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巴中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方案(试行)》精神,近期,我县先后制定出台了《平昌县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试行)》和《平昌县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批办法》,对于完善我县城乡医疗保障机制、规范重特大医疗救助审批流程、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减轻城乡居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规定,我县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孤儿以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群体,凡当年单次住院费用经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或其他商业保险后自付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的,可向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办)提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
《办法》对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标准和审批流程做出了具体规定。个人单次自付费超过2万元的,可按自付医疗费用的20%—40%比例予以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由县民政局牵头组织实施,按照“乡镇初审,县民政局复审、相关部门联合会审、县民政局公示”的程序审批,每月召开一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会议,县民政局会同监察、财政、人社、卫生等部门对重特大医疗救助申报材料进行集中审查,并集体研究确定医疗救助金额。截至目前,全县兑现落实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822.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