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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心怀蓝天

对南充市考生青仪轩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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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6 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心怀蓝天 发表于 2013-12-25 17:5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朋友,如果你还想不通“未就业”的概念,请你进国家公务员网,下面是网址:http://www.gjgwy.net/ask/ask ...

请教个问题,“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是什么意思?这个一般在哪里?没有听说过?是不是人才交流中心呢?

发表于 2013-12-26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顶嘛,考第一名真不容易呀,被第二取代了也好受点嘛,但是第三就……人家肯定动用了一切可以动用的关系了…………

发表于 2013-12-26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锋锐律师事务所 发表于 2013-12-25 16:3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对了的,依法解决,可以诉至法院嘛。

这个好像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吧

 楼主| 发表于 2013-12-26 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黑猫007 发表于 2013-12-26 10:5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个好像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八条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表于 2013-12-26 12:07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  说的好  有文化就是力量

 楼主| 发表于 2013-12-26 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victory:

发表于 2013-12-26 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对了,看看相关部门又怎么解释

 楼主| 发表于 2013-12-26 13:43 | 显示全部楼层
:victory:

 楼主| 发表于 2013-12-26 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victory:

发表于 2013-12-26 19:5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3-12-26 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招考公务员有很多猫腻,百姓子弟很容易就成了炮灰。:@

 楼主| 发表于 2013-12-27 14:01 | 显示全部楼层
山药蛋蛋 发表于 2013-12-26 22:1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现在招考公务员有很多猫腻,百姓子弟很容易就成了炮灰。

:victory::victory:

发表于 2013-12-27 15:16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挣分:victory:

发表于 2013-12-27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挣分:victory:

发表于 2013-12-27 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挣分:victory:

 楼主| 发表于 2013-12-27 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victory:

发表于 2013-12-28 02:37 | 显示全部楼层
疯狂石头2015 发表于 2013-12-25 17:2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所谓就业,应该是成为一个单位的正式在编人员,有正式编制和稳定的工作,才能算正式就业,如果是临时性的 ...

公司白领 金领们 是办了正式的入职手续的 而且公司会他们买“五险一金”  

发表于 2013-12-28 02:39 | 显示全部楼层
人事局找了个律师来帮他们解释 感觉很站不住脚 政策毕竟是国家来定 他们作为人事部门 自己拿不出一个依据来 也找不到权威部门来说这个事情 而是找的律师来帮他们打圆场 而且我初审和资格复审都通过了 硬是要把我弄下去 把南部县的公安局长的侄儿弄上去。

发表于 2013-12-28 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期待行诉法修正案,应该可以起诉

发表于 2013-12-28 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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