我回答说:百分之二十的责任。张立说:太少了,至少应承受百分之四十。我又说:最多百分之三十。这样他叫我等待法庭的判决。
三,判决结果
12月9日,张立通知我到法庭拿判决书。当来到张立的办公室,拿到判决书。只见上面写道:驳回原告上诉请求。我忙问道:这是什么意思?张立解释道:就是说此案责任全在你,被告没有责任。我哀求道:张庭长怎么会这样判决呢?前两次在法庭上你不是说过,双方都有责任吗?你不是还叫我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责任吗?况且由此事故,我已借债二十余万,最近还需二万元给两工人取钢板呀!见我还在哀求,张立有些不耐烦了说道:判决书上说得很清楚,是院最高领导同意的,我也无能为力,你再也不用申诉了,如果一定要申诉,就得换律师。为什么?这是为什么!此时此地,我望着恩阳法庭庭长张立,头顶上那金灿灿的国徽:耳畔回响着,我第一次送材料,索要办案经费时:依法办案,公平,公正的表白;回想几年前社会流传:四等公民大盘帽,吃了原告,吃被告!法官,庭长张立,你就是那样的吗?
再看判决书上,驳回原告上诉理由,主要有两点:1,原,被告“双方在洽谈定制作物时,没有签订书面定做协议,只有口头商定以能吊起1000斤的重物为准(其实一张预制板仅800斤左右)”,请问作为法庭庭长张立,你不知道合同,既有书面也有口头的吗?去年9月20日,我拿着原始断裂的掛勾,到被告张海洋的焊接厂“口头商定以能吊起1000斤的重物为准”,请问张立,这难道不是合同吗?退一万步讲,假如我没说清楚,而被告就定制,焊接,出了事故一点责任都没有,这又是那家的法律。2,“脱落的原因证据不足:,我花了4100元,头天下午五时运会,第二天上午11时去卸板,第二张就脱落,断裂,致人伤残。事故发生后,张海洋也来到现场,说自己也有责任。而判决书却说被告没有一点责任,这样的判决公平,公正吗?
那么,这么简单,清楚的条件,恩阳法庭庭长张立为什么会作出这样荒唐的判决。为此,我亲到清江镇,巴中城走访了解,原因有二:
1,恩阳法庭庭长张立,在清江法庭工作期间,胆大妄为,向当事人索要财物,被群众揭发过,但不知什么原因,反而升任恩阳区法庭庭长。
2,张海洋有一姓鲜的亲戚,曾在巴州区法院担任过领导,此人“非常关心”此案!
原来如此!难怪庭长张立,曾多次告诫我,不要在申诉,领导表了态的。时值“既打老虎,也打苍蝇”的今天,恩阳法庭庭长张立,还敢顶风索钱,枉法办案。一定会受到党纪国法的制裁!我坚信:我与张海洋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一定得到公平,公正的审判!
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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