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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沈阳市政府面对生效十二年的法律文书何时能够履责?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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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12-17 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导读:
原帖及当年我们复议沈阳市人民政府时,沈阳市政府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我之所以将该《答复书》单独作为一期刊出,是因为该《答复书》具有特别意义:因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可知:辽宁省政府受理我们的复议申请后应在七日内将申请副本送达沈阳市政府。沈阳市政府在收到复议申请副本后应在十日内提交书面答辩、证据、依据。逾期提交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无证据、依据应予以撤销。
根据《答复书》所认定的事实——我们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为2001年6月18日。且沈阳市政府提交答辩的最长时限为17天。那么,沈阳市政府答复的最后时限为2001年7月5日。该答复书的落款日期为2001年7月20日。仅仅根据沈阳市政府自己所认可的这两个日期就可知:其答辩已远远逾期。更何况其实际提交答辩材料的日期为2001年8月16日。另外,在后续的针对省政府复议决定的行政诉讼案中,省法院的判决中有这样一句话:省政府的复议决定除了逾期作出之外,不存在其它的程序违法问题。这就进一步佐证了省政府在办理复议案件的过程中,是在法定期限7日内将复议申请的副本送达了沈阳市政府。(该判决书将在后续帖文中登出。)
既然,市政府逾期答辩,省政府就应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认定沈阳市政府向广信公司行政划拨土地的行政行为无法律依据,予以撤销。然而,辽宁省政府却没有依法作出这样的决定。却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仅仅是确认市政府的行政行为违法,补办土地出让手续。
所以,该复议决定不成立。
我这样解析,就是希望对于普通读者无需了解更多艰深、复杂的专业法律、法规即可读懂贴文。

附原帖:
二〇〇一年六月十八日,沈阳市于洪区北陵乡(现北陵街道)大韩屯村的(陈德泽)老人因对沈阳广信集团非法开发(五彩园原名五彩庄园)的行为不满,遂委托其长子陈家旭向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当面递交了对沈阳市政府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向沈阳广信开发公司继续行政划拨土地行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为沈阳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法制办收下申请书后却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做出任何复议决定。
无奈,陈德泽于二〇〇一年十一月七日,再次委托其长子陈家旭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对辽宁省政府不作为的行政诉讼,法院当日予以立案。但此后法院却迟迟不能做出一审判决,甚至在延审期限过后也未能做出,就此我们开始上访。
二〇〇二年五月八日,省政府终于在胜诉无望的情况下被迫做出并向我们送达了辽政行复字【2001】第2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做出两项复议决定:一、确认沈阳市政府向广信公司继续行政划拨土地行政行为违法,补办土地出让手续。二、对陈德泽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二〇〇二年七月十九日,市法院对我们诉省政府不作为一案也做出、送达【2001】沈行初字第135号行政判决;省政府败诉。且省政府服判。
然而,从法理及专业的角度审查这份行政复议决定书却是不成立的;其不仅逻辑混乱还存在着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一系列致命问题。故此,陈德泽又一次委托其长子陈家旭于二〇〇二年五月二十二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省政府复议决定,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历经数月艰难诉讼,二〇〇二年十一月十五日,沈阳市中院做出、送达【2002】沈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一、撤销省政府复议决定。二、省政府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三、诉讼费用由省政府承担。
表面上我们已达到诉讼目的,判决几乎满足了我们全部主要的诉讼请求,但事实远非如此简单。这份十八页的判决书阴险、深邃;可谓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相当玄妙,不愧是高手所为。简言之;它若生效对胜诉方将是毁灭性打击——我们以前历时一年多的时间取得的所有诉讼、复议成果将全部付诸东流,而对败诉方则极为有利——省政府重新做出复议决定时,无需对市政府的违法划拨土地行为进行任何实质内容的审查,只需对我们的复议申请做出一个不予受理的决定即可——这是借力打力,唯一可以反败为胜的奇招!鉴于此,我们在法定期限内向省高院提起了上诉。令我哭笑不得的是省政府竟也提起了上诉!作为法庭上的对手,我不得不再次嘲笑他们;偌大的省政府法制办竟无一人看得懂这份判决书!
