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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人肉搜索,擅用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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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9 21:07 | |阅读模式
 据报道,2013年12月2日,广东陆丰高中女生琪琪前往一家服装店购物,当琪琪离开服装店没过多久,这家服装店店主蔡某就将琪琪购物时的多张监控视频截图发布在自己的微博上,并同时宣称:“穿花花衣服的是小偷。求人肉,经常带只博美小狗逛街。麻烦帮忙转发。”
就在这条人肉偷衣服的微博发出仅一个多小时,随即展开的“人肉搜索”就将琪琪的个人信息和个人照片全部曝光,并且这些信息也被服装店主蔡某用微博发出。一时间,在网络上对琪琪的各种批评甚至辱骂开始蔓延。到第二天晚上琪琪在河边发出最后一条微博,整个事件仅仅持续了20多个小时,但结果却是一个年轻生命的离开。现在,当地警方对案件正在调查。
  “人肉搜索”导致的悲剧再次上演,网络暴力也随之越过了道德和法律底线。各专家呼吁:“人肉搜索”直接涉及到侵害当事人的隐私权,甚至包括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利,除了可能给当事人造成财产安全隐患之外,更可能严重影响到生活安宁、人格尊严等,极端情况下可能导致当事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杀。“如果别人侵犯你的行为,完全可以诉诸法律,而不能"冤冤相报",用网络来进行"人肉搜索",通过网络来诋毁别人的名誉。”“人肉搜索”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但采取的行为方式可能违背多部法律,比如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刑法等,总体而言,相关的法律体系基本比较完善。但是,因为网络传播的匿名性、群体参与性,导致很多网民自律意识较差,甚至认为法不责众,即使追责也比较困难。所以,在“人肉搜索”方面,法律的威慑力不足,没有完全起到应有的作用。
规范“人肉搜索”侵权行为,除了进一步细化法规之外,更需要普及相关法律,增加网民的守法意识,使网民在敲击键盘、使用“麦克风”的同时,加强对个人隐私的尊重及保护。而对于网络服务商而言,要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在接到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后,应及时删除或者屏蔽侵权内容,对于明知存在侵权的内容,应该主动进行删除或者屏蔽,加强对内容的审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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