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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南充人社

[群众呼声] 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南充人事局太黑暗》一贴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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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9 18:13 | 显示全部楼层
qgx58 发表于 2013-12-23 10:0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个说法如放屁,大学生没就业的多的是,有你这屁亊。造你玛

你这种垃圾就只有这素质,动不动就骂人,你是给你妈拉客来了?

发表于 2013-12-29 18:3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回复还是可以的,态度积极。

发表于 2013-12-31 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市人事局公务员考试青仪轩案解读

     12月19日,参加2013年四川省政法干警考试的南充市考生青仪轩,在麻辣社区南充论坛发贴称,他报考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治安学(一),面试、笔试均为第一名,体能测试合格,被总成绩第三名的考生吴庆洲举报,南充市人事局在事实未调查清楚之前,并且在未给任何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于今日(2013.12.19)单方面取消了青仪轩参加体检的资格,用第三名吴庆洲取而代之。
    此贴发出后,南充市人事局12月22日,给予了回复,回复称:“青仪轩与南充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签订了劳动合同,上岗并领取了劳动报酬,属已就来人员,与《招录公告》规定的2011、2012届毕业未就业的毕业生不符,不符合招考条件”。本人看了南充人事局的回复和《招录公告》规定后,感觉如骨更喉,不味不快,于是笔者对其进行解读:

      公告规定,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治安学(一)招录的对象之一为2013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2011、2012届未就业的毕业生)”。这个“未就业”看怎么认定了,如果按一般的正常理解认定,本人认为如果是临时工作,即使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一个临时用工合同,那么这个也不能算正式就业,只能算是一个找到了有临时工作可做的人。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凡是临时性的用工都应签订用工合同,这个合同不能视为找到了正式工作的理由,只是打工而以。所谓就业,应该是成为一个单位的正式在编人员,有正式编制和稳定的工作,才能算正式就业,如果是临时性的,就不能算就业。但是人事局以这个为借口,应该说是一种欺骗行为。为什么这样说,因为人事局在发布公告时,没有指明“未就业”是属哪种?是属临时性的找个临时工作都算就业呢?还是属有正式编制的人员才算就业?没有明确的说明。于是这个“未就业”便成了一个指代不明的规定,就只有人事局的说了算,人事局站在两种解释的立场,好象是都正确的,这就使人怀疑存在萝卜招考。这起矛盾纠纷的关键就在于对这个“未就业”的理解认定上。本人认为,这是人事局发布公告时,摆出的一个陷阱,是对考生的欺骗。假如说人事局想招的人考进来了,而这个人也是在做临时工,也与用人单位签订了用工合同,人事局可以说,他没有正式编制,不算就业,这样解释,举报人也没办法,会认为人事局说得有道理。那么这个“未就业”就是我们一般理解的未有正式编制的人了。如果想招的人,未考赢别人,人事局又不想要考进的人,那么就只有以“未就业”作为条件,将你排除在外,然后把想招的人补录进来,达到萝卜招考的目的。

      本人觉得南充市人事局的这次公告中的有关规定是否合理、合法?是否存在“量身定制”的做法?很值得怀疑。大家都知道国家鼓励大学生毕业后多方渠道就业、创业,还有为了鼓励到农村当村官的毕业生,他们在岗时和青同学一样也领取了劳动报酬,也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他们属于编外人员。国家没有任何规定编外人员不能参加公招,相反还会对当过村官的大学生在参加公招时给予加分的奖励!有些岗位还规定有“两年基层工作经验”等,这些都鼓励大学毕业生尽量去找个临时工作,先取得工作经验后,再报考公务员。为什么南充市人事局发布的公告,就要求考生“未就业”,而这个“未就业”又不指明是什么身份的人,实在让人难以理解。

     本人查阅了国家公务员考试网,相关专家和部门在相关网站上对”未就业毕业生”的认定和解释,称:“根据国家规定“未就业”毕业生是指: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已毕业的普通招生计划学生,或者是持有尚未有接收单位签章的《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登记证》的人员。按照这一解释和规定,南充市人事局的回复实在让人信服。本人认为,公务员招考,目前,在人门的心目中,算是最公平、公正的了。但是南充市的公招,实在让人有点寒心,考生考上公务员实属不易,本人希望青仪轩同学的公招事件,能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
   
     建议青仪轩同学根据国家规定和相关专家对“未就业大学毕业生”的解释。即:“未就业”毕业生是指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已毕业的普通招生计划学生,或者是持有尚未有接收单位签章的《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登记证》的人员。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以下是相关公务员考试网站对“未就业毕业生”的认定概念解释:
   
       附:未就业毕业生的概念

       根据国家规定和各省实际,未就业毕业生是指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已毕业的普通招生计划学生,或者是持有尚未有接收单位签章的《全国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登记证》的人员。同时,根据服务基层四项目人员服务期满后还需要择业的实际,若其尚在服务期内或者服务期届满,经其服务地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也可视为未就业毕业生。
      报考人员如拟以“2010-2012年未就业毕业生”的身份报考,必须在资格复审时提供未就业证明。未就业证明及其出具单位如下:
     
      1、2012年毕业的普通招生计划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
     这类人员的毕业证即为未就业证明,无需再另行开具其他未就业证明;
   
      2 、2012年服务期满或者报名时尚在服务期内的四项目人员
     若其主管部门同意报考,即视为未就业人员。此类人员凭服务地的主管部门开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和服务证作为未就业证明;
   
       3、档案存放在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2010年-2011年的普通招生计划大专以上毕业生
        这类人员如未就业,可以向档案存放单位申请开具未就业证明。
   
       4、档案存放在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或学校的未就业人员及其他未就业人员
       经询教育部门,省内生源的省内院校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离校后,将持有教育主管部门开具的《 某某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登记证》,该证“接收单位意见”栏与“接收单位主管部门意见”栏空白的,即为未就业人员;非本省籍生源的省内院校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离校后,将持有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开具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该证的主送单位若为各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则为未就业人员;省内生源的省外院校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由教育主管部门开具《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该证的主送单位若为各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则为未就业人员,或者该证的主送单位虽非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但备注栏里有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签章且落款时间晚于“高校毕业生调配部门”所对应的日期,这属于改派遣人员,也是未就业人员。
       总体来说,档案存放在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或学校的未就业毕业生及其他未就业人员,无需至省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开具其他证明,毕业生个人所持的《某某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登记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若满足上述条件,即为未就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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