二〇〇三年三月五日,省高院对此上诉案做出【2003】辽行终字第5号终审行政判决——撤销沈阳市中院一审判决,维持省政府复议决定。这几乎是意料之中的判决!其坚定地维护了省政府的面子。
我们尊重已生效的法律判决,尽管省法院的判决和省政府的复议决定均存在诸多问题,但它们的法律效力却毋庸置疑。尤其是省政府的复议决定从做出、送达之日起法律效力从未中断。假若真的能够执行,广信将可能被追缴超过亿元的土地出让金和税费。经审时度势,我们不再谋求推翻省法院的判决和省政府的复议决定(这也是不现实的),转而向有关政府、纪委及国土资源部门呼吁监督、执行省政府的复议决定。更何况这份复议决定是众望所归。
但是,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执行这一复议决定表现得相当消极,百般推脱、千方百计替广信公司狡辩,甚至,不惜出具假证;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一日沈阳市规划局向于洪区政府发去一份沈规国土便(20037号便函,其在肯定广信公司所谓的无偿奉谎言基础上称:“将来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与市财政局协商处理广信公司与政府间的收支问题”。同年六月十七日,于洪区政府制发了沈于政[2003]45号文件上报市政府、抄报国土局;文件诡称:“广信公司为沈阳市打通长江街、扩建大二环无偿奉献了2999万元,其应缴的土地出让金仅2500万元,故政府尚应返还广信400多万元”!(注:2500万元是引用早已废止的文件中的最低标准所计算的结果。打通长江街是2003年市建委的重点工程,约十月完工。报纸有登载。)事实上,即使是当年被中纪委查处的马向东、泰明也一再强调广信应在五彩新村的东南角拿出20亩地交给政府抵顶其开发五彩园应缴的相关税费。(详见马向东、泰明在沈于政[1998]164号文件上的批示,该文件将在后续帖文中登出。)如今这20亩地非但没交给政府反倒是政府欠广信公司400多万元!现在政府中的某些人真是太有才了!
二〇〇四年三月二十二日,我致信市建委秦文军主任问询他们是否也认同广信的奉献之说?(与此同时,市建委也收到市政府转来的我写给市长的上访信。)秦文军主任接到这两封信后即责成建委开发办着手调查。二〇〇四年九月一日,市建委得出调查结论—— “没有证据表明广信公司为打通长江街、扩建大二环做出过任何奉献行为。”建委还特意打电话把我找去当面向我告知了他们的这一调查结论。并称:“九月三日下午已将此结论书面上报市政府”。但市政府至今也未向广信收缴这笔土地出让金!
由此,形成了一道绮丽的景色——作为败诉方的平头百姓“天天喊着、叫着”要执行,而作为胜诉方的政府机关“天天躲着、藏着”成了“老赖”……
时至今日,这份生效已超过十二年的复议决定仍未能执行。亿万的国有资产就在我这个微不足道的小人物千百次的微弱呼吁声中静静地流逝,无人理睬。但不知沈阳市政府这“张”巨额的“法律白条”还要打多久?或是永远的不了了之?政府机关知法犯法,在生效法律文书面前带头耍泼、放赖,看来法治中国依旧任重、道远!
围绕着沈阳广信集团的故事远不止这些,还有很多可能更精彩的人和事!在以上案件审理期间,我们还提起了另外三起与广信公司紧密相连的针对省政府的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几乎可以这样说:我代理的这十余起行政案件,大部分都有曲折的故事,广信公司的每一个开发项目都是一段不寻常的精彩传奇!
今后,我将逐步公开我手中掌握的多份有关辽宁省政府、沈阳市政府、于洪区政府当年违法为广信公司制发的多份批复、文件及上文中提到的或未提到的法律文书,和几份政府的会议纪要。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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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4-20 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硬碰硬的较量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8-31 17:33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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